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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债权出资的法理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是2005年版公司法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出资形式制度上对债权作为出资物采取了宽容的态度。需要重构公司法立法理念,建立起包括债权出资在内的灵活的股东出资形式制度以及比制度建立更为重要的制度实行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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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出资问题在不同语境下具有不同的属性,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价值判断问题,更是一个现行法秩序下的法律解释问题。比较法上的债权出资制度具有不同的理论内涵和配套制度。在我国公司法上,基于债权的特定属性,一般意义上的债权出资不符合现行法秩序的要求,但是特定情况的债权出资则具有其合法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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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出资的法律问题与对策探析——兼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公司制度改革,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方式、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债权作为具有财产价值又具有可转让性的财产已经不断地出现在公司非货币出资形式之中,但是由于债权价值的不确定性、债权作为请求权实现的或然性和风险性,甚至发起人之间恶意的串通抬高债权出资的价值等问题的存在,都将使债权出资形式潜在成为引发债权出资人与存续期间的公司、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之间产生冲突与矛盾的现实和客观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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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债权出资之合法性——以新《公司法》第27条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公司法》的修改,扩展了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范围。作为股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具有财产性、无立法的禁止性规定等四项法定标准,而作为非货币财产形式之一的债权显然是可以成为合法的出资形式的。由于债权自身的请求权性质,其存在着不确定性,容易引发道德风险问题,为此,应完善相应的制度措施,把债权出资的风险降到最低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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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至今日,债权出资已经不再是一个陌生的话题。无论是从法学理论的研究来看,还是从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来看,股东以债权出资都有其坚实、充分的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而且在现行的法律中,也能找到股东以债权出资的法律依据的。但是,由于债权是请求权,所以债权出资具有有别于以现物或权利出资的特点。正是这些特点导致了债权出资存在着固有的缺陷和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债权特点,并结合现实中的法律实践来讨论债权出资存在的固有缺陷和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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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2005年<公司法>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后,虽然扩大了出资的形式,但是并没有明确债权是否符合该法允许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现实生活中,却早已出现了将债权作为出资的先例.这种先行于立法的实践,最终反映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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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贷资本与权益资本过分悬殊,形成超额负债;股东出资债权化则是指投资人以借贷之名行出资之实,或者直接由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或购买公司债券。这两种行为都是不合理地增加了公司其他债权人的风险,因此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法律规治措施:一方面限制公司的资产负债比,避免超额负债公司的出现;另一方面在公司终止环节对于股东出资债权化并且构成超额负债的公司,将股东对公司的借贷视为出资,以此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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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取消了出资验资制度,并不再限制出资缴纳期限以及最低出资要求,因此,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原则上应以公司章程约定为审查标准。如公司章程未约定出资期限,法院应主动释明要求股东进行补充约定,如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作出补充约定,司法可判令股东随时履行出资义务。由于出资期限可自由约定,股东在债权产生后延长出资期限致使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的,属于滥用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同时也出于对出资期限自由约定的尊重,公司资不抵债时不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机制,公司债权人可通过申请破产清算实现其债权。新《公司法》下,股东抽逃出资责任仍然存在,但如股东仅履行部分到期出资义务,股东重新达成协议修改公司章程,并以合法方式减少未出资部分对应的公司注册资本的,属于股东出资义务的合法免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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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其对于实现保护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的公司法宗旨具有重要的作用。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实行了注册资本的分期缴纳制度,无疑会增加对公司股东出资瑕疵的监控程度和处理难度,对此《公司法》也增加了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的规定,并增加了司法程序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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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2,(2):91-104
发起人转让出资未届期股权在身份、标的、内容、责任方面具有特殊性。股权全部转让时,如果双方对未届期出资义务无约定,在转让内容和程序合法并变更股权登记后因受让方成为在册股东,未届期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发起人仅在受让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如果有约定,该约定未经公司同意仅在双方之间有效不得对抗公司和公司债权人。在股权部分转让时如果对转让份额有约定,此时发起人仅减少了持股份额未退出公司,受让方届期不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应承担资本充实责任;无约定时未届期出资义务之承担可参照并存的债务承担处理。但是由于股权的特殊性及公司法的团体法属性,亦要注意外观主义之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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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作为市场经济重要参与主体之一的公司也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公司资本是公司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具有法人人格最基础的物质基础,是维护公司对外交易安全、股东、债权人以及公司等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对公司而言.股东出资是公司成立和存续的物质基础,是公司资本形成的最基本途径。然而,股东抽逃出资是公司治理中较为普遍的现象。本文在对股东抽逃出资内涵界定的基础上,对其法律制裁措施的不足、成因以及出路做以探讨,以期为完善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制裁措施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