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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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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杰 《法制与社会》2014,(18):295-296
本文通过对《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中有关侵略罪的管辖权问题的文本分析、背景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联系国际社会对侵略罪的新的发展及理论分析,可以看到,虽然国际刑事法院时侵略罪的管辖权在法律和实践两方面中有很大阻碍,但是并非完全不能实现,而是有赖于相关国际实践的进一步发展和更加普遍的国际认同。  相似文献   

2.
《现代法学》2019,(6):176-193
国际刑事法院2018年正式启动了对侵略罪的管辖权,然而,由于侵略罪自身的性质以及《罗马规约》修正案有关规定的模糊性,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仍面临着一系列困境。除了侵略罪定义的不确定性、与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的冲突以外,作为国际刑事法院基石的补充性管辖权机制,在侵略罪问题的运行方面也面临着受害国国内法院对侵略"不能够"和"不愿意"管辖的双重困境。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作为非成员国的我国对《罗马规约》和侵略罪修正案的保留,因此,应结合本国立场,适时评估侵略罪相关问题对我国自卫权、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特殊职能的行使以及我国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关系可能带来的挑战,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3.
首届<罗马规约>审查会议通过了<罗马规约>修正案,明确规定侵略罪是指能够有效控制或指挥一个国家的政治或军事行动的人策划、准备、发动或实施一项侵略行为的行为.此种侵略行为依其特点、严重程度和规模,须构成对<联合国宪章>的明显违反.我们应当在理清侵略罪定义和犯罪构成的基础上,从根本上转变对于国际刑事法院的认识,加强国内立法,在支持国际刑事法院惩治侵略罪的同时,选择时机早日加入国际刑事法院.  相似文献   

4.
70年前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催生了纽伦堡与东京国际审判。取缔战争是这两个国际军事法庭的重要使命;用法律来清算国际罪行,在人类历史上则是第一次。国家是否具有发动战争的权利?侵略行为是否应受到法律的惩治?这在科技先进且摧毁力巨大的现代社会,其实是关乎人类文明能否继续存在的关键问题。东京国际法庭经过审理,最后郑重宣布:侵略战争属于国际罪行;惩治侵略行为已成为一条国际法准则。东京审判为维护世界和平做出了贡献,它是中国、日本乃至全人类的一份宝贵遗产。  相似文献   

5.
论侵略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秀梅 《法学家》2002,(2):39-44,封三
长期以来,在国际法和国际刑法领域,关于侵略罪(crimes of aggression)的定性问题始终是困扰国际社会的现实问题,也是国际法和国际刑法学界长期论争的理论课题.  相似文献   

6.
在理论研究的层面,国际犯罪的范围包括战争罪、侵略罪、危害人类罪等31种犯罪。在对这些国际犯罪进行类分时,根本立足点是国际犯罪,即以国际犯罪的自身特性为视角。由于国际犯罪是一定的主体所实施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依据国际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因此,在划分国际犯罪的基本类型时,可以采取如下几项标准:一是国际刑法的"两重性";二是国际犯罪的主体;三是国际犯罪的行为特征;四是国际犯罪侵害的法益。  相似文献   

7.
卢建平  郭健 《河北法学》2007,25(7):39-42
尽管世界各国对于犯罪的规定各不相同,但其犯罪规定中所涵盖的成立犯罪的要件(犯罪要素)却大体相当.这种认识对象与内容的相通,正是国际犯罪概念和国际刑事司法审判活动及其机构产生的基础.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是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具体包括四类: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罗马规约》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采用规约规定与《犯罪要件》细释相结合的方式,为在国际刑法领域实现法治化作出了有益的创新,开辟了国际刑事司法的新纪元.  相似文献   

8.
为加强国际社会刑事司法协作,惩治国际社会的严重犯罪,1998年联合国在罗马召开了联合国外交会议,并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和<会议最后文件>,据此,联合国于2002年7月1日正式成立了国际刑事法院.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审判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的国际机构,表明了国际社会决心改变以往对国际罪行采取间接管辖的做法,标志着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同时,这也带来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即国际刑事法院对国际罪行行使管辖权时,如何做到和一国的主权及司法管辖权的并行和相容?因此,本文将就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行使的相关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9.
析美国反对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理由和举措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喻贵英 《法律科学》2006,24(4):121-131
2002年国际社会期待已久的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开始运作,它标志着一个历史性时刻的到来——侵略罪、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的犯罪人不再能够逃脱国际刑事责任。然而,作为国际社会的唯一超级大国美国却也因此对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开始了强烈反对,一切可以想到和做到的阻挠措施均已被采取。美国反对常设国际刑事法院,旨在维护其自身利益和世界霸权地位,其理由和举措不符合联合国宗旨和正义原则。  相似文献   

10.
近代以来,因为清政府的腐败和中国的没落,中国经历了一场精神和文化上的洗礼。伴随着战争和屈辱,西方列强对中国的文化侵略,给中国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这是中国人民永远不能忘掉的沉痛历史。浅析西方大国近代以来对中国的文化扩张和文化侵略的途径和方式,引起对文化问题的重视。  相似文献   

11.
1998年 7月 1 7日联合国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规约》)。该《规约》2 0 0 2年 7月 1日生效 ,国际刑事法院在当日正式成立。该法院专门审判国家、检举人和联合国安理会委托审理的受到国际关注的最严重犯罪 :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联合国秘书长安南称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是一个“历史性的时刻” ,体现了国际社会防止和惩治战争罪恶和有组织反人权罪行的决心 ,呼吁世界各国尽快加入并批准《规约》。中国尚未加入《规约》。对中国未加入《规约》态度的重新审视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我国加入《…  相似文献   

12.
日清公司(日清汽船株式会社)是二战前日本在华航运企业的重要代表.在其32年的企业经营中,一直受到日本政府的"补助金"资助,是日本航运界担负着其政府"国策使命"的"国策会社".通过对日清公司的兴办及运营状况及其对长江流域社会经济产生深刻影响的考察和分析,可以揭示其侵略本质,反映日本战前对华航运业的投资不单纯是一种经济行为,而是日本对华侵略的重要决策之一.因此,日清公司实质上就是日本对华经济侵略的一个重要工具.  相似文献   

13.
非缔约国对国际刑事法院对本国国民管辖权的规避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马呈元 《人民检察》2005,(17):62-64
一、概述根据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以下简称《规约》)的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对个人实施的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反人道罪)战争罪和侵略罪具有管辖权。同时,按照《规约》第12条“行使管辖权的先决条件”,国际刑事法院对在缔约国领土内发生的,包括在缔约国注册的飞机和船舶上发生的以及由缔约国国民实施的上述国际犯罪都有权管辖。由于第12条实施的客观效果将使非缔约国国民在缔约国境内所犯的有关罪行被置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之下,因此,一些国家的政府对此表示反对,并采取各种措施尽力规避国际刑事法院对本国国民的管辖…  相似文献   

14.
“武力攻击”的法律定性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武力攻击”是已发生的或迫近的武力攻击 ,其定性是以对使用武力、侵略和干涉的法律禁止为参照的。“武力攻击”是最严重的非法使用武力形式 ,是武装的侵略或武装的干涉。一国对另一国的反政府武装或以他国为目标的恐怖主义组织只有在各个方面行使了实际控制或实际卷入他们的活动 ,这类非国家行为者的最严重武力行为才能在法律上归于干涉或支持国家或一国事实上的政府的“武力攻击”。“武力攻击”的概念不包括不甚严重的使用武力形式、政治与经济侵略或强制、干涉或支持国家或一国事实上的政府对非国家行为者仅仅提供武器、后勤、庇护或其他形式的支持。仅仅威胁或潜在的危险更不是“武力攻击”的固有意义。先发制人或预期性自卫不符合自卫法。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海盗问题是全世界海洋国家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难点问题。由于我国法律对海盗罪没有规定,导致在打击海盗的实践过程中面临着重重困难。为了解决这一实际问题,本文在结合国内和国际的实际情况下,提出了我国构建海盗罪法律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的衔接——以海盗罪为研究样本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国内法与国际法如何有效衔接,一直是我国法律中没有得以很好解决的问题。国际法对海盗罪有明确的认定标准,而我国刑法中没有对海盗罪的直接规定。我国应当在全面了解国际法对海盗罪的认识过程、国际刑法对海盗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的基础上,对刑法现有的相关罪名加以梳理、整合,增设海盗罪。  相似文献   

17.
李杨 《法制与社会》2014,(22):283-285
《防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首次将灭绝种族罪规定为一项国际犯罪,但是在其生效以来的40年间,国际社会一直缺乏对灭绝种族罪的惩治实践,直到1995年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对阿卡耶苏案作出审判,才开启了国际刑事机构审判灭绝种族罪的先河。1998年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也将灭绝种族罪列为各项国际犯罪之首,以体现其严重性。本文试图对灭绝种族罪的受保护团体以及不受保护的团体进行讨论,以期为国际刑事司法中灭绝种族的定罪实践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相似文献   

18.
<正> 国际刑法是在国际斗争和国际社会同国际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是同国际犯罪进行斗争的一种手段。国际刑法学则是研究国际刑法的起源、发展、体系、性质、内容、作用等问题的学说。它是一门边缘法学学科。目前尚未完全从国际法学中分离出来。在西方已有不少学者把它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进行研究。刑法本来属于内国法。但是由于帝国主义加紧推行战争政策,跨国界的犯罪活动与日俱增,这就使得各国刑法增订含有涉外因素的刑法条款。我国刑法第三条至第七条就属于这类条款。更典型的如西德一九七六年刑法分则第一章第一节有“危害和平罪”的规定;西斑牙刑法典规定有“危害和平与国家独立之罪”(第二章)、“海盗罪”(第  相似文献   

19.
王新 《河北法学》2011,29(4):16-22
危害人类罪是针对平民人口进行的广泛或有系统的暴力罪行,侵犯着整个人类社会的根本利益,严重地破坏人类的和平和安全。早在19世纪末,一些规范战争的国际公约已具有惩治危害人类罪的萌芽内容。作为独立的罪名,危害人类罪首次是在《纽伦堡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得以规定,并开启了关于危害人类罪的国际刑事审判实践。在此后的《前南国际法庭规约》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规约》中,均将危害人类罪列为一种独立的国际犯罪,而且规定的内容更为具体和有所发展。在综合先前的国际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之基础上,《罗马规约》以专门条款继续拓展关于危害人类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和具体表现形态。  相似文献   

20.
危害国际航空罪是一类严重的国际犯罪,它是有关破坏国际航空秩序、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犯罪的总称,包括劫持航空器罪、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和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三种具体罪名。此文从危害国际航空罪的法源、危害国际航空罪的分类、危害国际航空罪的惩治原则、危害国际航空罪与我国新刑法四个角度对此类犯罪进行了研究,并就我国新刑法对惩治国际犯罪的完善和不足作了简要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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