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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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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世纪初产生于德国的历史法学派,是西方法学流派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其思想在整个19世纪占据了德国法学研究的主导地位,引领了世界法学发展的潮流,并对后世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本文通过总结历史法学派主要观点及当时和后世的学者对历史法学的评价,为我国法制的现代化建设提供镜鉴。  相似文献   

2.
历史法学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政治思想背景和法律思想背景。历史法学,一般是指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德国形成的以胡果和萨维尼为代表的,以历史的观点和历史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的一种思潮。历史法学对德国和其他国家法典的制定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3.
<正> 在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发展中,继自然法学之后,伴随英、美、法等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巩固,又面对拿破仑的入侵,德国资产阶级要求德意志民族复兴和统一,历史法学就脱颖而出。主要代表人物有:胡果(G·Hugo,1764—1844)、萨维尼(Savigny Friedrich Kar  相似文献   

4.
19世纪德国人格权理论硕果累累,其发展道路虽曲折,但学者多赞同之。日耳曼法学派是德国人格权理论的完成者,基尔克创建了完整的人格权理论体系。相关理论在德国民法典立法过程中被反复论辩,然最终却被放弃,此为潘德克吞法学形式逻辑的败笔。  相似文献   

5.
一、引言 1861年是历史法学发展史上值得纪念的年份。这一年,萨维尼“平静而满怀希望地”死去。[1]在他去世之前,德国历史法学派就已经分裂为日耳曼学派与罗马学派,前者专注于对传统的日耳曼法的整理,后者则专注于从罗马法中建构一个抽象的法律体系。某种程度上,这一分裂其实也象征着德国历史法学理论的失败。  相似文献   

6.
19、20世纪的德国民法学对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近现代民法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重大影响。即使在今天,我国的民法研究在诸多方面仍然是围绕它而展开的。德国19、20世纪的民法学,大致可以分为四个时期:一是19世纪前半期的"法典论争"和"历史法学"时期;二是19世纪后半期的"概念法学和德国民法典"时期;三是20世纪前半期的"自由法运动"和"法社会学"时期;四是20世纪后半叶的"现代私法学"时期。研究德国19、20世纪的民法学,对于反思和总结我国今天的民法研究,把握未来民法学发展的方向,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
19世纪初至上半叶,由历史法学派开启,经概念法学的铺垫,到以温特沙伊德为代表的学说汇纂学派,概念与体系性建构的法学达致巅峰,法学实证主义的观念在其中发端和成长.法学实证主义与法律实证主义等其他实证主义类型有所区别.究其实质,法学实证主义,表达了两个相互关联的基本命题:一是法学的科学性,一是法学的自主性.探讨法学实证主义的目的就在于厘定和评价这两个命题,呈现它们的价值和意义,并在此基础上思考我们这个时代法学的使命.  相似文献   

8.
近代自然科学的空前发展改变了普遍持有的关于物理世界的本质、甚至关于真实知识的本质的看法。遵循"几何学模式"或"几何学精神"在那个时代几乎是所有哲学家的一个理想。自然科学(尤其是数学)的发展同样也对法学的成长提出挑战。最早按照自然科学方式来思考法学的学者是17世纪德国哲学家、法学家和自然科学家戈特弗里德·威廉·莱布尼茨,在他之后,克里斯蒂安·沃尔夫及其追随者也尝试运用数学(几何学)方法研究法学,他们的理论为后世法典编纂和法学理论(比如19世纪的德国历史法学派的理论)提供了前提条件。然而,自然科学作为方法论和知识范式深入地进占法学的领地,还需要假以时日,它必须受到更多的专业法学家们的重视,由此,才能逐步形成"有方法意识的体系性法学"。  相似文献   

9.
<正> 合同责任法的研究我从研究角度接触德国法是从合同责任法开始的。在1963年出版的《契约责任的研究》一书中,首先学习了19世纪的学说汇纂法学和德国民法的学说史。当时,对许多日本民法学者而言,研究德国法学是研究日本民法学的必要前提。德国法解释学过去曾作为日本法的组成部分。我在《契约责任的研究》中,以德国法为讨论的中心,以法律史和比较法为补充。其中19世纪中叶的F·Mommsen的"履行迟延"、"履行不能"论很重要。F.Mommsen建立  相似文献   

10.
历史法学派产生于特殊的历史背景之下,为法学学科的形成以及法学的方法论发展做出了卓绝的贡献,为最终形成比较法做了基础性的铺垫。有些学者认为历史法学阻碍了德国民法典的产生,以及阻碍了比较法学的发展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  相似文献   

11.
<正> 规范法学派是现代资产阶级法学流派中的主要派别之一,产生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以英国奥斯丁的分析法学和实证主义、新康德主义哲学为基础,发展成为种种不同的规范法学流派,其中以“纯粹法学派”为主要代表。纯粹法学派的创始人原为奥地利人后入美国籍的汉斯·凯尔森。凯尔森在维也纳大学法学院执教时,开始提出和传播  相似文献   

12.
邓正来译的由美国法学大师罗斯科·庞德著的《法律史解释》一书论述了18、19世纪历史法学派及其衍生出来的各种学派的思想模式,并探讨了各种解释方法的可能性。笔者对该书进行研读,从法律与历史、伦理解释、宗教解释、政治解释、人种学解释、生物学解释、经济学解释、著名法律人的解释、一种社会工程解释等方面对该书进行学习和介绍。  相似文献   

13.
<正> 评论法学派(The School of Commentatores,亦译为“注解法学派”),也称后期注释法学派(The School of Post—giossators),因为其代表和核心人物是巴尔多鲁,故有时也称“巴尔多鲁学派”(Bartolist),是13世纪中叶以后继注释法学派(The School of Glossators)而在意大利崛起的一个重要的法学流派。本文试图对该学派的形成、代表人物、活动特点以及历史贡献等作些分析和阐述。  相似文献   

14.
燕树棠在留美研习法律期间受到社会法学思想的影响。燕树棠坚信社会哲学派和社会学派法学将取代19世纪的分析、历史和"理学"三派而成为新的潮流。他对新学派的法律目的观、制裁观、公道观、自由观及法学研究方法诸方面进行了详细阐释,其范围已经涉及今日法社会学学科规训的大部分内容。燕树棠是西方社会法学思想在中国传播的主要推动人之一。  相似文献   

15.
德国商法法典化、去法典化与现代化:历史脉络与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德国私法法典化的过程中,历史法学派、学说汇纂法学与法学实证主义均产生了重要影响。在此过程中,商法也逐步实现了法典化,但却未能像民法那样实现体系化。由于自身的体系缺陷及商法的发展变迁,德国商法逐渐走向了去法典化,并在努力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证实了其难以有效体系化。这也给我国商法立法模式的选择提供了重要启示,即不必追求我国商法的法典化,而制定《商法通则》即可。  相似文献   

16.
作者认为,以居亚斯为代表的法国人文主义法学派是中世纪末西欧的一个重要学术流派,它一方面继承了前后期注释法学派的传统,又大胆地纠正了其或者囿于《国法大全》词句注释、或者曲解割裂罗马法原始文献的缺陷,通过将人文主义这一新的世界观引入法学研究,在思想观念、研究方法、具体操作技术等方面,都使当时法学研究的面貌为之一新,不仅恢复了罗马法的本来面目,而且在中世纪法学和近代资产阶级法学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  相似文献   

17.
舒国滢 《清华法学》2014,(1):126-156
15世纪末和16世纪初,文艺复兴运动的隆隆之声,在传统的注释法学和评注法学之外生成出一个智识志趣与理论目标相异的"人文主义法学",它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总体上看,人文主义法学派(至少法国布尔日法学派)在学术上的根本倾向和关怀不再是评注法学派所崇尚的实践法学,而把他们的活动主要集中在罗马法文献(主要是优士丁尼的《国法大全》)的校勘、整理与评释,澄清《国法大全》版本中的讹误。同时,他们也开始在法律上倡导"本国化的人文主义",研究、整理、出版本国的地方习惯法,试图对成文的习惯法予以评注,从中引申出一般的原则,而且在新的法学方法论和逻辑技术的支持下,从事"对罗马法素材的重新系统整理"和近代私法体系的构建工作,为成就近现代法典编纂的伟业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18.
德国法巡礼     
引 言本期《环球法学评论》给德国法的研究开辟了一块园地。德国地处欧洲心脏。无论在过去还是在当今现实中 ,在欧洲乃至在整个世界中 ,它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德意志民族在历史上不仅为人类贡献了伟大的哲学家、政治家、科学家、文学家和艺术家 ,而且也贡献了许多伟大的法学家 ,如自然法学派的普芬道夫 (SamuelvonPufendorf,1 6 3 2— 1 6 94)和历史法学派的萨维尼 (FriedrichCarlvonSavigny ,1 779— 1 86 1 )。在世界法律库中 ,德国法不仅因其历史悠久而著称 ,如德国的《刑法典》、《刑事诉…  相似文献   

19.
陈融 《河北法学》2011,29(1):104-110
信赖利益保护起源于英格兰中世纪合同诉讼,在18世纪及19世纪前半期的英美判例法中获得了快速发展。19世纪后半期开始,以哈佛大学四大法学教授为代表的规则主义者对信赖利益保护进行抵制,美国第一次《合同法重述》对信赖利益保护给予了限制性认可。20世纪40年代以来,现实主义法学推动了信赖利益保护的成长。新规则主义在20世纪末期抬头,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因其诚实信用的价值基础将继续存在。  相似文献   

20.
源远流长的西方法律思想史实际上也就是四个主要法学流派在不同时期的盛衰史。这四个流派即我们所熟悉的自然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其中除历史法学派仅在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作为启蒙运动的反动而繁荣了一阵之后便消声匿迹了之外,其余三派至今仍以备自的最新型态——现代分析法学派,复兴自然法学派及社会法学派——鼎足而立,统治着西方法哲学界。三派之间的笔墨官司旷日持久,难分胜负。一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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