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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仅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三种,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保险诈骗犯罪日趋频繁和复杂,保险诈骗可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人实施。本文阐述了保险诈骗罪特殊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弊端,通过理论分析应重构保险诈骗罪主体立法模式,确立保险诈骗罪一般主体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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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争议:冒名骗赔的行为应定性为保险诈骗罪;隐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成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诈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应定性为诈骗罪。虚构保险标的的表现: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恶意超额保险;恶意重复保险;虚构保险利益;将不合格的标的虚构为合格的保险标的;事后保险。内外勾结共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应一律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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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自残而骗取保险金之行为时有发生,但其定性却是一个疑窦丛生并且纷争不断的理论难题。从字面描述来看,保险诈骗罪罪状中似乎没有包含具有刑事可罚性的被保险人自残后骗取保险金行为,但事实上,依照不同的成罪路径均能推断出,被保险人自残后骗取保险金行为可以构成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不同罪状之间内在逻辑关系的错综交杂,将导致被保险人自残骗取保险金行为定性时无可避免地遭遇司法尴尬与理论困境。故此,不宜采取列举式立法对保险诈骗罪的罪状进行精细描述,而模糊性立法应当是更为可取之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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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行为侵害了保险人的权益,对保险秩序造成危害,是一种特殊的诈骗行为。由于保险索赔存在核赔环节,因此保险诈骗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不一定能够实现,可能由于保险诈骗行为被识破而无法获得保险金,从而导致了保险诈骗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的争议。保险诈骗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其争议的根源是人们对保险诈骗罪性质的不同认识,即保险诈骗罪究竟属于行为犯还是结果犯。从我国刑法、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保险诈骗的规定来看,我国刑法中的保险诈骗罪属于结果犯,存在未遂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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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思考吴光侠当前,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日趋猖獗,而且表现出许多与1979年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有所不同的新特点。为更好地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专门设立合同诈骗罪势在必行。一、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的主体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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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我国保险刑法制度的改革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加入WTO后 ,我国的保险刑法制度面临严峻的挑战。我国现行的保险犯罪立法存在较大的缺陷 :保险诈骗罪范围过于狭窄 ,该设立罪名的保险犯罪未设立 ,不该专门设立保险犯罪的行为却设置独立的罪名。在已加入WTO的背景下 ,我国保险刑法制度须进行相应的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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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保险诈骗罪理解和适用中的诸多疑难问题,应从各种理论纷争中摆脱出来,消除对法条真义的误解和忽视,立足于现存刑事立法进行“形而下”的思考。保险诈骗罪并非复合行为犯,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并不属于该罪的构成要件,实施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始为该罪着手。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的,应从刑法规定出发,根据立法者价值取向,注重特殊身份对犯罪定性的影响,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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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立法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没有单位犯罪主体。然而,从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来看,涉及各家专业银行的信用卡犯罪,单位均已涉足。本文就增设信用卡诈骗罪单位犯罪主体的法律问题进行理论探讨,以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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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保险诈骗罪是举动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之争论进行分析,得出保险诈骗罪是结果犯的结论;在此基础上 介绍了该罪未遂形态的存否之争,得出保险诈骗罪存在犯罪未遂形态的结论;最后简要分析了该罪既遂形态与数 额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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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质保真险是网络交易发展的产物,具有合法性。行为人诱使卖家违背了诚信经营原则,使得其所购商品必然不符合标准,以达到获取理赔金的结果,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并在理赔过程中,对保险公司隐瞒真相,导致保险公司认识错误,作出支付赔偿金的处分财产决定,该网络交易中保险诈骗行为定性应优先考虑是否符合保险诈骗罪,再考虑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行为方式的认定主要在于厘清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以及编造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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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罪的一种,是指违反保险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日前,笔者对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保险诈骗犯罪案件的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项调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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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刑法理论对包括保险诈骗罪在内的金融诈骗罪的解读,由于深陷财产犯罪的模式而存在重大缺陷.金融诈骗罪的保护法益不是金融机构的财产权,也不是金融管理秩序.金融管理秩序法益观在内容上的空洞化与价值取向上对金融机构的偏向性保护,不仅使得对金融诈骗罪的理解难以摆脱财产犯罪的模式,也无法为其教义学构建指明应然的发展方向.对金融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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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持卡人"仅指登记持卡人,不包括实际持卡人。实际持卡人与登记持卡人不一致时,登记持卡人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实际持卡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即便是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囿于目前身份犯与共犯的立法现状,也不宜认定实际持卡人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此时可以考虑认定实际持卡人构成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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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新刑法第 1 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在立法上存在缺陷 :第一款将“恶意透支”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都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不妥 ,应单设“恶意透支罪” ;第三款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盗窃罪论处 ,违反了牵连犯的处理原则 ,应按重罪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另外 ,应增加单位作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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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农业保险立法及其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域外农业保险立法始于20世纪初,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取得了重大进展。这些立法在理念与制度设计等方面既有许多共同点,又各具鲜明特色。域外农业保险立法的共同特征是政府在农业保险立法中的作用至关重要、强调立法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明确规定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作用、明确规定农业保险组织制度。其个性特征是立法模式不一、价值取向不同、内容有别。域外农业保险立法对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具有诸多启示意义,主要表现为:应合理取舍农业保险立法价值取向、应准确定位农业保险政策目标、应恰当选择农业保险模式、应科学构建农业保险法律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