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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福岛核泄漏后,东电公司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措施是否违反法律颇具争议。为验证东电公司是否违反国际法,通过对比国际法,日本东电公司在灾后事故处理中确实违反国际法,并对周围各国造成危害。本文旨在强化认识福岛核泄漏背后的法律问题,并为今后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参考资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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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的发生有其历史的必然性,是上世纪50年代建立的日本式经济体制弊端在核电领域的折射。审视日本70年代建立的核电监督体制,其效率性存在不足,加之司法暧昧,一定程度上助推了事故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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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福岛核泄漏引起了人们对核电安全的关注和反思,同时也为核电安全管理体制敲响了警钟。此次核泄漏暴露出了日本诸多如核电常规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手段和方式滞后等核电安全法律规制问题;但其法律制度,监管体制等方面仍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之处。因此我们应结合我国核电自身的发展状况、我国核电法律制度、监管体制以及核文化建设等自身特点,在汲取经验和教训的同时,完善我国核电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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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岛核辐射事故造成包括森林、海洋、湖泊、地下水等的环境损害,其中,有些是私人受到了损害,有些是社会受到了损害。这些损害应该如何赔偿?特别是自然资源价值的赔偿是问题的难点所在,比如自然资源之森林,交换价值的赔偿应归属于所有人,其非使用价值则应归属于公众。因此,非使用价值则应赔偿给公众。但是,如何归属呢?对此,宜采用公益信托理念,由国家或地方政府作为受托人,为了社会整体享有利益,请求赔偿。而赔偿方式也是一个重要问题,一般有恢复原状、金钱赔偿两种,一般计算出的环境价值减少部分低于恢复原状的费用,但如果能准确计算出全部自然资源价值,环境价值减少部分与恢复原状的费用基本上相同。因此,公益受托人可以选择任何一种适于该情形的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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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岛核事故重创日本,荼毒生灵,污染世界。中国应将民间索赔与政府索赔有机结合起来,依据日本核损害赔偿法与相关国际法向日本索赔。中国受损者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获得赔偿取决于日本法对"核损害"的界定和对核损害赔偿限额的规定,以及地震、海啸能否使东京电力公司免责等因素。按目前日本国内核损害赔偿制度,福岛核事故导致的巨额赔偿难以实现,还需依靠日本政府和国际社会提供额外资助。前车之鉴,中国在大力发展核电的同时,应技术革新、严加管理,尽快出台原子能法,不断完善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并考虑适时加入核损害赔偿责任公约以分散巨额核损害赔偿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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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年前的那个春季,日本东太平洋海域的宁静被打破。2011年3月11日,日本东北部海域发生里氏9.0级大地震。地震又引发海啸,共造成约1.6万人遇难、2533人失踪。受自然灾害的影响,东京电力公司(以下简称东电公司)下属的福岛第一核电站1号~4号机组不同程度受损,其中3个机组发生堆芯熔毁,最终形成灾难性的辐射泄漏事故。这是自1986年乌克兰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故以来,人类面临的最严重的核事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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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1日发生的日本9级强震导致福岛核电站受损泄漏引发了有关核能安全的广泛关注,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3月30日权威发布:在我国上海、山西、内蒙古等18个省市地区空气中监测到来自日本核事故释放出的极微量人工放射性核素碘-131,但辐射剂量极微小不足为患。虽如此,中国的普通民众却第一次真切感觉到核辐射并不遥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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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泄露事件为背景,通过阐述日本的核应急管理机制,分析此次核泄漏日本在环境应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指出对我国核应急管理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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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楚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4):161
当下,比较法学依然是法学研究中的显学,且渐有从法条比较向案例比较发展的趋势(这一点从本刊热点笔谈栏目文章的变化可见端倪)。在可预见的将来,比较法学的重要性不会因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而有稍减。但在红红火火的比较法研究热潮中,有一个现象却值得我们进行冷思考,那就是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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