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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梁志文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2)
在避风港规则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版权保护采取中立的事后执行模式,但在版权人寻求行政执法和立法游说的过程中,有逐渐被各种替代性规则所取代的趋势,网络服务提供者逐渐被强化了民事责任(如断网禁令)、行政责任(如没收域名)以及刑事责任的承担,并被试图强制采纳过滤技术等事前预防措施,极有可能改变其不负事先审查义务的现行规则。但是,版权保护的成本不能只由开创了新市场的技术开发者来承担。因此,新的法律规则应该在不改变第三方侵权责任规则的基础上,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包括在实施商业模式的技术设计与运营过程中,对其服务可能涉及到的版权人利益承担必要的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2.
你的自由止于国家的不自由——从美国宪法案例看对言论自由限制的理论基础及逻辑进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制与社会》2006,(24)
在美国,言论自由在这个事事追求民主的国度中有神圣地位。然而,即便如此,美国并没赋予她毫无限制和约束的权利,言论自由的行使还是要有一定的限度的。这些限制到底是什么,限制的作出者又是根据什么使得这些限制没有遭遇对言论自由持有超乎寻常的执着的美国人的普遍反感和抵制的,他们有着一种什么样的理论作为基础,又是遵循的是一种什么样的思维逻辑,这是本文要着重讨论和阐述的。 相似文献
3.
严厉的法律 举步维艰的网络产业——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质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类型及其责任限制与反限制的基本理论来看,《侵权责任法》第36条无视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的类型,一刀切地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势必加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打击网络服务的积极性;无视国内外立法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限制规则——避风港规则的规定,简单化处理网络侵权纠纷。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将造成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冲突,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合理规定无法适用等。因此,建议删除《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保留第1款,并补充一句:"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或者删除第36条的规定,将网络侵权责任作为专门一节,整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4.
对网络刑法的技术制衡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把网络犯罪和网络刑法放在技术环境中 ,首先从新的视角描述了网络犯罪的实质特征和技术特征 ,并以此为前提 ,论述了技术制衡对网络刑法的必要性 ,包括技术对网络刑法在内容上的制衡 ,即将网络越轨行为犯罪化的技术界限 ;以及技术对网络刑法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的制衡 ,即在目前及一段时期内 ,选择单独立法模式更能发挥技术的制衡作用 ,而这与将来的统一立法并不矛盾。 相似文献
5.
6.
网络有害信息传播行为,应根据法治精神进行规制。对于不同类型的传播行为,应根据针对对象及其利益的不同加以区分对待。运用刑罚权来惩罚传播网络有害信息的行为人,应充分考虑刑罚权出现的正当性问题。只有给客观的、受法律确认或者为公序良俗所认可的利益造成损害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刑罚权出现才可能具有正当性。遏制网络有害信息传播,应特别注意与保障言论自由的平衡。 相似文献
7.
网络具有开放性、虚拟性、传播速度快等特征,网络技术在法的运行领域的应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促进了立法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拓展了新的立法领域、提高了执法和司法的效率、增加了执法和司法的透明度与准确性;为增强守法的自觉性提供了便捷途径、将国家机关的活动置于民众的广泛监督之下;与此同时,网络技术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违法犯罪的新手段,通过网络汇集的非理性民意,也极易给执法施加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8.
网络具有开放性、虚拟性、传播速度快等特征,网络技术在法的运行领域的应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促进了立法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拓展了新的立法领域、提高了执法和司法的效率、增加了执法和司法的透明度与准确性;为增强守法的自觉性提供了便捷途径、将国家机关的活动置于民众的广泛监督之下;与此同时,网络技术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违法犯罪的新手段,通过网络汇集的非理性民意,也极易给执法施加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9.
网络技术对著作权的影响 总被引:8,自引:1,他引:8
一、引言 这里所称的网络是指计算机网络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特网。从计算机诞生之时,人们就预见到网络技术将会有极大的发展。在初始阶段,人们将两三台计算机联网以实现较强的计算功能。随着技术的发展,联网的计算机不仅可实现联合运算,而且可以相互通信。事实上,联合运算的过程就是通过计算机之间的相互通信才得以实现的。网络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使联网的计算机越来越多,以致形成如今的遍布世界的因特网。下面简单回顾一下网络技术的发展过程。 1962年,麻省理工学院的李克利德( J.C.R.Licklider)在他出版的系列备… 相似文献
10.
网络无疑是这个时代最富有特征的东西。它已经成为大多数人生活的重要部分,但正如任何技术发展都有代价一样,网络这柄双刃剑也给我们提出了各种新问题。其中之一即为大规模的网络侵权。近年来,网络侵权、“艳照门”、“熊猫烧香”等即为明证。实践中,引起公众关注的网络侵权则主要是侵害^格权,如隐私权和名誉权。 相似文献
11.
DAVID DYZENHAUS 《Ratio juris》1994,7(1):80-94
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responds to the claim that his critique of legal positivism, based on an account of adjudication in South Ahica, misses its target because it ignores, first, the positivist thesis of judicial discretion and, secondly, the fact that positivism offers no account of judicial obligation. He argues that these theses expose a tension in positivism between its commitments to liberal individualism and to the supremacy of positive law, a tension which can be resolved only by situating positivism in its true context, the Hobbesian argument for the legitimacy of law. Following Dworkin, he advocates the practice-oriented common law tradition, one that makes the legitimacy of law a matter of standards already implicit in law which are best revealed in adjudication. 相似文献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responds to the claim that his critique of legal positivism, based on an account of adjudication in South Ahica, misses its target because it ignores, first, the positivist thesis of judicial discretion and, secondly, the fact that positivism offers no account of judicial obligation. He argues that these theses expose a tension in positivism between its commitments to liberal individualism and to the supremacy of positive law, a tension which can be resolved only by situating positivism in its true context, the Hobbesian argument for the legitimacy of law. Following Dworkin, he advocates the practice-oriented common law tradition, one that makes the legitimacy of law a matter of standards already implicit in law which are best revealed in adjudication. 相似文献
12.
村民自治立法之批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村民自治组织在性质上当属团体自治,村民自治事务理当由团体全体成员共同决定,但现行法律以及地方立法规定实际上误解了其应为团体自治的本质。同时,因村民委员会所担负的管理部分公共事务本质上为农村物业管理,加之,村民委员会在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形下担当管理农村集体财产角色的影响,致使村民委员会的立法设计基础不尽合理,所以,在将村民委员会所管理的部分公共事务定位为农村物业管理以及借鉴城市居民自治为典型代表的业主委员会的前提下,应重新检讨村民委员会的立法基础,同时,因农村集体财产成员与农村物业管理成员并不一致,管理农村集体财产的村民自治组织理应单独立法。 相似文献
13.
14.
传统知识保护的正当性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知识是发展中国家原住民、传统部族在历史漫长的知识创新和精神生产过程中孕育、传承而成的结晶.通过对洛克劳动财产权的分析,可以为传统知识保护的产权基础提供有力的法理支持.通过运用外部性原理和马太效应理论进行分析,可以为传统知识保护提供有力的经济原理支持. 相似文献
15.
16.
论环境法的正当性的依据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判断和论证环境法的正当性有五项依据。科学依据是判断环境法正当性的"钢规铁律",具有正当性的环境法律应该遵循自然生态规律;信仰和伦理道德是为法律提供正当性的基本方式,衡量法律是否正当的最终标准是正义,而正义基本上是一个信仰、伦理道德问题;利益是衡量法律正当性的常衡器,将利益作为判断法律正当性的依据,是指该立法是否增加了正当的、积极的利益,是否限制了不正当的、消极的利益,对增加的和限制的利益的分配是否公平;将合法律性作为论证环境资源法正当性的一个依据,主要指其符合宪法、法统和环境基本法律;衡量制定的法律是否正当、有效,主要取决于该立法过程是否切实遵循了正当程序,判断立法程序正当性的实际标准,是看是否重视立法的民主程序和公众参与。 相似文献
17.
在刑事司法行为的正当化改革方面,首要是刑事司法行为正当性的标准,包括司法错误论、司法价值论与司法效果论.刑事司法行为正当性判断的场域,包括司法正当与大局正当,个案正当与整体正当,实质正当与形式正当,程序正当与结果正当.刑事司法行为正当化行动体系的模式,就是刑事司法行为的目标体系、规则体系、主体体系、资源体系、交换体系和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18.
哈特试图以法律的规则学说取代奥斯丁的法律命令理论,这一理论努力的背后所隐含的正是法律实证主义的某些深刻且基本的问题意识。通过分析哈特对奥斯丁的批判,我们比较了两种版本的法律实证主义在法律的存在方式以及检验法律的标准这两个问题上给出的不同回答,在此基础上提出,哈特的规则学说并没有能够真正地取代奥斯丁的命令理论,规则与命令所表明的可能是法律存在方式也即法律与社会生活方式联结的不同方面。 相似文献
19.
在现代社会中,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是审判机关所垄断的一项重要活动,因此刑事审判权在本质上是一种国家权力,社会控制是这种国家权力的一种基本功能.相应地,刑事判决也便成为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而这种社会控制机制的运作效果,在很大程度上不是决定于刑事判决强制力的程度,而是取决于刑事判决能否得到社会公众(包括当事人等)的认同和服从.因此,刑事判决必须获得合法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