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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的关系处理上,存在分离模式与贯通模式两种类型。我国当前的处理方式应归入分离模式,该模式的缺陷在于,不仅教义学理论的构建缺乏刑事政策上的目标指引,而且刑事政策的运作可能突破教义学的体系性逻辑。为克服这种缺陷,我国有必要改采贯通模式,将刑事政策的目的性设定与法教义学的构建相贯通。功能主义的刑法体系能够合理地解决体系的自主性与应变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它使得犯罪论的构建不再以应罚性作为主导,而以需罚性作为主导,由此重塑犯罪阶层体系。刑法体系的功能化发展,易于对法的客观性与统一性形成冲击,并对个体自由的保障构成威胁。这样的危险根源于其方法论上的目的性思维。因此,有必要构建一种二元性的规制框架,即通过刑法教义学的内部控制与合宪性的外部控制来实现对功能主义刑法体系的正当性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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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与民主之间的矛盾是实行宪政审查制度的国家面临的共同问题,本文从三个方面阐述矛盾的存在:对议会立法进行审查的必要性,由独立的司法性质的机构——法院作为审查主体的正当性和宪政审查实践中存在的法院与民主之间的紧张关系;从比较法的角度对解决矛盾的方式——修宪和法院的自我约束进行了评析,以期对我国的宪政建设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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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西尼斯所著《比较法:法院与书院》一书是比较法领域的一部经典著作。作者以敏锐的学术眼光,对"近三十五年"来比较法从鼎盛走向衰落的历史命运进行审视,不仅道出了比较法衰落的原因,更是指出了比较法的"复兴之路",即比较法应当通过"方法论"的创新实现其自我救赎。马克西尼斯所推崇的"功能主义方法论",对思考中国当下的比较法研究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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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喆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2):149-160
比较民法研究应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采用功能主义的研究方法,对各国法制的关联项进行比较,寻求较优的问题解决方案。就研究立场而言,在宏观比较过于繁荣的中国当下,比较法的研究应更多地强调微观方面,即法教义学比较。功能主义与法教义学的结合让比较民法的研究超越了"概念法学"的局限,以司法机关的裁判或判例为研究对象,关注社会中的"活法",从而获得更真实可信的结论。当下中国,民法学人的使命应当是将"法教义学、比较法、案例研究"结合起来,通过判例研究展开学界与司法实务界的良性互动,促进法律的合理化发展;用点点滴滴法教义学知识的累积构建当代中国的法学和法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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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比较法的发展历程 比较法作为一门研究不同法律制度之间关系的学科,它的发展与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相互交往有着密切的关系.在闭关自守的条件下没有必要产生比较法,无论中外都是如此.凡是比较法发展较快的时期,都与一个相对开放的环境相联系.总体上说,在古代和中世纪之所以不能产生比较法,就是因为当时的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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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性规范的违反与侵权过错的判定之间是何种关系,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对此不存在统一的明确意见。通过比较法的外在观察和内在理由的探寻,可依据规制性规范是否具有保护他人之目的而界定其对过错判定的不同影响。违反保护性规范可通过表见证明规则而推定行为人过错的存在,行为人可反证其就违反保护性规范或法益侵害无过错而推翻上述推定。违反非保护性规范,或者虽违反保护性规范但受害人或被侵害法益处于该规范保护范围之外的,上述违反行为仅能作为过错证据之一,而不具有太多的规范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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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的制度建构——法律移植的微观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异议登记在登记错误时能阻断登记公信力,保全真实权利。我国物权法在移植域外法的异议登记时,应从功能主义比较法的基本立场出发,选择和考察适当的移植对象,确立最有效的移植范本,进行本土化的改造。这种法律移植的方法和步骤可以作为一般性规则适用于私法规范的移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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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的方法与今日的课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一、前言 (一)比较法既具有作为比较实用法学的侧面,同时又是所谓基础法学的组成部分之一,与法史学、法哲学、法社会学、法人类学等各学科相互之间具有密切的协调关系。本人所承担的“基础法学与比较法”这一课题,本来也许应该以确定作为独立学科的比较法的概念和本质为目的,论述比较法与其他属于基础法学的相邻学科的关系和界限。然而,我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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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形式法治下,“体系之恶”与“规则之善”“体系之善”与“规则之恶”相矛盾的情形反复出现,很大程度上是由外国民法理论与规则和中国民事司法实践的冲突所致。功能主义释意作为功能主义《民法典》适用的基本模式,是实现裁判结果妥当性以及在规范功能的基础上实现法律正义的重要方法,是对法教义学的延续与发展。《民法典》功能主义释意通过价值体系、秩序体系、规范差异以及功能概念完成了中国民法教义学的构建。功能主义释意模式对司法适用方式的改变,能够解决体系与规则之间的矛盾。功能主义释意是建构中国民法话语体系、理论体系与知识体系的必然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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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对象的涉外性意味着它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体系均有联系.较之其他法律部门,国际私法的适用更需要运用比较法方法进行实体法的比较和冲突法的比较;比起其他法学分支,国际私法的研究更需要运用比较法方法,以探究不同法系的异同和各种方法的特点;国际私法规则的国内立法和国际统一也离不开比较法.本文以国际私法的适用、研究和法典编纂为视角,阐述了比较法对国际私法的重要意义,以及对中国未来的国际私法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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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学与社会学两个学科结合的产物,西方法社会学在建立和发展的过程中,深受西方社会学理论流派与方法论思想的影响,功能主义思想就是对西方法社会学影响较深的一例,它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推动了西方法社会学的发展:第一,功能主义思想的引入改变了传统法学研究中注重分析法律结构内在的逻辑一致性的思维惯习,提供了从法律与外部世界的关系来考察法律的"外部"视角;第二,功能主义思想提供了从法律与社会整体的联系来考察法律问题的系统的视角;第三,功能主义思想中对"功能"内涵更为全面的阐释丰富了法社会学中的法律功能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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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著作权新型案件的审理,规范主义与功能主义两种解释方式常常得出相互冲突的结论。在作品、权利类型、权利限制这三个著作权法的主要部分之中,法官对法律解释方法的选择各有侧重。法官对解释方法的总体偏好也能反映出立法是否与现实相适应。规范主义解释方式注重严格的教义分析,而功能主义解释方式则更多地进行后果上的考察,强调利益衡量。为调和两者在著作权审判中的分歧,可以考虑从两方面着手:第一,各自方法上的改进;第二,结合作品、权利类型、权利限制等部分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合,在不同的部分选用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总体上看,功能主义解释方式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如何为功能主义解释方式构建更为精细的理论框架,尽量避免任意性,是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重要命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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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主义刑法具有积极面向和消极面向。与以入罪处罚为核心的积极功能主义刑法相对,消极功能主义刑法旨在将具有出罪化、非刑罚化、刑事责任轻缓化功效的私法理念和制度引入刑事立法,从而实现轻罪时代犯罪治理的多元化与现代化。积极功能主义刑法和消极功能主义刑法在价值目标上具有一致性,在功能手段上具有互补性。消极功能主义刑法立基于刑法的任务与刑罚目的理论,始终坚守国家对犯罪治理的垄断,在正当化限度内追求被害恢复、加害复归、经济效益等治理效果。践行和发展消极功能主义刑法观,一方面需要建立“以应罚性为主,以需罚性为辅”的功能主义犯罪论体系,并重视“行政处理优先,刑罚处罚保障”的犯罪化立法模式的运用;另一方面需要探索刑事责任的多元化实现方式与激励机制,推动犯罪后法益修复行为与积极悔过行为刑事责任激励的法定化乃至分则化,完善定罪免刑制度和相对不起诉制度,以整体化观念健全犯罪实质制裁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