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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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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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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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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和区、县协调委员会)是本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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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快本市危棚简屋密集地区的改造,规范外资内销平价住宅出售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外资内销平价住宅,是指按照《上海市外资内销平价住宅开发收购管理办法》开发,并已由政府收购的住宅。 第三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范围内出售外资内销平价住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出售对象) 外资内销平价住宅应当首先有偿安置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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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或区、县协调委员会)是本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下设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 第三条 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够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分散安排就业的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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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行为,促进财务公司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集团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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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三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以企业职工出资为主或者全部由企业职工出资构成企业法人财产,合作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企业的权利义务) 股份合作制企业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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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门诊急诊基本医疗需求,逐步完善本市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的企业及其退休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退休人员,是指在前款规定的企业中,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并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发放养老金的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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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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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中央企业投资活动,提高中央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主要包括企业在境内的下列投资活动:(一)固定资产投资;(二)产权收购;(三)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第五条企业是投资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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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第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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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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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逐步完善本市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疗保险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住院医疗保险),是指由企业按规定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职工在住院就医时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住院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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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三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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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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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4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2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快本市住宅建设,妥善安置用于住宅建设的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农业人口,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征地)中的农业人口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劳动局是本市征地农业人口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应配合做好辖区内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工作。 第四条 被征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提供需安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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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2 0 0 4 8 2 7 [类  别 ]行政法·海关[施行日期 ] 2 0 0 4 10 1[同时废止法规 ]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汽车及所载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对来往港澳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来往港澳公路货运企业 (以下简称货运企业 ) ,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在海关备案的从事来往港澳公路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 ,包括专业运输企业和生产型企业 ;(二 )来往港澳公路货运车辆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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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以及投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第三条 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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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所得税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及债务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 第三条 债务重组包括以下方式: (一)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三)债务转换为资本,包括国有企业债转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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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令)号]第16号令[公布日期]2006.6.28[类别]民商法·企业[施行日期]2006.7.1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中央企业投资活动,提高中央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主要包括企业在境内的下列投资活动:(一)固定资产投资;(二)产权收购;(三)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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