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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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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共场所"和"随身携带的财物"是认定扒窃的两个核心要素。"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解释应当从立法意图和预期后果出发,将"随身携带的财物"解释为"贴身财物"不仅契合法律规定,也便于实务操作。  相似文献   

2.
【裁判要旨】扒窃作为一种新型的盗窃表现形式,对其认定必须厘清与普通盗窃的适用界限。一般认为扒窃发生于公共场所,应理解为凡是能够出入不受限制、凭票出入或者人员出入不相对固定的场所都应该认定为公共场所;所针对的对象是随身携带财物,对随身携带不应作扩大性解释,应理解为财物和人身没有实质性分开,  相似文献   

3.
本文案例启示:扒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公共场所应具备场所上的开放性和人员上的多数性的特征;随身携带应做严格解释,应为紧贴被害人身体,可视为被害人身体之一部分的财物;扒窃必须以行为人取得一定价值的财物为构罪要件,单纯的扒窃行为或仅扒得价值极小财物的不应以犯罪论处。  相似文献   

4.
陈伟强 《人民检察》2023,(18):25-29
刑法理论中,主张扒窃犯罪场所仅为公共场所的观点所依据的各种理由均难以成立。非公共场所为扒窃犯罪场所符合文义解释结论,司法实践中不应当通过限制解释方式将扒窃犯罪场所缩小解释为公共场所;根据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结论,扒窃之犯罪场所包含非公共场所。  相似文献   

5.
本文首先阐述了《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等三种行为直接作为盗窃罪定罪量刑依据对盗窃罪的传统理论产生的冲击并分析了在目前形势下将扒窃直接入刑的背景;介绍了《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全国各地的执行情况,提出需要对扒窃的两个核心特征即"公共场所"及"随身携带"进行严格界定,以便对扒窃行为做出限制性解释,避免扩大扒窃入刑的范围。  相似文献   

6.
车浩 《中国法学》2013,(1):114-130
"扒窃"入刑的法理构建,是被害人教义学与行为人刑法分工合作的结果。一方面,应从被害人视角出发,在不法构成要件层面进行扒窃概念的建构;"公共场所"与"随身携带"并非界定扒窃构成要件的核心要素;应以"贴身禁忌"作为扒窃概念的思想基础。扒窃是指侵入他人贴身范围、盗窃他人贴身携带的财物。随身携带的财物,如果不在贴身范围内,不能成为扒窃的对象;得到允许进入他人贴身范围后实施盗窃的,不构成扒窃。另一方面,应当发掘立法原意中的行为人刑法思想,在责任阶段限缩扒窃犯罪的打击范围;利用功能性的责任概念,在责任层面视情形给予扒窃的偶犯予以责任的减免。  相似文献   

7.
王卓晖 《法制与社会》2013,(10):238+260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强调了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和责任,同时也提出了第三人侵权情况下,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本文一方面认为,强化公共场所管理人注意义务符合《侵权责任法》追求公平、保护弱者的立法目的;另一方面,也对"补充责任"提出了反思和质疑。  相似文献   

8.
扒窃入刑,表明了立法者打击扒窃犯罪的意志和决心,但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也遇到很多难题。正确把握扒窃的核心要素"公共场所"和"随身携带"是认定扒窃的关键。扒窃的既遂与未遂也是争议颇多和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的问题,具体应确定相关的标准同时也应考虑和盗窃罪保持一致。建议各地应根据自己情况,对于扒窃案件制定具体的起刑标准,正确把握罪与非罪。  相似文献   

9.
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四种特殊盗窃的对象,可以是客观价值不大而主观价值较大的财物;特殊盗窃不是行为犯、举动犯、危险犯,而仍是结果犯,以取得财物为既遂;入户盗窃的着手为侵入住宅时,既遂为财物出户时;普通盗窃与特殊盗窃竞合及并存时,除非符合《盗窃解释》第6条的适用条件,否则应在盗窃累计数额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或者适用同种数罪并罚;应在"住宅"意义上把握"户",违反住居者意思即非法侵入住宅的,即为入户目的的非法性;除非盗窃作案工具本身具有相当的杀伤力,而且行为人具有用之对付被害人反抗的意思,否则不成其为"凶器";职业性佩戴的器具,除非行为人盗窃前意识到带有凶器,否则不成其为"携带";扒窃并非保护所谓的"贴身禁忌",而是着眼空间上的公共场所与对象上的随身携带的财物。  相似文献   

10.
扒窃入刑的正当性就在于扒窃行为具有比较严重的法益侵害性,这也是犯罪的本质属性所在。扒窃行为不仅是对财产权、人身权及公共秩序的多重侵害,而且扒窃者的主观恶性较大,扒窃入刑是对现行法律面临扒窃行为"发案率高、惩罚度小"困境的填补。扒窃是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对于公共场所的判断需要考虑场所开放的程度。还要考虑财物所有人与财物之间的密切、实质关系。扒窃成立犯罪原则上不应有数额的限制。在扒窃犯罪的入罪构成上有必要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等没有其他可罚情节的要从宽处理。  相似文献   

11.
陈家林 《法律科学》2011,(4):95-101
扒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修改,即"……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因顿号的使用而容易产生歧义。对此应理解为"扒窃"行为是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相并列的一种单独构成盗窃罪的条件,而不是仅将"携带凶器扒窃"的行为入罪化。扒窃行为区别于一般盗窃行为的特征:一是发生在公共场所;二是窃取的是"随身携带"的财物。这两个特征使扒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超出了普通盗窃行为,而有了单独入罪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相似文献   

12.
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悖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泽刚 《现代法学》2008,30(3):168-174
"公共场所隐私权"是个悖论式的问题。实践中,西方国家已经承认了公共场所隐私权的合法性。隐私权保护重心从"场所"到"人"的转变,以及由此产生的"合理隐私预期"是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法律依据,然而,"合理隐私预期"至今仍然缺乏明确的标准和法理依据,这根源于对"公共场所"之"公共性"的误解。"公共场所"大都是公、私混合的"社会场所"。这不仅决定了"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正当性,也决定了对公共场所隐私权进行保护必须突破僵化的公私法分立格局。  相似文献   

13.
李芬 《经济与法》2003,(10):11-12
一、关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一)如何把握“公共场所”。如果遇到公交车上当众强奸妇女是否适用在“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规定?按照有关解释.“‘公共场所’是指具有公共性特点,对外开放,能为不特定的多数人随意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主要有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本罪(指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中的‘其他公共场所’主要指礼堂、公共食堂、游泳  相似文献   

14.
扒窃直接入罪后,关于扒窃犯罪的成立要素合理界定问题,一直争议颇大。要想准确界定扒窃犯罪成立要素的范围,应从《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盗窃罪的修正背后体现的刑法基本价值倾向的变化出发,即从扒窃入罪体现的刑法重视行为无价值论的基本立场出发,才能合理界定扒窃罪成立要素。具体来说,扒窃罪的成立原则上不应有数额限定;扒窃的成立不必一定发生在公共场所;扒窃对象应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扒窃方式应具有非暴力性和相对秘密性;扒窃既遂的成立时间应适当提前。  相似文献   

15.
卢勤忠  钟菁 《法学》2018,(12):91-105
身体能否进入不是判断公共场所的标志。我国的刑法条文中存在身体无须进入但被认定为公共场所的条文。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与网络空间内的虚拟行为不是相同概念。将网络场所理解为属于公共场所并没有超出国民预测的可能性。书本不是公共场所不能作为网络空间不是公共场所的例证。公共秩序与公共场所秩序的差异并不表明,《网络诽谤解释》越权了。司法机关的扩张解释不是寻衅滋事罪成为口袋罪的又一例证。  相似文献   

16.
本文案例启示:处于当事人正常、实际控制范围,且不与身体相隔太远的物品,可理解为扒窃中"随身携带"的财物。在根据有效价格证明判断盗窃数额是否属于"明显不合理"时,应主要从价格差是否影响盗窃罪的成立、量刑幅度,以及两者间是否达到较大的比率来进行衡量。同时根据新解释,入户盗窃一般不再以实际取得财物为既遂标准。盗窃既未遂并存时,应合理认定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7.
陈素素 《法学杂志》2022,43(1):149-161
随着科技的发展,公民更加频繁地用镜头记录其日常生活。在公共场所,拍摄者有可能也将他人摄入镜头之中,构成了"无意入镜者"的情形。我国《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未将"无意入镜者"在公共场所中的个人信息权益与非公共场所的个人信息权益进行区分对待,无论个人信息是否属于私密,都可以得到保护。在"无意入镜者"个人信息权益与拍摄者权益平衡的问题上,应对我国《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告知同意规则进一步做出解释。公共场所本身的属性,意味着"无意入镜者"存在自行公开个人信息的可能。对于被认定为自行公开的个人信息,拍摄者无需再取得"无意入镜者"的同意。除此之外,在公共场所中,履行告知同意义务既应当像服务提供商或者公权力机构采集民事主体个人信息一样严苛,同时可以适用默示同意的推定行为的空间而无需取得"无意入镜者"的明示同意。  相似文献   

18.
对于性侵害犯罪,我国刑法将"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作为此类犯罪的加重情节。对于网络直播性侵害行为,其在法益的侵害程度上完全能够达到加重情节的要求。但在解释路径上,还需要进一步厘清。要构成"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不仅要求行为场所具有"公共属性",还要求其侵害行为在犯罪过程中存在被他人感知的可能性。在网络直播的环境下,信息网络所具有的功能和特性能够实现场所性质的转化,扩展人的感知能力和"在场"的方式,从而得以适用加重情节。  相似文献   

19.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行为纳入到《刑法》第264条的盗窃罪中,与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多次盗窃三种共同并列于盗窃一般行为中,且不需要犯罪数额即可构成犯罪。该条文出台后,理论界和实践中均存在一定的争议,主要集中于扒窃的地点否需要发生在公共场所以及扒窃的对象是否必须是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物品,本文将通过案例的介绍从这两方面着手分析,发现扒窃罪存在的不合理性以及不必要性,并试图提出扒窃罪解决的现实问题的替代性手段。  相似文献   

20.
公共用品消毒是大同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簿弱环节。据该市卫生防疫部门对部分公共场所公共用品消毒效果监测结果表明,公共用品细菌总数超标率为45.71%,大肠菌群阳性率为14.29%。公共用品消毒不落实、方法不规范、消毒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直接影响公共用品的卫生质量。为加强公共场所消毒管理,提高公共用品卫生质量,该市卫生监督部门要求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设立专、兼职公共用品消毒员,对公共用品消毒员卖行"资质审查、培训考核和持证挂牌上岗"制度,统一了消毒方法、规范了消毒程序,提高了消毒员的业务素质。日前,经市防疫站培训考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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