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刑法修正案(八)》将盗窃罪的罪状修改为五种形式,并且取消了严重盗窃犯罪的死刑适用。盗窃罪的五种形态有各自的特征,对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取消了数额和次数的限定,对于盗窃罪的认定产生了较大的变化,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认真分析并准确把握。 相似文献
2.
扒窃作为盗窃罪的新增行为方式是必要的,扒窃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构成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扒窃的客观要件是发生在公共场所且财物与被害人人身有紧密联系,但构成盗窃罪要受到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3.
扒窃案件在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大量涌现.而对扒窃行为入罪的不同理解,致使司法实践中扒窃案件定罪处罚出现争议.本文依据实践案例,从扒窃的含义、扒窃是否需要携带凶器、扒窃对象方面探讨扒窃案件在实践中的处理和认定. 相似文献
4.
在新的经济社会条件下,考虑到“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的社会危害性已显著增加,单纯依靠行政处罚手段已明显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遏制,《刑法修正案(八)》)将这三种盗窃行为增加规定为盗窃罪的独立行为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三种盗窃行为的认定,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其主要的构成特征.对符合这三种行为方式构成特征的盗窃行为,也并非一概地予以定罪处刑,而是要结合《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为其设置合理的入罪标准. 相似文献
5.
论刑法中的扒窃——对《刑法修正案(八)》的分析与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扒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修改,即"……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因顿号的使用而容易产生歧义。对此应理解为"扒窃"行为是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相并列的一种单独构成盗窃罪的条件,而不是仅将"携带凶器扒窃"的行为入罪化。扒窃行为区别于一般盗窃行为的特征:一是发生在公共场所;二是窃取的是"随身携带"的财物。这两个特征使扒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超出了普通盗窃行为,而有了单独入罪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相似文献
6.
未携带凶器的扒窃是否构成盗窃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案情]2011年5月3日,王某尾随一名穿着时尚的女青年,后在其上公共汽车时.趁人多拥挤将该女青年挎包内的钱包掏出.恰巧被也乘此辆公共汽车的警察李某当场发现并将王某抓获,后在王某身上未搜到任何凶器,经过清点.钱包内有现金300元,另有一些证件,钱包价值也不足200元。现该案已移交检察机关审查逮捕。 相似文献
7.
在2011年5月1日正式实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将“携带凶器盗窃”作为构成盗窃罪的一个行为,这成为刑法理论界讨论的热点.刑法条文对“携带凶器盗窃”进行简要的概括,没有清楚的界定,因此导致理论界激烈的讨论,各自占在不同的立场进行解释,极大促进了对“携带凶器盗窃”的讨论.本文拟以在前人讨论的基础上,吸收各家精华,进行简明的分析. 相似文献
8.
9.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对《刑法》原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做了修改,新增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种行为方式,用以严厉、全面地打击和惩治盗窃。这三种特殊盗窃行为,不仅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对他人人身、生命安全也造成一定的危害,同时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秩序,再加上这三种犯罪行为取证难、不易查处,立法者才意图通过立法严惩盗窃,以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然而这三种特殊的盗窃行为不以盗窃金额为定罪标准,这样盗窃罪的定罪标准不再是单一的数额标准,也有行为犯的标准,多重定罪标准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带来一些难题,如何认定盗窃罪,如何把握批捕标准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相似文献
10.
11.
【裁判要旨】扒窃作为一种新型的盗窃表现形式,对其认定必须厘清与普通盗窃的适用界限。一般认为扒窃发生于公共场所,应理解为凡是能够出入不受限制、凭票出入或者人员出入不相对固定的场所都应该认定为公共场所;所针对的对象是随身携带财物,对随身携带不应作扩大性解释,应理解为财物和人身没有实质性分开, 相似文献
12.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行为入盗窃罪。在立法论上,从犯罪定义学的角度可能挖掘"扒窃行为入罪"这种犯罪定义的合理性在于:一者扒窃属异化了的"数额勿论"的盗窃;二者现行盗窃立法规格在扒窃型盗窃罪惩治上的无效益导致的立法者追加刑罚资源投入。在解释论上,扒窃行为入罪没有超越盗窃罪构成要件的类型化不法行为的法律形象。本文对扒窃型盗窃罪的"扒窃之着手、既遂"、"多次、数额、携带凶器与扒窃的关系"提出理论上的解决方案,以期有助于司法实务上对扒窃型盗窃罪与普通盗窃罪的罪刑均衡。 相似文献
13.
盗窃罪中的法律拟制问题研究——以《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的规定为视角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李振林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13(3):36-45
我国刑法中存在不少法律拟制规定,其出现的根本缘由在于立法者通过影响刑法规范来贯彻某种能够满足社会特定需要的政策和意图。将特殊盗窃归为盗窃罪的牵强与异常,以及立法者基于某种社会特定需要将严厉惩治和打击盗窃行为的政策和意图注入刑法使得特殊盗窃犯罪化等,正是《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对特殊盗窃行为的定性中存在法律拟制的根据所在。然而,法律拟制天生存在着不合理性与不公正性,如忽视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有悖于实质正义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等,因此,必须在罪刑法定原则的界域内对修正案规定的特殊盗窃进行严格的解释或限定。 相似文献
14.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构成条件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由于该修正案中扒窃二字之前的一个顿号,究竟是代表和还是或不明确,从而引发了法律界对 相似文献
15.
《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款从规定之时就备受争议,有些学者建议将其认定为抢夺,有些建议认定为抢劫,还有学者建议将其废除。究其原因,主要是对“携带”、“凶器”等的认定标准不同。笔者认为在考究这些认定标准后,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从几个方面逐一深入,是可以判定每一案件的性质。所谓废除说、认定为抢夺说等,可以摒弃。这种分析问题的方法——解释与推论,是值得我们在以后的《刑法》学习中关注的。 相似文献
16.
《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将刑法第264条规定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似文献
17.
李翔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14(5):113-120
《刑法修正案(八)》已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该修正案是迄今为止对刑法所做的最大幅度的修正,并涉及对刑法总则相关内容的修正,因而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凸现了较多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由此也引发了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烈探讨。本组文章主要对其中一些个罪的司法适用疑难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和研究,以期裨益于该修正案的顺利实施和准确适用。 相似文献
18.
“携带凶器盗窃”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携带凶器盗窃作为立法新增的盗窃罪行为方式,在司法适用中存在不少值得探讨的新问题。凶器是指打人或者杀人用的器具,以具有人身侵害危险性为其特征。应当对凶器作限制解释,将纯粹打算用于破除财物防护设施或者其他便利盗窃实行用途的器械排除在"凶器"之外。携带凶器的情节应当限定于盗窃实行阶段。携带凶器必须产生人身侵害的具体危险。应当注意区分携带凶器盗窃与携带凶器抢夺的界限。 相似文献
19.
"扒窃"入刑的法理构建,是被害人教义学与行为人刑法分工合作的结果。一方面,应从被害人视角出发,在不法构成要件层面进行扒窃概念的建构;"公共场所"与"随身携带"并非界定扒窃构成要件的核心要素;应以"贴身禁忌"作为扒窃概念的思想基础。扒窃是指侵入他人贴身范围、盗窃他人贴身携带的财物。随身携带的财物,如果不在贴身范围内,不能成为扒窃的对象;得到允许进入他人贴身范围后实施盗窃的,不构成扒窃。另一方面,应当发掘立法原意中的行为人刑法思想,在责任阶段限缩扒窃犯罪的打击范围;利用功能性的责任概念,在责任层面视情形给予扒窃的偶犯予以责任的减免。 相似文献
20.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行为直接规定为构成盗窃罪,但司法实践中,关于扒窃的认定和适用等方面争议不断,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仍未解决扒窃入刑后的制肘问题。本文拟从分析实证案例出发,提出影响该罪适用的具体问题,并探讨完善该罪适用的司法路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