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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12):42-44
银联卡特约商户在受理有预留签名的银联信用卡消费时.应当根据其与发卡银行之间的约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规定,核对持卡人在交易凭证上的签字与信用卡签名条上预留的签字是否一致。未核对签名造成持卡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信用卡所有人为信用卡设置了密码,但因自身原因导致密码泄露的,可以适当减轻特约商户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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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台湾联合信用卡中心的资料显示,台湾地区信用卡年去年被盗刷金额高达新台币十多亿元,跃居亚洲盗刷信用卡损失比率最高的地区。台湾检察官刘承武指出,根据目前的调查结果显示,帮派介入的比率逐渐升高,且有企业化、暴力化、集团化与国际化趋势;盗刷范围以桃园、台北最多,连民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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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手段伪造信用卡伪造信用卡是指采用不法手段,仿照发卡银行的信用卡样版及其有关技术信息资料,非法制作信用卡来骗取巨额钱财。 (1)利用制卡设备,仿照发卡银行发行的信用卡进行规模性伪卡制造。 (2)非法获取发卡银行的空白信用卡进行凸印、写磁制成伪信用卡。 (3)对发卡银行发行或尚未发行的信用卡凸印或对磁条内容进行非法修改,重新写磁而制成伪信用卡。 (4)对他人信用卡的签名进行涂改,然后重新签名制成伪信用卡。 (5)利用作废的信用卡甚至普通的磁卡重新写码后,在自动柜员机(ATM)、终端机(POS)等设备上进行诈骗。利用“SKIMMER”等特种设备窃取信用卡资料制造伪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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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商业银行包括信用卡在内的银行卡业务发展迅速,刷卡消费亦成为众多消费者的消费方式,纠纷亦随之增多。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在2011年受理的银行卡纠纷案件中,有50余件涉及银行卡被盗刷。这些案件包括银行起诉申领人要求偿还信用卡欠款,申领人起诉商户或银行要求赔偿损失,以及银行起诉盗刷信用卡者要求返还财产等。被盗刷银行卡的损失应由谁买单?有人认为申领人保管不善应承担责任,有人认为商家审查不严应该负责,有人认为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后果,可谓众说纷纭。西城区法院调研发现,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银行卡被盗刷还是由申领人买单,纵使商户或银行承担相应责任,追讨之路亦耗时耗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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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犯罪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信用卡犯罪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刘华一、非法复制他人的信用卡问题非法复制他人的信用卡,俗称“烧卡”,是指利用专门技术设备,在伪造卡、空白卡或废弃卡上输入合法持卡人的密码、签名以及其他信息资料的行为。烧卡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以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为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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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信用卡使用行为的犯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为人拾得信用卡,在不同场合分别具有并非占有钱款与视作占有钱款的性质;而视作占有钱款与实际占有钱款毕竟有所差异,进而并不排除虽有视作占有钱款的前提,而对实际占有钱款的行为仍可予以否定评价。行为人输入正确密码、模仿持卡人签名而使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实质上属于掩盖自己不是持卡人的事实真相,致使支付方误认行为人为持卡人的欺骗。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输入密码、模仿签名而使用拾得的信用卡,获取钱财数额较大,完全符合《刑法》第196条第1款“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基于刑法理论根基与我国刑法具体规定,类似的案件即使发生在ATM机上也应成立信用卡诈骗罪,而不构成盗窃罪。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ATM机可以被骗并不违背实际事理逻辑;许多国家的刑法典并未否定针对智能机器的欺骗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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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段时间,各大媒体相继报出多起持卡人银行卡被盗刷事件。有借记卡被盗刷的,也有信用卡被盗刷的;有持卡人在正常刷卡时银行卡信息泄露的,也有持卡人在受到犯罪嫌疑人胁迫时自己说出银行卡信息的;有的持卡人向犯罪分子索赔,也有的持卡人向银行索赔。情况各种各样,令普通银行卡持卡人不禁惴惴不安。那么银行卡被盗刷法律责任到底谁来负?各方又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下面,法官将为您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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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伙同他人从北京来到天津设立为他人代办信用卡的公司,以无抵押、无担保、免息贷款为诱饵在报纸上发布广告吸引客户,在接待客户时向客户承诺,可为客户办理国内十余家银行的信用卡,每张信用卡透支额度1万元至5万元不等,利用信用卡存在的免息期,以循环使用信用卡的方式实现免息使用银行资金之目的,每张信用卡收取手续费200元左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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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甲办理了多张信用卡以卡养卡,后因赌博欠债无力还款,便对被害人乙承诺,由乙先向甲的银行信用卡存入两万元,待完成信用卡还款业务后乙可以再将钱刷出,事后给乙300元好处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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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7,(6):119-129
网络移动支付是网络技术与金融产品深度结合的产物。在网络移动支付环境下,信用卡的实质内涵应当是具有特定关系的金融账户。网络移动支付账户与信用卡账户既有区别又有紧密联系。两者的本质区别是前者由非金融机构设立,后者由金融机构设立,因而不能将两者等同视之。基于两者的紧密联系,应将网络移动支付视为信用卡的新型支付方式。在网络移动支付环境下,冒用信用卡行为的对象是具有特定关系的金融账户;冒用的主要类型是冒用网络移动账户实施侵财;冒用的重要特征不是"账户资金被盗",而是"机器人被骗"。"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使用"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之间的逻辑冲突进一步放大,立法上适时作出调整迫在眉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用他人手机并利用其网络移动支付账户转账的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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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由于信用卡使用范围的日益扩大,加上我国在信用卡业务的管理上缺乏经验,信用卡犯罪正呈直线上升趋势,银行损失愈来愈大。据了解,仅去年我国共发生信用卡犯罪案件近万起,造成银行直接损失数千万元。因此,笔者认为,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有必要对信用卡犯罪的特点进行研究和分析,加快信用卡业务的立法,以惩不法之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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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媒体进行了针对银行卡磁条存在缺陷.造成储户的银行卡被盗刷。在凤凰网财经频道有关《您的银行卡安全吗》的调查中,有大约11%的网友表示自己的信用卡曾经被盗刷。其中将近86%的网友认为造成银行卡安全事件频出的主要原因是银行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另外有7.6%的网友认为是储户自身的安全意识不强造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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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只要办理银行信用卡,就能快速获得几千元至上万元的好处费?张某等人为了非法套现,开设几十家空壳公司,为大量未曾办理过信贷业务的“白户”短暂缴纳公积金,在对其进行身份包装后,组织“白户”至银行提交虚假材料申领信用卡。经检察机关统计,本案涉及13家银行近400张信用卡,金额超3000万元。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闵行区检察院”)分别以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张某等9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