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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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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刑事诉讼法、新刑事诉讼规正式实施至今已经将近半年,此次修正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行大范围的更新。这一修正不仅要求公诉人员加快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还对公诉部门扩大检务公开的范围和载体提出了新的要求: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实践司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2.
于宁 《天津检察》2010,(1):55-56
从权利保障的角度讲,知情权是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是行使其它一切诉讼权利的前提。从检务公开的角度讲,被害人的知情权属于检察机关依法应向诉讼当事人公开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宜。因此,确保并强化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知情权是权利保障与检务公开的双重要求。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了检察机关要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方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相似文献   

3.
目前.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有关检务公开的范围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工作流程和相关制度,如人民检察院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和复查案件的工作规程等;二是检察工作中涉及到的相关人员的权利义务与要求.如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检察工作人员的纪律规范以及任职回避等。司法实践中的检务公开,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向当事人公开。如在诉讼过程中告知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履行的诉讼义务;采取公开答复、  相似文献   

4.
检务公开作为一项工作机制,各级检察机关已经探索开展多年,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在利用信息化深化检务公开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规范和拓展。一、信息化条件下深化检务公开存在的问题1.对深化检务公开重要性的认识不深刻。一是部分检察人员有恐惧心理和抵触情绪,认为通过互联网即时公开检察办案信息,容易授人以柄,陷入被动,从而忽视了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  相似文献   

5.
高婕 《天津检察》2010,(1):43-44
“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活动和事宜。“检务公开”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将检察权予以公开.并进而做到公平和公正,彻底走出“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误区。在推行、深化“检务公开”的十几年时间里,在各项检察工作流程中。“检务公开”的发展不够规范,有的流于形式.有的公开形式单一,有的仅局限在控申部门,而职务犯罪侦查、公诉和侦查监督等部门,  相似文献   

6.
赵刚 《天津检察》2009,(4):26-26
《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251条重申了这一内容,要求听取意见应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规则》第252条还补充规定,直接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有困难的.可以向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由其提出书面意见。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应当记明笔录。作为审查起诉阶段的必经程序,公诉人在审查案卷材料后,无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是否存在疑问,  相似文献   

7.
2012年3月,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法律援助的规定发生了重大改变。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被纳入到指定辩护的范围,指定的主体不仅由人民法院指定,还增加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也就是说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也适用指定辩护的规定。另外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相似文献   

8.
李辰  刘佳 《中国检察官》2012,(17):31-32
新刑诉法在第170条明确规定了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要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以及听取意见的方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犯罪等共同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等经济型涉众案件存在着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众多的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严格依照刑诉法的规定在审限内全面有效听取意见存在着现实的困难,需要相关的应对措施。一、审查起诉阶段全面听取意见的现实困境(一)审查起诉的办案期限及公诉职能的多元化限制了全面听取意见的有效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  相似文献   

9.
黄杰  周媛媛 《法制与经济》2013,(6):60-61,63
新《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刑诉法对引入技术侦查、延长传唤、拘传时间、建立证人安全保障和补偿制度等重要刑事诉讼环节进行了修改,给自侦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机遇,而同时,新刑诉法中确立的律师提前介入规则、不得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人出庭作证规则等对自侦案件在公诉环节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何正确看待并领会新刑诉法的精神,把握机遇,迎接挑战,是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必须重视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6月2日上午,因为代理一起交通肇事案,律师沈国辉前往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参加“诉前会议”.这并不是他第一次参加这样的会议,虽然并非是法律规定的程序,但沈国辉乐此不疲.“诉前会议”是慈溪市检察院的制度创新,在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以召开会议的方式公开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侦查人员的意见.目前,国内一些地方也在探索这项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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