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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民事诉讼中通过伪造证据或者指使证人作伪证等方式,骗取法院裁判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这一行为在刑法学界常被一些人称为“诉讼诈骗”,定性为诈骗罪.但“诉讼诈骗”一词并不符合立法对诉讼欺诈行为规制的需要,有违立法用语体系的协调,而且这一称谓欠缺科学性,应当予以摒弃.此外,诉讼欺诈行为与诈骗行为存在本质的差异,不应当将其定性为诈骗罪.鉴于我国《刑法》并没有针对诉讼欺诈行为的明确罪名,建议实践中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下发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进行处理,但从长远来看,在立法上增设“诉讼欺诈罪”是较为合适的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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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诈骗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种新动向。一些人利用民事诉讼中各种程序的特点,通过制造假证据、隐瞒事实、制造假债务、恶意串通等多种手法,使法院做出有利于他们的错误裁判,在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同时也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但现行刑法对诉讼欺诈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学理论界对诉讼欺诈的定义尚未明确,给司法机关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和处罚带来较大的困难。本文从诉讼欺诈行为概念、特征、行为属性入手,对理论界存在的观点进行了分析,阐述了诉讼欺诈行为应单独设罪加以规制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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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欺诈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诉讼秩序,但按照罪刑法定原则,除了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诉讼欺诈可以按诈骗罪认定外,其他诉讼欺诈行为是被排除在刑法规定之外的。本文建议增设诉讼欺诈罪,以使诉讼欺诈行为得到应有的刑事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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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与处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关于诉讼欺诈行为研究意见的多元性使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与处罚陷入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尴尬局面,诉讼欺诈行为侵犯了国家司法审判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应通过增设新的罪名予规制.同时,对于诉讼欺诈行为,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调整相互协调与统一必然可以保证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处罚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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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诉讼欺诈案件的定性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我国理论界在分析诈骗罪的客观方 面时将被骗人与被害人视为同一人不尽合理,诉讼欺诈行 为也是一种诈骗行为,行为人取财是通过欺骗、利用国家司 法机关的公力行为来实现的,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但是 与普通的诈骗罪相比,又具有特殊的一面。立法上应单独设 立“诉讼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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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欺诈行为定性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关于诉讼欺诈能否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中外刑法学界均存在争议。研究此问题必须厘清诈骗罪、三角欺诈与诉讼欺诈这三者的关系。诈骗罪与三角欺诈形异质同,诈骗罪(三角欺诈)与诉讼欺诈形同质异,诉讼欺诈不构成诈骗罪,应将其归入妨害司法罪的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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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欺诈能否纳入刑法调整,并以诈骗罪论处,中外学术界并没有统一的定论.目前,诉讼欺诈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司法活动.鉴于诉讼欺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所具有的不同于诈骗罪的特殊性,我国刑法有必要将诉讼欺诈行为纳入其调整范围内,并单独对其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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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欺诈是一种独特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目前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还未形成统一意见,而现行刑事立法中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处理方式已明显不能满足实践中发生的各种诉讼欺诈案件。因此,本文试通过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分析,厘清诉讼欺诈行为与诈骗行为的异同,并从立法角度提出设立“诉讼欺诈罪”的建议,从根本上解决对诉讼欺诈案件的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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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欺诈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目前我国现行刑法对于诉讼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在司法实践中对同一行为处理结果差别悬殊。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立法上对于该行为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刑法理论上对该行为的定性问题争论颇大所致。对于诉讼欺诈行为,不宜按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诉讼欺诈犯罪过程中所实施的触犯现行刑法的行为,应依法定罪处罚,对于刑法没有规定的部分应按无罪处理。我国刑法应单独设立“诉讼欺诈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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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加快,通过法律规范解决矛盾成为人们必然的选择,而在此过程中衍生出的诉讼欺诈问题也渐渐凸现,负面效应较大。我国现行法律对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对诉讼欺诈问题仅有理论上的阐述。本文从司法实务角度探究诉讼欺诈的特点、产生原因等,以期能够找到诉讼欺诈问题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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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欺诈定性的障碍及立法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传统诈骗罪构成要件所预定的内容不能涵括诉讼欺诈行为;将诉讼欺诈定性为诈骗罪有违罪刑法定之嫌;诉讼欺诈所侵害的法益具有双重性,且对司法的妨害要甚于对公私财产权的危害;完善刑事立法单独设罪处刑(欺诈诉讼罪)应是我们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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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为了使本人或第三人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以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为手段,通过虚假的陈述、提供虚假证据,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破坏人民法院正常活动的行为.诉讼欺诈在刑法上如何定性,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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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诉讼欺诈及司法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诉讼欺诈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诉讼欺诈,简称“诈讼”,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来欺骗法院,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从而占有他人财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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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欺诈行为是行为人主动提起诉讼或干预诉讼蓄意破坏司法公正,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目前我国的刑事法学界对诉讼欺诈行为性质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若要客观全面地分析诉讼欺诈行为的性质,首先要界定诉讼欺诈行为的概念。本文在综合分析我国理论界对诉讼欺诈行为概念的不同认识的基础上,从诉讼欺诈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出发,对诉讼欺诈行为概念作出全新的界定和认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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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美国证券欺诈集团诉讼典型案件"中国人寿案"、"前程无忧案"与国内证券欺诈共同诉讼典型案件"大庆联谊案"的比较研究,探讨美国证券欺诈集团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由于证券欺诈案件原告众多而损失相对小额等特点,我国现有共同诉讼制度无法有效地解决证券欺诈侵权纠纷,有必要理性借鉴集团诉讼,重新思考我国证券欺诈案件的审理方式与结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