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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或刑事诉讼过程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过法定办案期限,违法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该行为从根本上说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从法治的角度看,超期羁押违背了宪法原则,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变相的非法拘禁。这种行为的危害后果是不容忽视的,不仅是对法律尊严的破坏和亵渎,还会导致司法人员无视人权,降低司法公正的水平和效率,伤害人民群众对法律和司法机关的信任,超期羁押与刑讯逼供、律师辩护难一度被列为刑事诉讼中的三大难点,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因此,必须加以认真的清理和纠正,笔者工作在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一线,担负着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重要职责,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就“超期羁押”产生的原因、危害及其纠正对策略谈浅见,以达抛砖引玉之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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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实现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观念,切实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严厉打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今年集中清理超审限和超期羁押案件之后,必须建立并完善严格防止超期羁押的司法工作机制,推行十项制度,努力实现防止超期羁押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现特作如下通知:一、全面实行以审限管理为中心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建立超期羁押预警机制,切实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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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其性质是非法拘禁,不仅侵犯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而且对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机关的声誉形象,也是一种极大的损害。所以,对刑事诉讼羁押期限进行监督检察,坚决清理、纠正超期羁押问题,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义不容辞的工作,也是检察机关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笔者就监所检察工作中如何预防控制超期羁押谈几点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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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是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顽疾,目前形势严峻,危害严重。多年来,尽管司法部门采取了各种措施进行防范、纠错,使超期羁押总体呈下降趋势,但“边清边超,前清后超”的现象依然存在。既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妨碍了诉讼的公正与效率,又影响了司法的权威,破坏了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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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公、检、法各司法机关通过采取集中清理、分级督办等一系列有力措施,集中清理和纠正了一批超期羁押案件,初步建立了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工作机制。从总体上讲,这项工作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在个别看守所,尤其是位于旗县一级的基层看守所“前清后超”、“边清边超”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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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开始,全国检察系统开展了超期羁押专项清理工作,重点是纠正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中存在的超期羁押问题,这一做法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反响。但要彻底解决超期羁押问题,重要的还是要建立健全刑事诉讼羁押期限的长效监督机制,而在建立监督机制中引人人民监督员参与正当其时。2005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实施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规则》),将超期羁押纳入“五种情形”之中,并明确规定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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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是刑事诉讼活动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它存在于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审判的各个环节,一直为社会各界所关注。治理超期羁押,对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公正司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同时,也是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近一时期,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普遍开展了超期羁押专项治理工作,本刊特为广大读者推出专题策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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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布:截至7月21日,在超期羁押专项清理工作中,全国检察机关累计纠正检察办案阶段超期羁押359人,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机关已没有超期羁押案件,全国已实现检察机关办案阶段无超期羁押。据悉,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张仲芳表示,“检察环节存在的超期羁押人数占刑事诉讼中超期羁押总人数的比例非常小,要完全纠正和杜绝超期羁押,其他政法部门面临的任务还很重”。所谓“其他政法部门”显然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因为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批准或者执行羁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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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既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也是我国当前羁押制度的瓶颈之一,其问题的严重性更是引起了中央各政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全面分析超期羁押产生的原因,科学合理地提出解决方案已经成为党和国家在诉讼法方面体现“三个代表”的重要标志。笔者根据高检院的指示精神,结合当前“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教育活动,从分析超期羁押的主、客观原因入手,力求探索和深化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预防对策和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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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是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想要避免而又常常无法避免的问题,也是各种层次执法作风检查的主要内容。但是目前总的现状是年年清理、年年检查、年年出现。要彻底解决超期羁押问题,就有必要对超期羁押问题的产生根源及其危害进行分析,从而最大限度地找到一些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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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是长期困扰监所检察部门的一个老大难问题,也是监所检察部门工作的一个重点问题。笔者从长期的驻所检察工作实践中发现,虽然近几年,由于各级检察机关的努力,纯粹的超法定办案时限造成的超期羁押现象已得到有效遏制,但另一种“实际超期羁押”现象仍然存在——这就是办案时间的借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与审查起诉期限不得互相借用……”这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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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到今天,上海市检察机关直接侦查的案件和检察办案环节,均未发生超期羁押,已实现办案无超期羁押。同时也没有发现在其他执法环节超期羁押3年以上的问题。到目前已经纠正超期羁押34人。”8月14日,市检察院新闻发言人朱柏辰向新闻界通报了自6月初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清理超期羁押的专项情况。今年5月29日高检院发出了关于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超期羁押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把这一工作作为当前检察机关正在深入开展的“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措施之一。这次纠正超期羁押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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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目前,超期羁押现象在全国许多地方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前清后超”、“边清边超”、“押而不决”等现象仍然不断发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司法为民的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维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公正形象,坚决纠正和预防超期羁押现象,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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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4)
法〔2003〕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1996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特别是2000年全国人大内司委进行刑事诉讼法执法大检查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的审限规定审理案件,案件审限内结案的比例进一步提高,解决了一批长期超期羁押的案件。但是,在一些地方超期羁押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甚至“边清边超”。为有效解决人民法院审判阶段存在的超期羁押问题,现特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超期羁押问题超期羁押侵犯被告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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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违法行为 ,对于被超期羁押者应当贯彻全面的国家赔偿原则 ,不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终是否被判处“无罪”为条件。一个人即使最终被判有罪 ,判决前如果存在超期羁押的情形 ,那么也应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我国的国家赔偿应当实现“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违法”责任原则的结合 ,对被超期羁押者予以全面的经济上的救济。当然 ,这在目前中国还存在严重的制度和观念上的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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