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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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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社员孙德财(二十八岁)于某日傍晚,去本队磨米加工坊磨苞米植子,因嫌磨得质量不好而与磨米员陈宝荣(四十八岁)发生口角,继而两人动手厮打起来。这时,在旁等候磨米的社员邱士财(七十三岁)上前拉架,没有拉开,便生气地蹲在一旁。在厮打中,孙德财用力一推陈宝荣,陈向后退时,恰好将邱士财碰倒,并绊倒在邱的身上,臀部坐在邱的肚子上。当时邱只感到小腹有些疼痛,也没在意,及至晚间疼痛加剧,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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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是‘过失伤害致死’罪,还是意外事件?》一文后,有点不同看法,提出与牟耀南同志商榷。一、从刑法的因果关系看,牟文认为邱的死亡“只是特殊情况下偶然出现的一次意外事件,并不具有刑法理论上的因果关系。”从事实看,孙德财在厮打中,用力一推陈宝荣,“陈向后退,绊倒邱,并坐在邱的肚子上,当时邱只感到小腹有些疼痛,也没在意,及至晚间疼痛加剧,经转送到县医院诊断为小肠穿孔破裂,粪便泄于腹腔内,造成腹膜炎并发症而死。”能说邱的死亡与孙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吗?孙虽然不是出于故意,但邱的死亡确系他的不法行为用力一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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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复陷害罪”罪名的新构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从罪名的逻辑特征上来看《刑法》第254条规定的报复陷害罪的罪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施报复陷害的。”从形式上看,这既不是简单罪状,也不是叙明罪状,它比简单罪状更为繁琐,比叙明罪状更为疏略;从实质上看...  相似文献   

4.
我认为,对杜兴业一案,应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理由有两点: 第一,从被告杜兴业的犯罪行为来看。所谓故意犯罪,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被告杜兴业为了防止花生被盗,主观上有意识地在园子周围拉设220V电网。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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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6月 29日)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种解释的含义,就是: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构成甲罪名向法院提起指控,并未指控被告人构成乙罪名,而法院却有权作出对被告人构成乙罪名的判决。同时,实践亦屡见法院擅自改变起诉罪名而下判的做法。笔者认为,上述解释和实践做法会产生如下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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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统一罪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对刑法罪名作出了有效的司法解释,对于刑法第399条第2款的罪名分别定为“枉法裁判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罪名的统一、规范是很重要的,两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同一条款规定不同的罪名在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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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八○年第三期《法学杂志》关于此案争论的第二种意见是对的。张涞并无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只能按“故意伤害致死”论处。一、在张、田二人着手准备凶器时,其目的只是要伤害徐越江,以显示自己的厉害。至于张、田二人所备的凶器锐利程度如何,并不影响他们实施行为的目的。二、在张、田二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所选择的地点、时间对故意杀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何况张、田二人已作过充分的准备。三、行凶时,田用板石猛击徐的头顶。后经鉴定,只有两处小伤。在张涞用剪刀扎进徐的腹部时,他是轻信自己所扎的地方不是要害部位。如果张要杀害徐,为何不向徐的胸部猛扎呢?就此来说,张  相似文献   

8.
袭警行为的发生具有复杂的社会原因,仅靠增设袭警罪是盲目与国际接轨和立法依赖症的表现,不能有效保护人民警察。当前,我们应认清暴力袭警的原因,树立人民警察执法公正、高效的形象,建立警民之间的和谐关系。这是警察执法获得人民群众支持和拥护的前提,也是减少暴力抗法袭警事件的根本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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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军人违纪罪罪名简介夏勇在加拿大,凡军人违反军队纪律的行为均构成犯罪。军人违反军纪罪与军人触犯国家一般刑事法典中规定的非军事性罪名以及军人触犯有着普遍适用性的公民违反军事义务的罪名同属于军事犯罪。但只有军人违纪罪完全由军事法庭审理,其它军事犯罪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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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现行《刑法》第396条规定了私分国有资产罪,但理论与实务界对本罪罪名的理论基础问题仍存在争议和分歧,在罪名的个数、罪名的称谓、罪名的含义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理解,立法本身的不明确性是其根本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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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该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均规定罪名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笔者认为:该罪的罪状表述及罪名,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弊端,有碍对本案的查处。首先,与相关法律规定相矛盾。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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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索贿罪是否成为一个独立的罪名,意见不一致。一种意见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面称《决定》和《补充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索取他人财物”的规定,主张索贿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一种意见认为,索贿实质上是受贿罪中的一种行为方式。对此,本人同意第二种意见。下面谈谈个人的看法: 首先,它缺乏成立一个独立罪名的依据。首次提到“索取”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83年3月8日通过的《决定》。《决定》规定:“对刑法第185条第1款和第2款受贿罪修改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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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些刑事判决书上在确定罪犯的罪名时,将犯罪情节、后果也一并附上,诸如“强奸中止罪”、“强奸未遂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等等。这种写法,有欠恰当。所谓罪名,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犯罪名称,这是处罚犯罪的根据。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都应严格按照法定的罪名予以确定。所谓“中止”、“未遂”、“敛人……”等等,并不是犯罪性质,而是犯罪的情节、后果。情节、后果的轻重是量刑的权衡尺度,而与罪名确定无关。譬如强奸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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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在打击森林犯罪方面,只设立了“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对违法发放林木运输证这一危害社会的行为,却没有规定为犯罪。从而使这种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打击。我们在办案实践中碰到这么一个案件:2001年8月,我县儒林镇冷水坪村一组村民向儒林镇林管站出具了要求砍伐商品材100立方米的报告,儒林镇林管站负责白云管区的组长莫某找到儒林镇林管站的资管员杨某要求审批,杨告诉莫某说:已经没有商品材指标了。莫即和儒林镇林管站站长潘某商量,后潘站长指示发放12立方米的自用材采伐许可证。2001年8月15日,杨根据潘的指示发放了林木采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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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于惩治贪污腐败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立法上的不足以及配套制度建设的滞后,影响了其立法目的的实现。本文从罪名和法定刑两方面分析了该罪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并指出只有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才能真正发挥该罪惩治贪污腐败的作用,从而为我国社会经济健康全面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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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入罪以来,在犯罪构成主观要件、行为性质认定等方面产生了各种争议,同时也影响着司法实践中的定罪处罚。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应属于间接故意,客观方面应当属于抽象危险犯。而由于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种类与量刑档次设置存在一些问题,在今后的立法完善上可以扩展行为类型、增加量刑档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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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危害环境罪的构成及其具体罪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它关系到全人类的前途和命运。随着国际社会经济发展,由于工业化过程中处置失当,尤其是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了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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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媛媛 《法制与社会》2013,(33):93-93,95
在挪用公款罪中,挪用对象因过于狭窄已难以适应社会需要,本文从挪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角度考虑,认为应将普通公物纳入挪用型犯罪的挪用对象;对于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归还前次的行为,在定案金额的确定上,应以单次挪用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累积计算;对主张取消挪用公款罪中的“用途要件”的观点,从刑法体例、条文之间的统一、挪与用的关系等角度逐一予以反驳,坚持使用用途、数额及时间作为该项犯罪构成要件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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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持有型犯罪,其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持有超过合法收入且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其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行为,而不是不能说明巨额财产的来源合法的行为,基于此,该罪的罪名确定为非法持有来源不明的财产罪更为妥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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