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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物权,即限制物权.是指非所有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物享有部分权能的物权,即非所有人基于法律规定或与所有人的约定,而对他人财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他物权作为一种物权亦是直接支配的权利,同样具有物上优先权,请求权和追及权等物权效力. 他物权与所有权有密切联系,但又有区别,它与所有权相比较具有以下几点特点:(1)他物权的权利主体是非所有人,即除所有人以外的其他公民和法人.而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则是所有人.所以,他物权是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财产所享有的一种物权;(2)所有权是“完全物权”,而他物权只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所有权的权能,没有法律的依据和所有人的授权,他物权人不能行使处分权.由于他物权在内容上受到法律和所有人意志的限制.他物权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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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关系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上请求权虽源于物权但有别于物权,其性质属请求权的分支,是物权的权能之一,应有相对独立性,故有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又物上请求权中的原物(动产)返还请求权会因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而使他人产生外观的信赖,故有适用诉讼时效的必要。而取得时效的规定尽管在某些方面与诉讼时效有相同作用,但还不足以撼动原物返还请求权为诉讼时效的客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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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人在其所有物被他人无权占有、所有权被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时,有权提起物权请求权以保护自己。但同为物权的他物权之上是否也存在物权请求权?如果存在,其内容如何则仍旧存在争论。就此,本文认为他物权之上也应存在物权请求权,并对此进行了学理说明。文中在此前提下进一步从内容上分别论述了基于用益物权的物权请求权和基于担保物权的物权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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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理论与民事立法的所有权中存在着占有权能制度,在所有权和他物权之外,还存在着独立的占有制度。我国《物权法》也专编专章用5个条文规定了独立的占有制度。但这种制度彼此间存在着诸多矛盾,对人们就物的支配关系并未形成完整统一的规范机制。在现代中国物权法理论中,可以舍弃独立于所有权和他物权之外的占有制度,而在所有权占有权能和所有权分离的基础上建立起属于他物权性质的控占权制度,以使其和属于自物权性质的所有权占有权能共同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民商主体对物的支配关系的二元制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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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物权由自物权和他物权构成。传统民法理论与制度中的他物权有其较为稳定的内涵,即指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则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和典权,这几种用益物权含义各异,但有两个共同的特征,其一,都是以土地和土地之上的附着物为客体的;其二,权利的行使与实现限于对客体的使用和收益。这是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的他物权形态。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民法物权体系中的自物权即所有权依旧,而他物权则在发生不断的变化,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至资本主义时期,便产生了一种新型的、为现代商品经济不可或缺的他物权,即经营权。经营权不同于传统民法他物权的显著特征体现在:其一,经营权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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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能分离论”的解构与他物权体系的再构成——一种解释论的视角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虽然权能分离论因受时代的局限而具有诸多缺陷,但却因其内在规定性而能够实现制度上的超越。权能分离论的内在规定性表现在就物权客体所包含的某方面的利益而设定权利,即被所谓权能掩盖的利益支配性质。近代以来的物权立法都坚持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没有为新型物权预留生长空间。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不管立法者是否愿意,新的物权都在不断产生,因此,应以解释论来扩张他物权体系的适用范围,以便他物权体系能够容纳非典型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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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应以请求权为客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增进交易秩序,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将诉讼时效的客体界定为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中的物之返还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应纳入诉讼时效的客体范畴;物权请求权中的妨碍排除请求权和妨碍预防请求权无诉讼时效之适用余地,人身权请求权亦应排除在诉讼时效的客体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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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请求权对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就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范围存在诸多争议,本文认为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范围应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及诉讼时效制度之价值进行分析,对各物权请求权应分别对待,未登记的不动产及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而其他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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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我国学界对于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的关系问题,一直以来争议颇多。与立权法的立法技术和价值理念紧密相关,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涉及到于何种程度保护物权以及采取何种方式保护物权。所以说,极其有探讨的必要。本文的目的就是要通过探讨及研究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与诉讼时效的客体二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得出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于诉讼时效和怎样适用于诉讼时效的结论。本文还通过将诉讼时效和债权、物权,还有请求权的概念相比较,从而更进一步地明确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我们都知道,物权请求权是请求权的一种类型,而请求权不是和物权一个层次的概念,它是作为基础性权利的一种保护手段而存在的,所以它不是基础性权利。所以说,请求权是作为物权的一种保护性的措施和手段存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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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uis Harris 《Journal of Arts Management, Law & Society》2013,43(4):727-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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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利益的民事立法保护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和司法实践的难题,我国《民法通则》明确否认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使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缺失。当胎儿遭受不法侵害时,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其对加害人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显然违背了民法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不利于胎儿利益的保护。如果赋予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则与我国《民法通则》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应当充分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研究成果和立法经验,广泛吸收学者先进的立法建议,采取附解除条件的总括保护主义立法模式,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以强化对胎儿利益的民事立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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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一体化是使城乡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方面协调发展的过程,系统庞杂、内涵丰富。检察机关服务城乡一体化既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和“三项重点工作”的落脚点。当前,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应在完善组织机构、履行检察职责、健全工作机制等方面不断探索,为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提供切实可靠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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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M. Rabban 《Law & social inquiry》2003,28(4):116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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