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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岳奇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1,(5):51-56
法社会学家的研究表明 ,在国家法之外存在着民间法和民间秩序。在中国 ,民间法应指既非有权制定法律的机关制定 ,又非有权制定法律的机关认可 ,但为一定范围的人们所普遍遵从的行为规则。中国民间法存在于家族制度、神权观念、民间性组织制定的规范、风俗习惯等多种渊源之中。在中国民间法通过多种方式或途径被接纳 ,其中包括公开的以一般性条款进行立法接纳、国家法对民间法中的具体制度予以吸收、行政与司法机关的暗中妥协、当事人的自愿选择以及默许。市民社会在中国的逐步形成为民间法的进一步生长提供了气候和土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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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暾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4)
为了证成大学章程具有法律效力,学界提出了三种理论:契约说、自治法说和公法说,但它们都存在缺陷。以民间法视角观之,大学章程应是一种特殊的民间规范。从司法角度理解,作为民间规范的大学章程应是一种法律渊源,可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司法机制被纳入正式秩序。然而这并不能使大学章程获得法律地位和必然的适用性,唯有通过立法程序使大学章程上升为法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大学章程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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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工会”的出现表明了农民工对“组织维权”的需要.农民工通过老乡、亲友串通起来组成老乡会、同乡商会等“民间工会”进行维权,采用潜规则来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带来了新的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同时也影响农民工对官方工会的信任感,造成官方工会威信下降,使得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比率下降.凡事都有两面性,民间工会虽然对官方工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但在民间工会与官方工会的博弈中,也为官方工会的改革创新带来发展契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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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中国古代民间规约——以工商业规约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间规约是中国古代民间社会的自治规范,是古代法律秩序的组成部分。在中国古代法律秩序的生成过程中,民间自治规则始终是社会法律秩序的建构基础。民间规约和官方法律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互补互动关系。要全面科学地认识和评价民间规约,工商业行会规约的地位和作用绝对不容忽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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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间法的司法进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的存在应该回应社会的需求,因此,国家不应忽视在社会中起实际调整作用的民间法。民间法具有地域性、非正式性和内生性等特点,它的特点决定了民间法进入国家法的最好途径是司法途径。当然这种进入不是无条件的,它要求能够作为法源的民间法要具有普遍性、延续性、适时性、合理性、可诉性和权利义务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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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夫养子"是从宋代即有文献记载的民间习俗,从有关"招夫养子"诉讼的批词和判词来看,在中国传统司法中是直接适用民间法,把民间习俗当作"法"来对待的。在古代中国,习惯法作为一种法律渊源,是以"人情"为进路进入到以"天理—国法—人情"为总体适用规范的国家司法之中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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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论民间规范对法律方法的可能贡献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民间规范作为一种实际存在的“制度事实”,对法律方法有着什么样的意义?基于此种问题意识,对民间法可能对法律方法的贡献的研究,应该是有益的。由于司法活动中的法律方法多样,这里只对法律方法之于法律渊源、价值(利益)衡量、判例和判例法形成方式、法律论证的可能贡献做出了简要的描述。可以肯定,民间规范对其他法律方法也一样会有可能作用。对此,笔者将在后续研究中逐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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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范法学派看来,法学就是对法律的基本概念和范畴进行分析和论证。然而至今为止在中国,民间法的定义依然是一个人言人殊的概念,不过经过对不同学者对民间法的定义作比较后还是可以对其作出概括性的界定。实际上,民间法是相对于国家法,形成于民间并为民间普遍认同的具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因此,民间法的基本特征可以归纳为调整对象的民间性、法律渊源的经验性、效力范围的“地方性”和保障机制的多元性等四个方面。不可置否,民间法也是一种法律,因此从规范法学角度也可以根据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与方法把民间法划分为六大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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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通过对我国国家法与民间法关系的分析与法治实践中国家法与民间法冲突现象的研究,总结了国家法与民间法冲突的主要原因,并从冲突原因入手提出了解决二者冲突,使国家法与民间法形成良性互动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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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法是在一定区域内,由风俗习惯长期演变而来的逐渐制度化的规则,具有地域性、非正式性和内生性等特点。虽然民间法不同于正式的国家法,但它对于维护乡土社会的稳定和有序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不应忽视在社会中起实际调整作用的民间法。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分析民间法在司法适用中的困境,探索民间法应用于司法实践的途径,对我国法律继承和法律的完善有着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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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代的官方对于契约的干预是通过契约订立后收取契税的方式完成的。"税契"除了通常认为是要赋予钤印契约法定的所有权证明力之外,官方还希望能够通过"税契"这一程序为"惟正之供"的田赋征收提供保障作用,即协助掌握土地流转之后的所有权归属信息以便征税。官方对于民间契约行为进行干预的最终指向,是要确保其对于土地产出可以征得税赋。在官方将契约习惯纳入自己的治理体系时,十分重视民间对此的反应。当"税契"条文的立法意图得到满足时,便不会过多地干预到民间契约习惯当中。正是由于官方与民间两重因素的叠加,才使中国传统社会的私法秩序与"税契"法律制度得以存在和延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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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权益纠纷近年来凸显为我国农村的热点问题,其背后有着深层的历史、法律、经济原因。我国国家法与民间法对“外嫁女”权益保护的态度迥异,却均无法有力保护“外嫁女”权益。社会主义司法规律决定了国家法与民间法正逐渐走向融合。因此在此类案件中,司法应该充分发挥其积极能动性,克服民间法阻碍、吸取民间法智慧,改造民间法规则,从而促进国家法和民间法真正走向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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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法是人们在长期共同生活中自发自生的,共信共行的社会规范。人民调解是一种民间运用自身力量解决自身矛盾的方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民间法与人民调解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是人民调解的重要资源,民间法在人民调解这种民主协商解决民间纠纷的机制中大有用武之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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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建构法治环境一样,社会自治环境也需要建构。但目前我国的社会自治环境确差强人意,在社会中没有形成良好的社会自治环境,并同法治环境一道为社会提供秩序保障,制约和监督政府公权力。民间法的存在土壤,发挥作用的途径以及社会对民间法的接受在建构社会自治环境方面有独特的优势,可以通过民间法来建构社会自治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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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习惯法与民间法是当今法学界常用的三个不同概念,用来分别指称不同的规范范畴。然而,它们在今天法学界却是最混乱的概念。习惯是法律的重要渊源,不管在来源与形式上,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习惯法作为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概念,在人类法律史上的存在却具有特殊的时代性与价值意义。中国古代对少数民族固有法与习惯,中原汉人民间各类具有规范性作用的“俗”并不用习惯法来指称,而是用“刑”、“法”、“例”和“俗”等。习惯在法律体系中成为法律的路径有两种:概括性承认习惯在特定条件下成为法律适用时的依据和把习惯作为立法来源,写入正式的法律,上升为成文法。习惯法在法律体系结构中有两种模式:法律与习惯法并存和特定法律适用中习惯成为特定案件与事件的依据而成为习惯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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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官员财产公开,不少人油然而生的是麻木和挫折感。此事已经被民间讨论太多,现实的推进方面却进展太少。这个话题,成了一场官方的决心与民间耐心的赛跑。如果决心落后、耐心太多,耐心将逐渐褪去,结局将是对立与暴戾;如果民众没耐心,也很难真正实现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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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现实的需要民法习惯应当在我国民事法律的渊源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并对指导民事法律实践的发挥潜在作用。本文试图在现行法的框架内,讨论以下两个问题,即民事习惯是否应当成为我国民法所认可的法律渊源,民事习惯在多大程度上以何种方式被导入我国民法体系中,以论证民事习惯导入我国民法体系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