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婚姻法第32条实证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古今中外多数国家的离婚立法,对于离婚的态度都是由限制逐渐走向自由。自由离婚主义更加符合婚姻的本质。婚姻法第32条仍受有责主义的影响,在可推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五种情形中,前三种均为一方或双方有过错的情形,与审判实践中反映出的离婚理由很不相符,法律没有将实践中最常见、数量最多的离婚理由例示出来。中国目前的夫妻关系仍然具有高稳定的特征,重婚、纳妾、家庭暴力等问题,远不象一些媒体渲染的那么严重。从判决离婚的案件来看,双方均无过错但因性格差异无法共同生活的无过错离婚仍然占多数,重婚、纳妾、家庭暴力等情况只占很小的比例。离婚立法兼采破裂主义与有责主义,而且将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排在例示情形的重要位置,这种做法说明在当今中国,离婚仍然具有某种道德和道德批判功能。 相似文献
2.
婚姻自由是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关系中的体现,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本文主要阐释了离婚自由的内涵,论证了对离婚自由进行必要限制的正当性,并对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前提下如何限制离婚自由、如何完善我国的婚姻立法提出了具体而又可行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离婚后扶养制度有助于真正实现离婚自由,保障离婚后弱势一方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德国在离婚后扶养方面的立法独有特色,本文通过比较德国的离婚配偶扶养制度和我国的经济帮助制度,对完善我国离婚后扶养制度提出一些设想。 相似文献
4.
5.
本文指出登记离婚即协议离婚,现行法急需对离婚协议作出系统性规定。登记离婚很好地体现了离婚自由原则,但容易引起草率离婚、虚假离婚等问题,应增加登记离婚的限制性规定,把好严格审查关。 相似文献
6.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中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起来,这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上的一个重大举措。对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离婚过错者,保护无过错方具有重要的立法意义。本文从分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性质入手,分析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的建议,以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更好的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7.
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本文首先阐释了婚姻法中离婚自由的基本理念,然后从坚持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的角度对离婚自由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8.
9.
10.
11.
离婚率逐年上升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中对子女的影响是最大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建议修改我国目前的离婚登记与诉讼程序:有10周岁以下子女的,不适用“协议离婚”;有10周岁以上子女的.在“协议”和“诉讼”离婚前都必须让子女表达其真实的愿望,而且应当由登记部门认真审查协议的公平性;同时设定离婚考虑期。至少应为一个月。 相似文献
12.
本文通过对我国离婚的法定条件的分析和外国离婚条件的比较,从离婚制度自身历史的发展和当今世界各国的立法体例上看,是大不相同的.依其立法指导思想的各异概括出了三种基本的处理离婚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并在分析中德离婚条件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离婚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3.
婚姻是一个亲属契约,可自由地结合也可自由地分离。国家为保障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继续婚姻生活的当事人利益,设置了高效率、低成本的协议离婚制度。但是,不可否认,过于自由的协议离婚对子女、家庭以及整个国家的稳定都是极其不利的。由此,本文提出:对协议离婚进行必要的限制,最大限度保护家庭的稳定。 相似文献
14.
裁判离婚标准是诉讼离婚的起因和归结。中英两国判决离婚标准存在很多相似的地方,同时也有许多的差异。英国的离婚制度在西方世界,可以说是一个典型和亮点,它的许多较科学的立法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同时我国成功与失败的实践也应得到不断地总结,从而实现我国真正的婚姻自由,为社会和谐奠定坚实的基础。 相似文献
15.
裁判离婚标准是诉讼离婚的起因和归结。中英两国判决离婚标准存在很多相似的地方,同时也有许多的差异。英国的离婚制度在西方世界,可以说是一个典型和亮点,它的许多较科学的立法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同时我国成功与失败的实践也应得到不断地总结,从而实现我国真正的婚姻自由,为社会和谐奠定坚实的基础。 相似文献
16.
法定离婚理由作为准予不准予离婚的法定界限,是判决离婚制度的核心。此文将我国现行法定离婚理由体系置于我国改革开放、社会转型的背景之上,结合西方国家立法经验,对其优点与不足进行了全面分析探讨,并提出了以破裂主义为主,兼采过错主义、目的主义的立法原则与例示主义立法方式相结合的法定离婚理由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17.
18.
民法分则婚姻家庭编立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法学》2017,(3)
在民法典中,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最具伦理属性、民族特性和人文主义精神,与国家发展、社会进步密切相关。从"单行法"到"法典法",婚姻家庭编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价值取向与基本原则,保持其相对独立的身份法特点。制定婚姻家庭编既是编纂民法典的需要,也是回应社会发展所面临的新问题以及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需要。婚姻家庭编立法应当考虑我国的立法传统、基本原则在婚姻家庭编中的作用以及当代国际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重构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应当考虑非婚同居关系在社会中逐渐被公众接受并成为一种生活模式的现实,对非婚同居关系作出原则性规定,以保护当事人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利;应当认真对待我国离婚率不断上升、轻率离婚屡见不鲜、离婚救济制度适用受限的问题,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为防止轻率离婚,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作出理性的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19.
科学揭示婚姻关系的本质属性是婚姻立法与司法的理论前提。马克思在《论离婚法草案》中指明了婚姻关系乃是世俗社会的伦理关系 ,它的外在表现形式便是家庭这一“伦理实体” ;婚姻法律制度则是婚姻这种基本伦理关系的承认与保护。由婚姻关系的伦理本质所决定 ,关于离婚的立法原则应当以现实社会的普遍伦理价值为标准 ,并具体化为离婚成立的诸种客观条件 ,从而使司法在离婚案件上的功能更多地由立法来承担。 相似文献
20.
婚姻自由既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修改后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但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结婚、离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本文就修改后的婚姻法有关离婚的程序及条件作一些粗浅的论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