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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王某于2009年7月入职A公司,双方同日签订期限至2010年7月12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质量体系专员,属该公司办公室人员。后A公司根据经营需要要求为王某变更岗位,在双方协商期间,王某认为双方很难达成一致意见,随即停止工作。后A公司以王某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王某认为其离职原因系A公司给其调换岗位所致,A公司应当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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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王某2007年10月入职某公司,2007年12月底,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至2010年年底。该公司制定的《关于为员工办理劳动保险的相关规定》第三条规定:员工被单位确定录用后,应及时向公司提供办理社会保险的个人证件等,无故不及时提供者,应自行承担各项损失,长时间不提供的,公司将作开除处理。王某在职期间学习了上述规章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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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张某系一家纺织厂的职工,在工作中偷盗了价值7元的纱布,后被厂方发现,厂方遂根据本厂的一个内部规定做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为此,张某认为自己只是偷了价值7元的纱布,情节轻微,自己已在厂里工作10余年了,此次行为还系初犯,而厂方却将自己开除,张榜公布处理结果,处罚太重了。于是,张某提起了劳动仲裁,仲裁结果是维持厂方的处理结果,后张某不服仲裁,又将厂方告到了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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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原告王某出生于1956年3月12日,1978年10月至1990年6月曾在北京某附件厂从事热轧钢工(高温)工作。1990年6月,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1年1月,该厂对王某作出除名决定。1992年6月,王某刑满释放后回到原单位工作,没有再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其养老保险费一直持续缴纳。2011年2月,王某向第三人——通州区职介中心(以下简称第三人),递交《退休申请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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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08年5月28日,养殖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务合同约定,鉴于王某为某建筑公司内退人员,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因此双方签订劳务合同;王某承担劳务内容为公司金川猪场土建施工监理,期限1年;猪场土建于2008年11月1日开始,完工支付王某监理劳务费每月2800元,工程延期不再支付施工监理劳务费;若单方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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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王某是医药卫生技术专业人员,退休后在北京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分店任住店药师,每天工作13个小时,隔天上班,无休息日无节假日.2010年12月24日,王某在工作岗位上突发心脏病,抢救无效死亡.7天后,死者遗体火化,该药房曾给予6481元精神抚恤金.此前,死者家属曾向朝阳区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朝阳区劳动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裁定.为此,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索赔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86976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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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王某,于2006年10月至2011年12月在北京某信息公司从事门卫工作.该公司没有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此,王某将公司告到仲裁委,要求单位支付没有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补偿金6000元.仲裁委裁决驳回了王某的申请请求.后王某不服,起诉到一审人民法院.在一审法院的审理过程中,王某诉称:2006年10月开始,其就在某公司从事门卫工作,并出具了公司的打卡记录及两名同事的证人证言,证明其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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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因公死亡职工王某系外地农业户籍,母亲李某及其兄长均无劳动能力,主要靠王某生前提供生活来源.王某生前系A公司员工,于2002年5月入职,职务为该公司维修部主管.王某于2010年11月2日下午上班期间突然晕倒在地,在送往医院的途中停止呼吸,经法医鉴定为"因心肌梗死亡".2011年2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王某作出了工伤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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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某系某国有公司管理人员,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2年10月公司人事处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对王某进行了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人事部便向公司提出解聘王某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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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系17周岁的在校学生,因故意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王某作出了治安拘留六天的处罚裁决.王某在拘留期间未提出申诉请求.在拘留期满后,其父持王某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以王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是否受理王某父亲的申诉,公安机关内部有二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申诉期限有明文规定;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不服公安机关裁决的,应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现王某之父提出申请已超过了法定的申诉期限,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精神,应予受理.笔者赞同后一种意见,理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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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苦与共,藤牵株连,本是感人肺腑的。但某国营企业一位姓吕的女工却遇到了另一种形式的“株连”。1988年7月,吕的丈夫因未获本单位批准就应聘于某乡镇企业而被开除。10个月后,吕也被辞退,厂方理由是“包庇、纵容丈夫离厂”。一桩劳动争议案就此产生了。所谓劳动争议,是指有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因享受其劳动权利和履行其劳动义务而发生的各种争议。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在广东省呈上升趋势。1986年底至1987年底,省受理584宗;1988年受理1496宗;1989年仅上半年就达992宗.占同期全国劳动争议案件的22%左右。据有关人士预测,1990年将会有更多的劳动争议投诉。繁杂的争议投诉之一:某厂女工黄某,性情怪僻,因上班不干活,或与工友打架,以及损坏门窗、玻璃、用具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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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海淀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配合海淀区中级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关于经济补偿的集体争议。在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3名资深调解员以及法官4个小时背对背的调解工作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4名劳动者最终达成和解.分别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撤销诉讼申请,这起涉众劳动争议案件得以成功化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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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王某于2008年入职中国某体育用品公司(下称甲公司)担任产品总监一职,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2008年3月24日起至2011年5月31日止.合同期限为3年2个月.同时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至解除6个月后的次日止,并且约定竞争关系单位、竞业限制补偿金具体计算办法及支付办法等具体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2011年王某向甲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双方于2011年1月28日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完毕全部离职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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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小美的父母诉称,去年,刚刚16岁的小美从老家吉林来京打工。今年的一天,小美乘坐男友王某的轻便摩托车行至北京市顺义区通顺路时,与某食品公司的轻型厢式货车相撞,王某和小美均受伤。后小美在医院重症加强护理病房住院治疗3天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食品公司以及食品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1万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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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未检科 《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4):74-75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王某伙同他人潜至某建材市场,拉开某店面的玻璃门,钻门缝入室,窃得被害单位的新缆牌单芯电线38卷、熊猫牌单芯电线12卷,共计价值人民币6490元。犯罪嫌疑人王某后在转移赃物过程中被人赃俱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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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一家网络咨询公司的高级经理王某,在职期间与单位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王某离开公司一年内不得到有竞争性质的企业工作,同时单位支付给王某一笔费用。王某在离开原单位三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