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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及时发现和正确确认无效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无效经济合同纠纷虽然在整个经济纠纷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不大,但由于它是混杂在大量的经济纠纷案件中,要做到及时发现和正确确认,是一件具有相当难度和复杂的工作。而实践证明,对此类纠纷案件能否做到及时发现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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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巩固和发展,要求参与市场竞争者应为彼此相互独立、法律地位平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大家在经济交往中均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迫使他人接受自己的交易条件,而唯有采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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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对于无效经济合同纠纷,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法院有受理审判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确认权和处理权。《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第48条规定“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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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1)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内法经请字第6号《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适用何种法律文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审理只需确认合同效力的案件,用判决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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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的审判实践表明.在大量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无效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所占比例较大,如何处理好此类案件,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和研究.本文拟就以下几个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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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其前提就是要求经济合同必须是合同法有效的。所谓合法有效经济合同是指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法令和政策的规定,使之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怎样审查认定经济合同的有效与无效,我们认为: 第一,从经济合同的主体方面来看,要查明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权利主体的资格,是否具有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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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经济合同,即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自始至终没有法律效力的经济合同.根据经济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处理无效经济合同适用三种方式.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和追缴财产收回国库.这是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的基本依据.由于此条规定过于笼统而不具体,审判人员对条文精神理解不尽一致.同一案件由不同的审判人员审理处理结果可能会不尽相同,客观上造成了执法标准不一,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本文拟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无效经济合同处理中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与大家商讨,以期取得共识,提高执法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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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双方部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所有.”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第三人的利益,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上述规定为人民法院在处理无效经济合同中适用追缴提供了充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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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施行。担保合同将会在经济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研究和探讨无效担保合同的确认和处理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重要意义。一、无效担保合同的确认正确确认无效担保合同是正确处理无效担保合同的前提条件。审查担保合同的效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审查主合同的效力担保合同是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而设立的,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的存在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其存在的目的在于一方面保证主合同的债务人履行义务,另一方面是保证主合同的债权人的利益不致遭受损失。主合同是确定合同双方当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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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施行,担保合同将会在经济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研究和探讨无效担保合同的确认和处理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重要意义.一、无效担保合同的确认正确确认无效担保合同是正确处理无效担保合同的前提条件.审查担保合同的效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审查主会同的效力担保合同是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而设立的,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的存在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其存在的目的在于一方面保证主合同的债务人履行义务,另一方面是保证主合同的债权人的利益不致遭受损失.主合同是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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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财产,作为无效经济合同处理的主要方式,其目的在于消除无效经济合同造成的财产后果,使合同双方已经流转了的财产恢复到合同履行以前的状况,即由非法状态恢复到合法状态.由于经济合同法对返还财产规定得过于笼统,审判人员对条文精神理解不尽一致,导致适用返还财产处理案件作法不同,客观上造成了执法标准不一,有损于执法的严肃性.本文就返还财产谈谈自己的看法,与大家商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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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当事人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依法进行追缴的情形日益增多.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追缴的规定比较原则和简略,导致审判实践中认识不一,把握失当,有的法院对违法行为应该适用追缴的却没有适用,从而放纵了违法行为;有的法院对不应当适用追缴的却予以适用,制裁面过宽.在经济审判实践中,并非所有的违法行为都可以适用追缴,那么在何种情况法院方可对无效合同当事人非法取得的或约定取得的财产适用追缴呢?本文就此问题,略陈管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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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经济合同法明确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效经济合同以确认权。然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效经济合同确认的行为属何种性质,这种确认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理论上认识很不一致。就审判实践来说,合同当事人对工商行政机关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一般有三种:①合同当事人只对无效经济合同确认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确认无效没有异议,仅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合同无效后的财产处理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③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确认无效和财产处理均不服而一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不论哪一种情况,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都涉及到对工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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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笔者在律师业务活动中,接触到一些房屋买卖纠纷的案件,这些案件通常涉及到一些无效房屋买卖的确认和如何处理的问题。本文试根据办案实践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关于无效房屋买卖可以从哪几个方面确定,以求与同行达成共识。一、房屋买卖双方已订立书面合同的,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l、城市的房屋买卖,须经买卖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后,签订书面契约,然后送房管部门审批,待房管部门批准后,再到税务部门办理契税。当买房人付清房款后,房屋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农村的房屋买卖,须由买卖双方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