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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弹性化之提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恶性事件的发生,关于是否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争论变得尤为激烈,逐渐形成了降低论与不变论两种对立的观点。争论背后所蕴藏的是刚性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存在的先天制度缺陷与潜在制度风险。由于弹性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仅有利于制度偏差的矫正,而且有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更有利于刑法基本任务的实现,因此弹性理念是值得提倡的。在此过程中,不能立即将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取消,而应当采取渐进的方式逐步构建弹性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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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刑法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一直存在.随着青少年犯罪低龄化趋势,这个争议的解决迫在眉睫.时至今日,未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都有了显著提升,以往十四周岁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显然已经不符合要求,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已经迈出了第一步.我们首先应该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基础之上,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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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年龄都与刑事责任相联系。刑事责任能力要么决定犯罪而决定刑事责任,要么独立于犯罪之外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要么二者兼而有之。刑事责任年龄是以刑事责任能力为基准进行规定的,进而明确刑事责任的承担与否或承担的程度如何。本文从刑事责任能力评判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影响的角度来评价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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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全球视角探讨刑事责任最低年龄的实践困境主要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缺乏有效的年龄证明;对低于刑事责任最低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较低的刑事责任最低年龄侵犯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参与审判的权利;低于刑事责任最低年龄的未成年人经常沦为成年人犯罪的工具等。这些困境中有一个或多个影响着世界上的每一个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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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是:不满14周岁的,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理论界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探讨也不断深入。下面的这个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典型案例就曾引起过很大的争议v:某甲,男,生于1969年2月13日,小学五年级学生。1983年2月11日寒假期间,甲回其学校时,见校低年级学生某乙(女,10岁)一人在值班室,遂起歹念。甲将乙骗至防空洞内进行猥亵。乙反抗,并说要把此事告诉老师。甲用石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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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7条第2款以行为手段、所侵害法益的种类、法定刑、多发性等作为划定标准,规定了较常发生的严重危及人身权利和致瘾性的犯罪,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只要实施8种罪质行为,就应追究刑事责任,不限于8个罪名。未成年人仍应以刑事责任能力作为刑事责任根据,但有其特殊性。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从无到有是主观能动性逐步提高、意志自由度逐步增大的过程且存在于一个制约性与社会化的博弈阶段,这决定了未成年人辨认能力较弱或者虽然具有辨认能力但控制能力不足。我国应当维持当前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的刑事责任范围应当限于危及重大人身权利和健康的情形,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和特定的毒品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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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不宜降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事例越来越多地曝光于公众面前,社会各界对于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但事实上,当前青少年的心理并没有比以往更为成熟,其实施犯罪行为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仅仅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是治标不治本。刑罚对14周岁以下的青少年而言并不具有多大的效用,只会适得其反,对其成长极为不利。同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也不利于保障刑法的稳定性和统一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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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些年未成年人犯罪率升高,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注度与日俱增.最近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引起热议.本文将综合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相关立法的历史沿革、广大学者对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不同看法以及立法实际展开讨论,综合分析刑事责任年龄下调所具有的合理性与现实意义,并针对如何降低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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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心理学与神经科学的26项经过同行评议的研究发现,大脑中进行决策和情绪管理活动的大脑分区在青少年时期尚未发育成熟,青少年大脑可塑性较强,会受到来自成长环境和经历的积极或者消极影响。在青春期得以发展的认知能力和社会技能会产生持续影响,而监禁措施则会阻碍青少年的社会化和情感的成熟。基于这些科学发现,少年司法政策应当以减少重新犯罪、提升复归社会能力以及实施干预措施为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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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俄罗斯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模式同属于二元标准模式下的明示规制形式,这是历史原因导致的两国法律制度互相融通的结果。苏联解体后,1996年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深受西方国家人道主义思潮的影响,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规制凸显人道主义的色彩,虽然两国均使用二元标准模式,但是俄罗斯刑法采用年龄界限与个别更正相结合的形式,增加了“心里发育滞后者的免责条款”;而且,关于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两国列举的明确程度不同,俄罗斯刑法典标明条款的列举方式避免随意解释的可能性,值得研究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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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设置刑事责任年龄的意义在于防止司法腐败和确保社会长治久安,而非在于区分人的辨认、控制能力。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应对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和暴力化的有力举措,有助于发挥刑罚的安抚功能,防止被害人复仇。我国收容教养制度名存实亡,维持论所设计的种种举措难以实现宽容而不纵容理念,维持论同时将教育与惩罚对立,忽视了惩罚亦是教育的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