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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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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犯罪对象概念的批判性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对象概念面临着很多理论困境,这些困境产生的根源在于犯罪对象在犯罪构成中的体系性位置及功能产生了错位。在传统理论中,犯罪对象同时作为犯罪客体的物质承担者和犯罪行为所直接指向、作用的对象而存在。实际上,这两种功能的承担者在某些情况下是分离的。我们应彻底抛弃犯罪对象的概念,以行为对象和社会关系的物质承担者,来分别承担犯罪对象原有的两种功能。  相似文献   

2.
犯罪客体概念之新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炳贵 《法学家》2000,(6):67-72
一、犯罪客体概念之争议 犯罪客体是犯罪主体通过犯罪行为所侵犯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实质内容,该实质内容是确定犯罪客体概念之关键.在我国刑法学界,大部分教科书都认为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这似乎已成为我国刑法学界关于犯罪客体概念的通说.  相似文献   

3.
第四章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 ,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本文采取通说即4要件说 ,分别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进行讨论。第一节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客体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我国刑法的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 ,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根据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个数 ,可以把犯罪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简单客体 ,是指一种犯罪直接侵犯的客体中只包括了一种具体的社会关…  相似文献   

4.
<正> 我国刑法上的犯罪客体,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首先表现为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这种生产关系又决定着社会的思想、政治、法律、道德等关系。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都是在不同程度上,以不同的形式侵害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相似文献   

5.
再论我国传统犯罪客体理论的弊端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传统的犯罪客体理论一向把犯罪客体定义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并把这一犯罪客体视为犯罪构成的一个必要要件。刑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已经表明并且还将继续表明,这一犯罪客体理论存在着多方面、多层次的弊端。笔者曾就这一犯罪客体理论所存在的弊端,专门撰写过一文《论我国传统犯罪客体理论的缺陷》,①对这一传统犯罪客体理论的形成过程和理论根据的选择错误、对它的现实存在和构成功能的理解错误进行了初步的分析。但是,我们应当看到,这一理论在我国刑法学体系中已日长时久,根深蒂固,我们不从更深…  相似文献   

6.
关于犯罪结果的定义,目前有两种说法。一种说法是指“犯罪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的损害”;另一种说法是指“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第二种说法比第一种说法要科学一些,它把犯罪客体与犯罪结果区别开了。但是,笔者认为,以上两种定义都未能明确地表达出犯罪结果这一概念的全部内涵。从一般意义上说,“结果”是指在一定阶段、事物发展的最后状态。这种状态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犯罪结果同样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犯罪行为对物质性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是有形的,而对非物质性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则是无形的,如反革命罪的目的是为了推翻无产阶级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而事实上,反革命行为只能对其形成一种可能的危险性;而刑法  相似文献   

7.
什么是犯罪结果呢?长期以来存在着广义和狭义之争。在我国刑法学教材和有关论著中,犯罪结果往往与危害结果在同一意义上使用;把危害结果作为刑法上结果的唯一研究对象,并对危害结果提出了诸多见解。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是特指危害行为给客体即社会主义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 第二,“按通常观点,在犯罪构成中所说的结果,是专指犯罪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的损害。更确切些讲,是犯罪行为给犯罪直接客体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 第三,“所谓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和现实危险。” 在上述三种观点中,第一种观点是从广义上给犯罪结果下的定义,其对客体的损害,既包括了物质性的,又包括了非物质性  相似文献   

8.
论未遂犯的处罚依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犯罪未得逞,实际上就是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没有发生刑法分则所要求的侵害结果。然而,各国刑法对于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几乎都犯罪化了,这就涉及到处罚未遂犯的依据问题。旧派主张以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的现实危险为依据,而新派则认为犯罪行为所征表出的危险人格是处罚未遂犯的依据。通过比较研究,我们认为,主观罪过是处罚未遂犯的唯一依据。  相似文献   

9.
通说将犯罪客体与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严格区分,并将之限定为刑法分则规定的社会关系的整体,是不可取的。否定犯罪客体在犯罪认定中的作用,缺乏说服力。以法益等替代犯罪客体中的社会关系,并不可取。犯罪客体具有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双重功能。法律关系是犯罪客体的重要内容。正当事由符合特定法律关系,没有侵犯犯罪客体,不能认定为犯罪。  相似文献   

10.
通说将犯罪客体与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严格区分,并将之限定为刑法分则规定的社会关系的整体,是不可取的。否定犯罪客体在犯罪认定中的作用,缺乏说服力。以法益等替代犯罪客体中的社会关系,并不可取。犯罪客体具有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双重功能。法律关系是犯罪客体的重要内容。正当事由符合特定法律关系,没有侵犯犯罪客体,不能认定为犯罪。  相似文献   

11.
犯罪对象概念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许发民  康诚 《法学研究》2007,29(5):121-128
刑法学者之所以在不同场合赋予犯罪对象不同含义,是因为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传统犯罪对象概念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必要重构犯罪对象概念,将“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和物”与“犯罪客体的直接物质承担者”两种含义适当分离,在理论上区分为直接犯罪对象与间接犯罪对象,二者作为犯罪实行行为指向的事物,有时可发生部分重合,但功能上并不相同,不可相互替代。  相似文献   

12.
犯罪的边界——我国轻罪制度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陆岸 《河北法学》2012,30(7):169-174
从探寻现行立法意图入手,在分析和考察我国“定性加定量”犯罪概念界定标准的基础上,立足刑法基本理论和司法实践进行理性反思,提出构建我国轻罪法的理论思路,试图彻底解决立法调整对象竞合的制度性弊端.  相似文献   

13.
侵犯财产罪客体新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何承斌 《河北法学》2004,22(1):21-25
就侵犯财产罪的客体而言,国内通说都认为是"公共财产所有权",无疑存在着以偏概全之缺陷。西方就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也是学说林立。但其理论和判例则是由单纯保护本权(所有权)转向考虑对占有的保护。为此我国的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应坚持占有制度,以弥补通说之不足。  相似文献   

14.
徐立  朱正余 《河北法学》2004,22(5):73-75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设置有着重要的意义 ,但目前刑法界对其客体有不同的认识 ,具有几种代表性的观点均不能准确揭示本罪的犯罪客体。要准确界定本罪的客体必须着眼于本罪直接客体的本质和特征的分析 ,并以本罪的不作为犯罪构成为基础 ,具体分析本罪的三大特点 ,进而准确界定本罪的犯罪客体 ,即行政执法人员对刑事案件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义务和刑事司法职权  相似文献   

15.
犯罪客体的构成性地位决定着犯罪构成的体系编排。犯罪客体具有超规范性、价值性,即使诉讼中无独立证据,但由于它可以校正犯罪的边界,对于犯罪成立仍是不可或缺的。事实与价值是分立的,犯罪成立的要件也应是双层体系,即第一层是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第二层为犯罪客体。犯罪客体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犯罪故意的通说定义以结果为本位、以知—意为内容,缺陷明显,应当表述为:行为人明知构成事实而任容该事实的发生或自觉实行构成行为的心理态度。  相似文献   

16.
犯罪客体并不具有哲学意义上客体(对象)的含义。它是生活行为是否违反刑法的价值标准。它的内容是刑法法益。它派生出客观构成要件,并对客观构成要件具有解释功能。因为生活行为符合客观构成要件就刑事违法,构成要件符合性必须先形式判断,后实质判断,而犯罪客体就是实质判断的价值标准,所以犯罪客体是刑事违法的最高价值标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犯罪客体必须法定。  相似文献   

17.
犯罪构成模型论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犯罪构成是立法者依据一定的利益需求与价值观念而将生活中之危害行为加以类型化形成的 ,表现为通过刑法规范所确认的认定犯罪之规格、标准或最低度条件———本文称之为模型。它同构成犯罪的事实 (原型 )是不同层面之范畴。注释刑法学应以刑法条文中静态存在的模型意义上的犯罪与刑罚为研究对象。同两大法系的构成体系相比较 ,在现阶段国情下我国几十年所形成的通说体系具有直观、简单、易操作的特点 ,并无重新构造之当务必要。  相似文献   

18.
谢根成  魏林 《河北法学》2005,23(3):12-20
对于犯罪构成理论的整体性把握,应以犯罪构成具体要件的确定为切口,从犯罪构成的概念入手,在犯罪构成理 论的历史形成、体系的中外比较、现实的运用状况、指向的哲学反思四个方面对其进行整体性把握。在这一整体 视野下,可以探视到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之一部分即犯罪客体理论之体系结构的繁冗、功能发挥的混淆和 作用产生的空置等诸多方面的缺陷、矛盾与不足,从而明确改造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方向之一即传统犯罪客体理 论。对于犯罪客体理论的改造,则从其定义入手,将其重新定义为法益,并置挪到犯罪概念下去研究,使其重归原 位;同时,将犯罪主体要件与犯罪主观要件相合并,从而将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改造成为二要件说,以进化完 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以法益作为犯罪客体的实质内容,则有消除体系混乱、统合刑法作用、指示理论方向、符 合时代精神等诸多"社会关系"说所不可比拟的优越处。  相似文献   

19.
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张明楷 《法律科学》2005,23(3):72-82
主张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具有合目的性与具体的妥当性,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不属于类推解释);但是,只有当某种利益内容属于财产权,具有管理可能性与转移可能性,客观上具有经济价值,被害人丧失该利益必然同时导致财产损害时,该利益才能成为诈骗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至于债权凭证、财物的返还请求权、货款请求权、财物的交付"请求权"、债务的延缓履行是否刑法上的财产性利益,则需要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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