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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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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鹏 《法学》2014,(12)
我国法律界对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和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竞合问题似乎已经有了定论,但其实这是一个根本不会发生的伪问题。作为参照的我国台湾地区不动产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和基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竞合制度,由于制度背景的差异,对大陆地区其实并无借鉴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1项创立了共有物转让时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当共有物转让时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发生竞合时,前者应当处于优先地位。  相似文献   

2.
《现代法学》2017,(2):94-109
我国政府优先购买权制度实效缺失的主要原因在于其功能定位有偏差。其核心功能本应是"辅助规划实施、实现公共利益、重置土地发展权以及公平分配土地增值收益",但现行立法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作为其要件,极大地限制了其作用空间。为充分发挥政府优先购买权特有的制度功能,应当在制度上转型和重构:建立特定规划发展区域的政府优先购买权;将政府优先购买权的客体由土地扩展至不动产;放宽政府优先购买不动产的价格限定;优化政府优先购买权的实施机制;强化对政府优先购买权的自由裁量约束和外部监督。在此基础上,实现政府优先购买权与不动产征收、土地收回、土地收购等制度的功能互补,进一步健全我国土地利用管制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3.
宋律在田宅等不动产之买卖中,赋予亲族、邻人以及其典权人等特定身份的主体享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设立,是法律儒家化的产物,是封建时期统治者出于对于社会管理的创设的一项制度。同时,其对于构建一个稳定的社会结构,保证社会秩序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4.
杜曉強 《中国法律》2012,(5):45-49,105,109
一、立法目的之考量 不动产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制度赋予了不动产租赁权优先於一般债权的物权般的优先效力,立法究竟出於何种考虑不无疑问。  相似文献   

5.
优先购买权亦称“先买权”,是特定人依约定或法律规定于所有人(义务人)出卖动产或不动产时有依同样条件优先购买之权利。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特定人的一项特别权利,其存在是以对他人的限制为必须,因而有必要对其性质及使用条件进行研究,以使该制度在保护权利人时不致损害他人利益,使其功能得到最大发挥。  相似文献   

6.
优先购买权是民法上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古今中外各个国家的法律对其都有一定的规定,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不动产优先购买权适用中的冲突被越来越多的学者加以关注。因此本文在借鉴国内外各种理论的基础上对以上问题作一些探讨,从不动产优先购买权的概述入手,分析其法律适用范围和效力,总结冲突产生的原因,并针对我国相关法律对该问题之规定的不足,从立法与实践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加以完善的建议和措施,使其在保护优先购买人权益的同时能够照顾到其他当事人的合法适当利益,以便更好的有利于社会的繁荣与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7.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作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子制度,可谓源远流长,早在拜占庭时期的罗马法上就有规定。在我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初见于北魏均田令,在今天的市场经济中,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无论是在社会效益还是在资源的利用效率上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8.
一、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概念、性质和效力作为民法上的一项民事权利,优先购买权〔1〕为很多人所熟知。从理论上讲,优先购买权应当包括约定的优先购买权和法定的优先购买权,正如有学者所言:“优先承买权云者,谓特定人依约定或法律规定,于所有人(义务人)出卖动产或不动产时,有依同样条件优先购买之权利。”〔2〕房屋的承租人与出租人完全也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租人在出卖房屋时,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然而,为了充分保护房屋承租人的利益,我国现行法律已经肯定并确认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如1983年国务院制定的《城…  相似文献   

9.
在同一出卖标的上就可能存在数个优先购买权且效力相互冲突的现象,对此不能称为优先购买权的竞合、聚合等,而应当称为优先购买权的竞存。优先购买权的竞存有其特殊的构成要件和处理原则,不能一概而论。对于二者竞存的效力冲突之处理,不能机械地设定一个标准,而应当遵循处理优先购买权竞存的原则,在无特殊条件的情况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应当高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  相似文献   

10.
在法定优先购买权之外,股东可以通过特别约定的方式将"人合"的形式与范围予以相应扩大,此时穿透于法定优先购买权而适用于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变动的优先购买权就成为股东与股东之间的特别约定,由此成就了股东与股东之间在法定优先购买权之外的穿透效力。此种法定优先购买权之外的权利的穿透乃为"私法自治"与"意思表示"的反映,是公司设立之初或设立过程中各方对自身利益的计算已经达成的妥协,从而获得了利益的平衡。因此,当股东之间存在这种对于股权优先购买权穿透适用的明确安排时,不能断然否定当事人之间规则的效力。同理,当股东之间在公司设立初始并未通过契约或公司章程对法定优先购买权以外的优先购买权进行特别约定或者限定时,我们的司法机关不应简单地援引股东可享有的法定优先购买权,以"合法形式规避非法目的"的理由轻易否定当事人对于股权转让交易结构的安排与设计。  相似文献   

11.
论法定优先购买权的制度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古今中外优先购买权在立法上均得以确立,此乃优先购买权的制度价值使然。从优先购买权的历史发展和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优先购买权的制度价值体现在其强大的社会价值和合理的法理基上。我国应以优先购买权的制度价值为指导。构建优先购买权制度。  相似文献   

12.
我国民法上,房屋优先购买权制度具体体现为共有人的先买权、按份共有人的先买权和承租人的先买权,其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制度,在房屋买卖诉讼中涉及的越来越多,而我国法律对此仅有原则性规定,导致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制度争议诸多。本文拟从一个案例引出该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以及丧失优先购买权情形作了阐释,提出关注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度及行使条件、诉讼规则设定的科学性问题。  相似文献   

13.
对设有租赁权的不动产进行强制拍卖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保护问题虽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4条给予明确规定,但因该规定比较原则,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些同志从拍卖规则的视角,对强制拍卖中应否保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其依据是否正当充分提出了质疑;司法实践中对之理解不一  相似文献   

14.
我国《物权法》第101条关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规定过于简约,存在诸多适用上的争议。作为制度分析的起点,应将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形成权,从而以避免理论上的缺陷。从解释论的立场出发,可通过民法解释学的方法阐明《物权法》第101条前段的"转让"和"份额"的含义。在《物权法》第101条相关规定阙如的情形下,应通过比较法和规范意旨之分析,明确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行使的效力和权利冲突等具体问题。  相似文献   

15.
杨立新  韩煦 《法律适用》2013,(10):76-8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房屋租赁解释》")第24条第2项规定的内容,是以前的民事司法和民法理论未曾提过的规则,等于确定了一个新的优先购买权,即近亲属优先购买权制度。近亲属优先购买权是否成立,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适用,本文进行以下探讨。一、确立近亲属优先购买权的法理基础与必要性  相似文献   

16.
周自康 《行政与法》2004,(3):121-122
我国现行法定优先购买权制度对稳定民事法律关系有积极的作用,但它同时又违背了公平原则,并形成了对所有权人行使处分权的限制,不利于商品的流转。应当采用法定优先购买权和约定优先购买权双轨制,实行约定优先购买权为主.法定优先购买权为辅的制度。以恢复对所有权的尊重,促进商品的流转。  相似文献   

17.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在性质上为一种形成权,仅仅适用于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应有部分)的场合中,但不适用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中的共有领域.同等条件包含价款条件相同、价款支付的方式、受让人的信用状况及是否提供担保等因素.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可发生转让人和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之间当然成立转让合同、类推适用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等效果.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仅仅在共有物实行补偿分割、共有物整体转归某共有人的情况下竞存.  相似文献   

18.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属于民法上之优先权制度,在大陆法系,德国民法典对其有明文规定。我国民国时期,将其规定于民法典之中,现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仍沿袭之。目前我国法律虽有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相关规定,但均非常简陋,仍然存在很多的不足,需要不断加以完善。本文试图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概述、行使、完善等方面来对其加以阐述,以期能对我国民商事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9.
承租人的房屋优先购买权制度经历了一个较长的立法过程,最高法院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虽进一步完善了优先购买权制度,但因未对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同等条件”的内涵以及“合理期限”的具体时间等问题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实践中仍存在较多争议,本文试从房屋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回购以及对其法律性质进行辨析,从而对完善我国房屋优先购买权相关制度提出立法建议,以期对解决我国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因承租人行使房屋优先购买权导致的纠纷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0.
蒋大兴 《法学》2012,(6):67-77
学界通说认为,赋予其他股东在股东向外转让股权时的优先购买权,其制度设计旨在保护闭锁公司其他股东的"控制利益"或"在先利益",即封闭或者限制外部人进入公司的渠道。然而,此种解读忽略了优先购买权制度设计的另一目的——衡平转让人、拟收买股权的受让人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优先购买权除能赋予其他股东"近水楼台先得月"的"旁观者利益"外,还有保护转让人获得最大转让利益的功能。解释论上认可转让人修改其转让股权之意思表示,可在受让人与其他拟收购股东之间形成一种内部拍卖市场,从而使闭锁公司拟转让之股权能获得最优的、公平的市场价格,克服闭锁公司之股权交易缺乏公开市场而衍生的弊病,这种被忽略的价格形成机制需要重新发现和得到重视。按此理解,优先购买权可解释为优先购买请求权,而非优先购买形成权。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转让人之转让意思最终是否会发生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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