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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盗伐林木时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定性,应在正确把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与盗伐林木罪区别的基础上,结合刑法中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等罪数理论进行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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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盗伐林木罪条款与盗窃罪条款系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一般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论处。偷伐林木行为主要区分如下: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树木伐倒并窃为己有的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既收购盗窃林木,又收购盗伐林木,而收购盗伐林木不构罪的情况下,可把收购盗伐林木行为作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一个从重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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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罪刑罚体系之弊端秦念春我国森林资源日趋枯竭,而毁林犯罪却呈上升趋势,其中以营利为目的的盗伐林木案件尤为突出。为更加有效地打击毁林犯罪、保护森林资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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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与侵害矿业环境是孪生关系,山体滑坡、地陷、毁林以及污染水源等损害价值特别巨大。但损害环境从未定罪而仅以非法采矿罪判刑,罪刑不相适应导致违法成本少于非法采矿的收益,催生非法采矿现象蔓延。因此,应认定非法采矿牵连系列矿业环境犯罪形态:毁坏财物罪、污染环境罪、滥伐林木罪以及非法占用耕地罪等。牵连犯罪广泛,不应有统一的处断原则,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大、牵连关系度松散的非法采矿牵连矿业环境犯罪,应适用数罪并罚原则;对恢复环境、消除危险、填平损失等,还应适用非刑罚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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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1年10月17日发的《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第6条规定:“盗伐林木者对护林人员施加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危害护林人员人身安全,虽然其盗伐林木尚未达到数量较大的起点或者伤害的程度尚未达到轻伤的标准,但是情节恶劣,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视为盗伐林木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128条盗、伐林木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认为是犯罪。”我认为,两高的这个解答是非科学的,应废止,盗伐林木施行暴力的,应按刑法第153条定抢劫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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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调整盗伐林木罪的处罚标准许传志我国森林资源所面临的严峻形式是众所周知的,严厉打击毁林犯罪已是当务之急。其中,打击以盈利为目的的盗伐林木犯罪更是林区司法机关工作的重中之重。但作为重要法律依据的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却因各种社会条件的变化、发展,逐渐显露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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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珍贵文物的行为,根据刑法和《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构成不同的罪名。非业务的出卖珍贵文物类型的犯罪,可以构成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罪、非法出售文物藏品罪,作为业务的出卖珍贵文物,可以构成倒卖文物罪和非法经营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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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关于何为“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1月17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法释200036号第十一条中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该条规定,“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属于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一种情形。笔者认为,该解释规定,既有悖于立法精神,又严重脱离客观实际,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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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45条第3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修订后《刑法》增加的新罪名,无疑是对保护森林法规的又一补充和完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理解和操作这一规定呢?笔者就此谈点浅见:1.关于犯罪目的的认识关于构成本罪的犯罪目的必须是“以牟利为目的”,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认为,凡是为本人或他人(包括单位)为获得生产、生活等一切经济利益而非法收购盗伐、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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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在司法实务中,以转移等行为方式实施的该犯罪,易与盗窃罪等传统型犯罪发生混淆。还存在是否构成想象竞合等争议。这些都带来犯罪认定上的困难。本案从犯罪客体的角度入手,准确把握了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提出:用被扣押银行卡的配套存折取走赃款,构成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而非盗窃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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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相关犯罪的司法认定研究——以对《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评析为切入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解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巨大功效,但部分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及合理性问题却引发质疑。本文从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若干条款入手,就盗伐林木行为是否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关系,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罪情节严重的标准及盗伐与滥伐的界限等问题展开商榷与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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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型犯罪 (不包括走私罪等涉及运输行为的犯罪 ) ,依犯罪对象的不同 ,主要散见在《刑法》以下条文中 :第 1 2 5条 (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运输核材料罪 )、第 1 71条 (运输假币罪 )、第 3 41条 (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第 3 47条 (运输毒品罪 )、第3 52条 (非法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对运输型犯罪的刑事立法由来已久 ,原《刑法》中就有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运输毒品罪等规定。由于前几年这类犯罪的发案率不高 ,所以 ,未引起各界的太多关注。然而 ,近几年这类犯罪呈直线上升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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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的出现及其严重性引发人类对环境变化、以及变化的规律性的思考。发展环境对人类的有利方面,防止、克服环境对人类的不利方面,已成为全世界关注的重要课题。对于破坏型的环境犯罪,如非法狩猎罪,盗伐林木罪等,与传统犯罪因果关系的证明一样并不存在证明上的困难,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证明问题集中表现在污染型的环境犯罪方面。本文认为针对污染型环境犯罪的特征,医学上的疫学因果关系法则可以应用于刑法上来解决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