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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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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信诈骗外围帮助共犯的认定难归结于共犯主观明知的认定难。实践中,电信诈骗外围帮助共犯的主观认定,存在着过分关注"通谋"而忽视单向明知、"明知认定"多从言词证据突破而忽视行为表现、对共犯的主观明知程度的要求过高等误区。破解电信诈骗外围帮助共犯主观认定难,应遵循将共犯主观认定确定为概括性故意认识,根据异常行为认定主观的整体思路。电信诈骗外围帮助行为可以分划分为三类,应分别建立符合认知规律,与行为相适应的"主观明知"推定规则。  相似文献   

2.
论毒品犯罪主观明知认定中的推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确认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观上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而"主观明知"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困难而复杂的问题,给司法部门打击毒品犯罪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因此,如何恰当地运用"推定",在一定条件下推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成为刑事立法发展完善和司法实践的必然选择."推定"的依法合理运用,为司法机关有效打击毒品犯罪提供了新的思路和途径.  相似文献   

3.
由于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对毒品犯罪案件中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一直以来都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为了有效解决“主观明知”认定这一困境,司法实务界已经认同在毒品犯罪的审理中可以适用“主观明知”的推定。但是,必须严格控制“主观明知”推定的适用条件和运用规则,避免其成为司法人员肆意利用自由裁量权的保护伞,造成冤假错案的出现。  相似文献   

4.
由于毒品犯罪的特殊性,认定犯罪嫌疑人对所运输、持有的物品为毒品较为困难。为解决认定毒品犯罪中主观"明知"的困难,司法实践中引入了推定方法。然而,由于推定方法自身的缺陷以及毒品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性,导致在毒品犯罪中适用犯意推定方法可能伤及无辜,因而需要对推定方法的适用进行合理的规范,合理限制其适用方法和条件,从而达到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平衡。  相似文献   

5.
由于毒品犯罪的特殊性,认定犯罪嫌疑人对所运输、持有的物品为毒品较为困难。为解决认定毒品犯罪中主观"明知"的困难,司法实践中引入了推定方法。然而,由于推定方法自身的缺陷以及毒品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性,导致在毒品犯罪中适用犯意推定方法可能伤及无辜,因而需要对推定方法的适用进行合理的规范,合理限制其适用方法和条件,从而达到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平衡。  相似文献   

6.
犯罪目的作为一种主观违法要素,在证明上具有困难性。犯罪目的的证明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推定;二是推论。各国对犯罪目的能否进行推定,有不同的观点。我国刑法没有关于犯罪目的推定的规定,我们认为,结果目的可以推定,而行为目的一般不能推定。推论主要是通过行为人的外在行为来证明犯罪目的存在。我国有不少规范推论的司法解释,但其中有些不是很合理。在犯罪目的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成立时,用口供认定犯罪目的应当有补强证据。  相似文献   

7.
传统刑法共同犯罪理论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出现诸多异化,对其共同犯罪认定主观上需具备"明知"或可以推定"明知",依照限制从属说观点,"明知"的内容不要求具体认识到他人实施的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程度;除事先存在共谋外,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应仅成立于本犯实行既遂前,至于犯罪既遂的认定应当区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采取诈骗模式的不同而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了财物。在平行式和分工式两种典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模式中,帮助犯承担责任范围存在差别,应辨别情形分别认定帮助犯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于平台经营者实施的严重脱逸社会相当性的中立帮助行为应予以限制性处罚。  相似文献   

8.
刑事推定在诉讼证明活动中有很强的实用价值,我国理论界对此研究不够深入,司法实践中对推定缺乏必要认识和正确运用,造成了某些案件诉讼证明及事实认定上的困难。“持有型”犯罪、赃物犯罪、共同受贿犯罪主观罪过方面以及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客观行为方面运用推定时应注意一定的事项。  相似文献   

9.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了洗钱罪的犯罪主体、客观行为方式、主观“明知”等构成要件和罚金刑内容,与此同时,反洗钱的司法适用规则也随之改变。当前,走私犯罪及其衍生的洗钱行为的认定,存在罪数认定缺乏统一标准、洗钱犯罪起始时间节点及其上游犯罪认定过于复杂等困境。为破解这些困境,司法机关应从刑法规范的体系和整体解释出发来判断走私所得的接收和处置行为与“共罚的事后行为”的关系、下游行为与走私犯罪行为的关系,从而作出罪名认定和罪数评价。在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时,不能要求其对某一具体上游犯罪的罪名具备明知。走私犯罪的犯罪所得应包括犯罪直接或间接产生、获得的一切财产。  相似文献   

10.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理论研究重心已逐渐从早期的罪性之争转移至探究本罪的解释与适用,主要是"明知""情节严重"与"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解释与适用。本罪的"明知",仅指明确知道,在行为人否认"确知"或辩解仅"疑知"时,应结合相关认定标准,通过司法推定方式证明其"确知"。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应从非法获利状况、帮助行为情况、帮助下游犯罪造成的损害以及再犯罪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关于"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不应对此处"犯罪"进行限制解释;本罪可以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但最终仍应根据本罪第3款规定择重罪处罚。  相似文献   

11.
在对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进行司法适用时,应当依据民众观念和社会情势的变化对其进行扩大解释,结合"公共场所"的本质属性以及网络空间的社会属性,网络空间应当被认定为"公共场所";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具有其独有特点,认定虚假信息要从内容的虚假性、诱导性、具体性以及信息来源的非正当性等四个方面来加以认定;"无事生非"的主观心态并不是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罪所必需,其主观心态既可以是主观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明知"的认定应当以刑事推定的方法来予以认定;借助于"累计犯理论"和"传播性理论"判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时,要合理考量发起者的行为使得危害进一步扩大的危害后果。  相似文献   

12.
黑格尔犯罪目的观的基本内容是:行为与目的互为表里,具有一致性;人的目的与后果、意志与行为具有一致性,行为与意志是相对应的。犯罪目的包括普遍目的和特殊目的。前者由行为的普遍性决定,是任何同种性质的行为普遍具有的;后者是具体行为特别追求的目标。黑格尔的犯罪目的观之启示:目的犯是指以特殊目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作为罪过认定要素的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必然引起的整体的、最终的结果;原因、结果具有同一性,罪过认定不能忽视行为人对危害行为的主观心理态度。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对于多次盗窃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于多次盗窃之"次"的认定并没有明确规定。文章对多次盗窃的立法沿革进行了介绍,通过对多次盗窃的理论界纷争、司法实务的迥异运用和多次抢劫的司法解释的分析,借助犯罪主观层面和犯罪客观层面的时间连续性、区域相对性,探究了多次盗窃之"次"的认定,提出了对司法实践具有借鉴性的意见。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的规定,对于严厉打击以飙车、醉驾为代表的危险驾驶行为,具有积极的作用。但在具体实践中,却面临着认定故意与过失的困境,坚守罪刑法定与满足民众情感的困境。醉酒驾车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形式的判定应当围绕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运用"知"、"欲"构造分析判断。司法实践中,凡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无欲"态度的犯罪都应认定为过失犯罪,不能以认识因素的明知,否认对危害结果的排斥。  相似文献   

15.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罪过只能是故意,不存在过失,"应知"是推定的"明知".作为判定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标准的"重大损失",应结合商业秘密的智力成果特点,综合加以认定,但只能是可以计算的物质性的有形损失.保密措施的合理性仅是法律义务关系上的约束,以义务人能否知悉为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16.
受贿犯罪推定认定是解决司法实务中"一对一"问题的有效路径.受贿犯罪推定规则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适用范围的特定性、适用条件的限定性与适用结论的可反驳性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17.
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理论的基石,是认定不作为犯罪构成的前提和基础,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作为义务的表现形式有四: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推定的义务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罪的前提);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主要是合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先行行为包括违法行为和合法行为),且不仅限于过错行为。在认定具体犯罪时,应将作为义务与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特殊身份、不作为的实际行为的性质、危险程度、对危害结果的原因力等加以综合考察。  相似文献   

18.
设立及修正危险驾驶罪名是风险社会下顺应交通安全需求的必然选择。学界对该罪的罪过类型的认识有犯罪故意说、犯罪过失说和混合说等观点。正确认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是厘定其主观罪过的必要前提。在风险社会背景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应理解为关乎公共安全的交通秩序,而非公共安全本身。在事实层面,危险驾驶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和违反交通秩序所持的主观心态并不一致。在规范层面,危险驾驶行为人明知违反了交通秩序并对此持有希望或放任的意志态度时,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主观要件,故其罪过形式只能是犯罪故意。本罪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罪间关系为法条竞合关系,在出现法条竞合情形时,根据行为人对公共安全的主观罪过内容确定相关罪名,对其从一重处。  相似文献   

19.
单位犯罪的成立是为了确定犯罪的"单位性",以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成立的标准是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而不是另一类的犯罪构成.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包括单位、单位罪过和单位行为.单位的两个具体要素是单位的类型与单位的特征,单位罪过具有不同于自然人罪过的形成机制,单位行为具有三个不同的特征.  相似文献   

20.
侵犯商业秘密罪,在犯罪对象上,应注意商业秘密的整体新颖性和部分新颖性的区别;在实行行为上,"利诱"不应包括欺骗;在犯罪结果上,"重大损失"不等于商业秘密自身价值;在主观方面,"应知"应推定为"明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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