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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肉搜索"侵犯个人信息,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刑法修正案(七)》提出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但未将"人肉搜索"入罪,"人肉搜索"行为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并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应当在刑法中设置专门条款以规制"人肉搜索"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相似文献
2.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18,(6):117-124
我国《刑法》第253条之一中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具有构成要件意义。肯定司法解释将违反部门规章的行为纳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范围的观点不具有合理的解释逻辑;《刑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扩大趋势并不必然等同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范围的扩大。对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解释,可以从我国《刑法》第96条的规范意义和体系解释的角度出发。司法解释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界定有突破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在实践中应当限缩适用。 相似文献
3.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5)
在互联网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呈现出诸多新情况、新特征,主要表现为犯罪数量的高发性、犯罪实施的便利性、犯罪主体的多元性、犯罪行为的智能性和犯罪危害的广泛性。受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影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升级,对侦查、惩治、防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之我国缺乏统一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刑法》的相关规定还存在许多疏漏与不足,从而导致惩治该类犯罪面临着诸多现实困难。为了应对严峻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确立适应互联网时代要求的刑事政策,完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立法规定,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司法适用标准,加强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律监管与执行,加强惩治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国(区)际合作。 相似文献
4.
武旭强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20,32(1):129-134
大数据时代下,无论从公民个人信息所涵摄的权益内容还是从规范价值的立法初衷来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属性理应界定为兼具"个人属性+超个人属性"的复杂法益。而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路径既要从刑法保护体系内部通过立法技术与司法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调整,也要从刑法保护体系外部逐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刑法条款与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相衔接。 相似文献
5.
刘艳红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33(6):20-32
为避免法益概念的抽象化并充分发挥法益限制处罚的机能,在已确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为个人信息权的前提下还应将之具体化。在民法编纂背景下,基于刑民一体化视角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并结合《民法总则》第111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是个人信息权中的信息自决权。分析欧美两大模式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源头,个人信息的使用体现出信息主体的意志力,具有赋权效果,以信息自决权作为该罪法益可突出个人信息权在理论源头上与人的尊严和自由密切相关性。基于民法要扩张刑法要谦抑的理念,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也不是等同于民事权利的个人信息权,而是其中最重要的权利即个人信息自决权;以信息自决权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正是对刑法一般性的自我决定权的丰富和发展,并能充分发挥刑法保护公民自由等个人法益之机能。信息自决权司法实践中具有甄别值得处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机能。 相似文献
6.
孟传香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4(2):85-87
《刑法修正案(七)》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纳入刑法规制范畴,但本罪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疑难问题亟待解决。文章从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公民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关系,"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依据,行为方式的完善,"情节严重"的细化,行为主体以及罪数形态几个方面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7.
从裁判文书网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判决中可以看出,对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定位,违法所得范围认定,以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下游犯罪的罪数关系,是实务界仍存有分歧且亟待解决的问题。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受到刑法保护;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所得不应当扣除成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下游犯罪属于牵连犯,但应当例外地予以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8.
“告知—同意”是在各国个人信息立法中得到广泛适用的基本规则之一,其包括了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信息处理者的基本义务和信息主体的基本权利。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民法和行政法中,“告知—同意”是明文确立的行为准则和免责事由,然而,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状中,“告知—同意”并没有得到明确规定,是刑法在个人信息保护的整体法秩序中与前置法衔接不畅的关键症结所在。因此,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厘清“告知—同意”的体系地位和功能定位,通过实质解释论的目的解释方法对该规则的出罪机理进行深入阐释,是个人信息保护议题下刑法规则边界明确和归责机制完善的前提。 相似文献
9.
丁瑜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8,(3)
我国刑法通过两个刑法修正案和一个司法解释对个人信息进行刑法保护,但其中也存在很多问题。个人信息不仅关乎公民的人身权利,还影响着公民的财产权益,并且会出现大规模泄漏现象进而损害到社会公共秩序。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够完善,应当增设非法利用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还要确定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其他犯罪的竞合关系。 相似文献
10.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5,(3)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十六条主要从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方面以及法定刑的设置三方面对现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了修改,这些修改的总体趋势是扩大两罪名所涵盖的打击范围,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力度的增强,值得肯定。但前置法的缺失往往会造成刑法罪名认定的困难,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我们国家亟需制定并颁布一部完整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 相似文献
11.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6):57-65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以互联网为媒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问题日益严峻。通过对168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二审案件的实证研究发现,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法规制正面临着保护法益界定不清、法律适用偏差、量刑不适当等诸多问题。未来应从事前预防入手,明确法益保护立场,规范该罪的定罪量刑活动,优化刑罚适用,实现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的有效衔接,更好地构建起个人信息保护框架。 相似文献
12.
13.
杨浚泽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3,(5):93-104
作为敏感个人信息的一个种类,《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特定身份信息”的增设,对于完善我国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特定身份信息也面临着刑法保护难题。一方面,其内涵不清晰导致无法确定此类信息的特征与要素;另一方面,其外延不明确致使难以把握此类信息应当包括哪些具体信息类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视角下“特定身份信息”的实质界定,应当从文义出发,立足法秩序统一原理、以前置法规定为基础明确其包含要素,并基于保护法益对其内涵进行限定,同时还要借助场景理论对具体包含的信息类型进行实质判断,从而准确适用入罪标准以实现对特定身份信息的刑法保护。 相似文献
14.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21,(5)
当前,我国刑法学界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存在超个人法益论与个人法益论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其中,超个人法益论的论证过程有失完整,且存在较为明显的逻辑缺陷,因而有悖于现行法律规范的规定与当前刑法理论的发展趋势,可能导致处罚漏洞产生;个人法益论虽然肯认了该罪的个人法益,但仍存在论证瑕疵。因此,应当将本罪法益确定为个人信息权法益,并运用场景公正理论,通过综合评估该理论框架下信息主体、信息类型与传播原则三个变量,厘定具体情境中的个人信息权利边界,从而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之间的紧张关系,实现对个人信息权法益的场景化保护。 相似文献
15.
16.
王思维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23(1)
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但这一规定并没有为隐私权提供有力的刑法保护。通过分析隐私权在刑法中的应有地位和刑法对其保护的现状,可看到刑法对隐私权保护的不足。应通过对刑法第253条之一进行解释,以弥补这些不足。 相似文献
17.
吴云民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3,(2):63-67
大数据时代,信息技术的更新换代使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个人信息的法律内涵与外延呈现出不断扩张的态势。与此同时,个人信息背后所潜藏的经济价值也在急剧攀升。由此而来的是,传统刑法体系暴露出公民个人信息范畴界定不明晰、隐私权法益保护不合理、下游行为规制不完备等诸多不足。为适应大数据时代的技术变革,当前刑事立法亟需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这种结构性嬗变作出相应调整,有必要将公民个人信息扩大解释为公民个人数据,赋予公民个人信息以个人信息权法益,同时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下游犯罪行为也一并纳入刑法的“打击半径”,以此形成公民个人信息在收集(获取)、储存(利用)、处理(提供)以及下游犯罪阶段的一整条“生态保护链”。 相似文献
18.
信息社会背景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现象日益严重。刑事立法顺应了惩治此类犯罪的社会需求,将该类行为入刑,但相关规定还应加以细化、完善。刑罚预防应当与犯罪预防相结合,只有做到事发前预防、事发后严惩才能真正遏制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事件的频发,从而真正做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严密保护。 相似文献
19.
王格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8(2):83-85
《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新罪名,揭开了个人信息权刑法保护的序幕。我国个人信息权刑法保护立法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犯罪主体范围需要进一步扩大;犯罪客观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定刑配置方面需要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20.
李舒俊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5,(2):26-30
互联网金融领域中,针对金融消费者的刑事犯罪主要涉及侵犯公民财产权类犯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犯罪。针对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实施非法集资侵犯公民财产权类犯罪类案件,刑法应进行及时有效的打击。针对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犯罪,应适当放宽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的入罪标准。强调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刑事保护与刑法谦抑精神并无矛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