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是目的犯,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文章通过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非法占有是否需要单独证明、产生时间、认定方法等方面进行论述,同时指出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中的非法占有时应注意的问题,以期对司法实践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2.
3.
从理论及实务经验来看,盗窃、诈骗等侵财类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一般由“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两个方面构成。排除意思侧重排除权利人的法益保护,利用意思侧重财物的经济利用。合同诈骗作为诈骗的特殊形态,其非法占有目的也可以从此两结构进行认定。具体来说,从签订合同时、合同履行中判断其是否具有排除意思及利用意思,也可以从合同履行中履行完毕前对通过合同取得财物的利用方式判断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相似文献   

4.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中部分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为一种便捷的金融结算工具,信用卡已逐渐被社会大众认可并广泛使用。但由于信用卡的使用是以持卡人个人的身份信用为基础,信用卡业务具有与生俱来的风险性。近年来,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增势相当明显,随着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日益增多,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亦值得关注。  相似文献   

5.
贷款诈骗罪主体认定方面有三个疑难问题:一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贷款诈骗罪;二是单位贷款诈骗的情况下负有责任的人员能否构成贷款诈骗罪;三是以单位名义实施,实为自然人贷款诈骗情形的认定。有五种情形即为实施犯罪而设立单位或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盗用、冒用单位名义实施贷款诈骗,私人合伙企业、私营独资公司实施贷款诈骗,承包、租赁经营者以单位名义实施贷款诈骗。  相似文献   

6.
信用卡诈骗罪逐渐成为高发的金融犯罪。建议根据登记持卡人和实际持卡人不一致的具体情况,确定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主体,谨慎推定持卡的人非法占有的目的,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统一对催收要件行为认定和时间计算的认识,完善对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7.
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诈骗罪的主观超过要素,是认定诈骗成立必不可少的主观要素。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问题,在准确认定诈骗罪成立中特别重要,认定时应坚持目的与行为同时存在原则、目的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超过要素,实务认定方法主要是刑事推定。  相似文献   

8.
2009年出台的信用卡诈骗犯罪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具体应用情形,但该司法解释尚有遗漏之处.该解释中的“规定限额”和“规定期限”的含义,需要对照银行业相关规定进行理解,而有效催收的标准应采用“透支人收到说”.关于部分归还行为的判断应以未归还的透支款是否达到“数额较大”为标准.司法解释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六种情形存在逻辑瑕疵.对于行为人同时实行恶意透支行为及传统型信用卡诈骗行为时,应当使用几种行为的犯罪数额按比例以一种行为的犯罪数额折算的方法确定其犯罪数额.  相似文献   

9.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具有区别于传统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显著特征和特有的犯罪构成要件。在犯罪主体上,其属于身份犯,信用卡申领人方具有犯罪主体资格,借用人不能单独构成该类型犯罪;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需要综合行为人的各种行为加以考察,不能客观归罪,也不能仅以发卡行催收后拒不归还来推定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发卡行催收行为的实施应自透支期限届满后以有效的方式能够确使申领人知晓为标准;行为人的透支数额不应包括其应支付的利息,对于行为人利用多张信用卡实施的透支行为,其透支数额的计算应当进行累加。  相似文献   

10.
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之一,成立的前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透支限额和透支期限,可分为一般违法性恶意透支、超限额型恶意透支和超期限型恶意透支,对后两种犯罪性恶意透支设定“催收不还”这一限定条件以认定其犯罪性。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信用卡诈骗罪多发,尤其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虽然这只是个罪,但其影响已经超出个罪的范畴,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社会性问题。在刑事审判实践中,通过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主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解读,发现这一个罪中存在两个悖论。其主要原因是该罪的入罪门槛过低,刑罚权的干预范围过大,同时法律条文自身也存在一些问题。要修订该法条,可以借鉴德国立法模式,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行为从信用卡诈骗罪中剥离出来,独立成罪。  相似文献   

12.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持卡人"不仅包括信用卡申领人,也包括实际使用信用卡的人。在信用卡申领人将信用卡交付他人使用的过程中,信用卡申领人和使用人往往能构成利益共同体,其在恶意透支上,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的行为,在此种情况下,应将信用卡申领人和信用卡实际使用人都认定为"持卡人"。  相似文献   

13.
"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构成要素之一,对其准确理解、把握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基础。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不等同于民法上的"非法占有",也不能简单理解为"非法所有"或者"非法占用"。其成立既需要排除权利者意思,也要有利用处分意思。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占有目的"的探寻应当立足于案件证据,采用司法推定方式,排除合理怀疑。  相似文献   

14.
《刑法》第196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其中第一款第4项、第二款对恶意透支做出了规定和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对恶意透支进行了更为具体的司法解释。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研究,对立法、司法机关做出的界定进一步提出质疑并加以分析,有利于消除对此罪认定方面的困惑。  相似文献   

15.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最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刑法上的占有与民法上的占有具有本质的区别。刑法上的占有不同于占用,与毁坏则有一定的交叉关系。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结合及综合评判的评价方法,并结合主体资格、履行能力、担保能力、履行情况、处置财物的方式、违约后的行为、高风险经营行为有无实际保障等具体评价标准,结合案情具体分析,不能仅仅凭借某一或某几种情形轻率地得出结论。  相似文献   

16.
金融诈骗罪不仅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而且侵犯财产所有权。“非法占有目的”是所有金融诈骗罪必备的主观要件 ,而不是选择要件。对于金融诈骗罪这种目的犯而言 ,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 ,直接决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准确把握非法占有目的的涵义并适用司法推定理论才能够正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从而有助于金融诈骗罪的认定和惩处  相似文献   

17.
97’刑法改变了用诈骗罪"包办"所有诈欺类行为的立法技术,将部分涉金融的诈骗犯罪单独设置一节。然而,同样是金融领域的诈骗犯罪,刑法却仅在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以及恶意透支中明确规定了"非法占有目的"。即使如此,"非法占有目的"该是所有金融诈骗罪共有的主观超过要素,其中,除了信用证诈骗罪中的"骗取信用证"是短缩的二行为犯,其他类型均是断绝的结果犯。对于主观的超过要素,单纯使用司法推定的方法过于单薄与粗糙,文章通过"三破除,一反思,一肯定"的方式,提出证明"非法占有目的"需要"综合治理"。  相似文献   

18.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对于案件的定性具有重大影响,理论界及实务界对此也有多种观点,莫衷一是.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只能产生于签订合同前(包括合同签订时),行为人签订合同前(包括合同签订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行为人签订合同后、财物交付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行为人签订合同及财物交付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应认定为侵占罪.  相似文献   

19.
因恶意透支行为构成的信用卡诈骗,称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只有准确认定恶意透支行为,才能判断是否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实践中,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争议焦点通常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及是否具备恶意透支的主体资格,因此有必要对透支行为发生时的行为人目的及行为人是否具备“恶意透支的主体资格”进行讨论和界定,进而准确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20.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需要进行理论重构,现有的对恶意透支的构成要件的解释,以持卡人为中心,而忽视了信用卡交易的另一个主体银行,对其应当进行限缩解释.银行在信用卡交易中的一些民事行为,对持卡人的权益会产生影响,但是这种影响不足以影响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认定原则“有救济无刑法”.银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些履行行政义务的行为,对持卡人的权益也会产生影响,这种影响会影响恶意透支行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认定原则“被害人过错理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