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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党的十八大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败工作作出新的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惩治和预防腐败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止腐败,同时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宪法的遵守和法律  相似文献   

2.
CEPA实施以来取得初步成效,但缺乏便于操作的明确和具体化的争端解决机构。本文从国际法的角度提出几种可供CEPA选择的争端解决模式,并对其进行利弊分析,以期为构建CEPA争端解决机制作出贡献。  相似文献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一体化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推进检察侦查一体化的实践中检察机关面临省级检察院主导作用发挥不够、市级检察院主体作用有所缺失和基层检察院基础支撑作用不足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建立专门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构建符合检察一体化履职要求的侦查队伍,完善线索管理、介入侦查、外部协作、考核评价等机制,利用信息技术赋能检察侦查工作,以进一步发挥检察侦查一体化机制的整体效能。  相似文献   

4.
少年司法制度的一体化,是以保护少年权益为核心,将涉及保护少年司法权益的领域进行整合,以独立于传统的成年人司法体系,形成以司法保护为重心的刑事·民事·行政一体化制度。  相似文献   

5.
当前,世界经济区域一体化和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趋势并存,而粤港澳经济一体化走出一条与世界其它地区不同的独特发展道路。随着粤港澳经济合作的深入,三地的经济一体化需要法律上的合作,粤港澳经济一体化呼唤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6.
《全面建设现代后勤纲要》提出了军队后勤保障体制一体化的要求。本文从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角度论述了军队后勤保障体制一体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相似文献   

7.
我国以户籍为身份标志的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剥夺了农村居民平等享有社会保障资源的权利,拉大了城乡差距,加剧了城乡对立和社会分化,背离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普惠和公平目标。笔者认为,充分认识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的必要性,强化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的制度保障,制定符合中国社会类型和社会结构的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实施规划,做到初期重点突破,中期整合衔接和终期城乡并轨,是构建我国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的可行选择。  相似文献   

8.
吴智 《时代法学》2009,7(6):50-58
一、前言 联合国贸发会议(以下简称贸发会议)在《世界投资报告2009))中指出,在当前国际经济和金融危机的背景下,2009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以下简称FDI)预计将从2008年的1.7万亿美元下降到1.2万亿美元。但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所作的《世界投资前景调查(2009-2011)》显示,  相似文献   

9.
TPP与中国的经济一体化法动向和对策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何力 《政法论丛》2011,(3):26-33
在APEC框架下进行的TPP(环太平洋战略性经济合作协定)是一种广域经济一体化的实践,突破了传统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法的地理邻接性的空间限制,而其中的美国、日本等国的动向对中国经济贸易发展有重大影响,因此中国有必要在战略高度上审视其经济一体化对策,积极应对TPP带来的新挑战。从国家利益出发权衡利弊,中国应该积极参与到TPP谈判进程中。  相似文献   

10.
《法学杂志》2011,32(12)
城乡一体化是使城乡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方面协调发展的过程,系统庞杂、内涵丰富。检察机关服务城乡一体化既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和“三项重点工作”的落脚点。当前,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应在完善组织机构、履行检察职责、健全工作机制等方面不断探索,为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提供切实可靠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1.
《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简称CECA),是海峡两岸正在协商的一项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虽然海峡两岸都希望能尽快签署该协议,但因各方对待该协议的态度和目的不完全相同,使得协议的法律性质、签署方式和内容成为极其敏感的问题。为避免协议被国际化,我国大陆应该坚持“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同时,在协议内容上坚持两岸在经济利益上互利共赢的原则,借鉴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在2003年达成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有关经验,使CECA切实为两岸的融合与经贸繁荣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12.
赵生祥 《现代法学》2007,29(2):149-156
对于可以仲裁的争议事项,祖国大陆和我国台湾的仲裁立法有着不同的规定。大陆1994年《仲裁法》将可仲裁事项限定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并明确规定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我国台湾“仲裁法”则将可仲裁事项界定为依法可以和解的争议。海峡两岸可仲裁事项的差异,表明了两岸对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不同认识,也表明了两岸对当事人自主选择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不同态度。相比之下,我国台湾“仲裁法”对可仲裁事项的界定,更准确地反映了适宜仲裁的争议事项的范围,更充分地尊重了当事人的仲裁自治权,因而值得祖国大陆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13.
当前,以仲裁方式解决两岸经贸纠纷已成为法律界的共识.但两岸现行相互认可与执行民事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却存在简单套用认可与执行法院判决的规定、申请认可时效违背仲裁效率原则、潜藏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滥用可能和可以认可与执行的仲裁裁决范围不明等问题.为了消除上述问题,海峡两岸可采取完善各自单边立法、签订两岸专项协议,乃至两岸统一后由全国人大统一立法的对策.  相似文献   

14.
海峡两岸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两岸有关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既有分歧也存在一定的共性。从两岸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看,仍有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各自的司法和立法机关应当通力合作,加强协调与沟通,消除妨碍两岸相互认可与执行仲裁裁决的阻力和法律缺陷,共同为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维护两岸公司、企业和同胞的合法权益作出努力。  相似文献   

15.
王超 《政法论丛》2007,7(6):27-32
原产地规则是顺利实施CEPA的一项基础性工具.目前CEPA对货物贸易采用的原产地标准主要是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辅之以税号改变标准和从价百分比标准等;对服务贸易中的"服务提供者"主要采用注册成立地标准和业务执行本地化标准.CEPA现有原产地规则较好地反映了香港经济实际,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有些规则不够明确,或过于复杂,或存在违反WTO相关规则的嫌疑等.因此,可考虑在货物贸易方面,适当情况下多采用税号改变标准,并且引入累积规则;在服务贸易方面,引入相对宽松的资本控制标准.  相似文献   

16.
王超 《政法学刊》2007,24(5):62-65
对"服务提供者"进行合理界定,是确保CEPA服务贸易领域一系列优惠措施顺利实施的前提。CEPA附件五对此进行了规定,与GATS和其他RTA的规定基本相同,但也有其特殊之处。CEPA界定法人主要使用了注册地标准和业务本地化标准,这可能引起"溢出效应"。建议引入条件相对宽松的资本控制标准,并完善与其配套的程序等其他规则。  相似文献   

17.
慕子怡 《政法学刊》2008,25(2):71-75
CEPA是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更紧密经贸安排协议。CEPA的顺利实施对中国两岸三地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具有重大意义。但是CEPA在争端解决方面的规定不完善,现成的机制难以解决CEPA争端,所以应当构建一套争端解决机制。一方面应选择合适的解决争端方式,如协商、司法、仲裁、WTO专家组等;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其他争端解决机制的成功经验。NAFTA的成功经验和在实施过程中暴露的不足,值得CEPA借鉴与充实。  相似文献   

18.
海峡两岸反洗钱法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许光 《法学杂志》2007,28(2):36-38
近年来,随着海峡两岸交流日益密切,两岸间的跨境洗钱活动也愈发猖獗,已严重侵犯了两岸经济秩序与社会安全,因此,两岸携手共同打击和预防洗钱犯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两岸间反洗钱立法是进行合作的法律基础.通过对大陆<反洗钱法>与中国台湾<洗钱防制法>内容的比较,主要包括:立法宗旨之比较、洗钱对象及其来源之比较、反洗钱义务主体之比较、反洗钱国际合作之比较、法律责任之比较,彼此相互借鉴、取长补短,以期促进两岸反洗钱立法的完善,从而为两岸进行反洗钱刑事司法合作构建法律基础,以共同惩治两岸间洗钱犯罪,促进两岸金融与经济安全,维护两岸和平与稳定.  相似文献   

19.
宋杰 《政法学刊》2008,25(3):94-97
中央法律和特别行政区的地方法律处于平等地位,而且各法域没有一个共同的民商事立法机关,这些特点决定了区际实体法协议和区际冲突法协议是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主要途径。区际协议的法律依据是基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规定。区际协议本质上不是任何形式的法律,因而在各法域内部没有直接适用的效力,无法对抗内地法与香港法、澳门法的规定,需要经过立法程序转化为内地的法律才能在内地法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相似文献   

20.
高通 《政法学刊》2013,30(4):89-95
在两岸遣返实践中,两岸对遣返性质的争论、遣返规范缺乏可操作性以及两岸对遣返对象的争论,是制约两岸刑事犯遣返机制顺利进行的三大困境.遣返的对象主要是刑事犯或刑事嫌疑犯,但还存在一定的限制性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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