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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在理论上有颇多争议,在我国立法上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又确实存在且亟须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考察他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及判例、学说的发展情况,提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限定原则.  相似文献   

2.
当合同因违约而被解除时,被违约方得以向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责任。这已在我国立法中得到了肯定与体现。但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做法,学界对该问题也未作全面评述。合同违约解除后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在理论和实践上有重要意义。以合同违约解除为视角,从合同解除的效力理论出发,结合各国立法例和学说,界定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范围是履行利益还是信赖利益、是否包括可得利益,有助于完善合同解除制度,进而达到平衡合同双方利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3.
对合同中的非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从比较法研究和利益衡量角度来分析,旅游合同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因违约而致非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在适用法律上,可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120条.在未来立法上,应当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4.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法律条文规定得比较清楚。但处理起来,往往难以体现法律本身要求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法理性。就这一问题,我想谈一点粗浅看法。首先,确认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往往涉及行为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和受害人有无赔偿请求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它是依法确定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的前提和条件。对此,各国立法不尽相同。一般采取限制性原则,即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以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为限,不宜随意扩大。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53条规定:“损害为非财产上的损害者,仅以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为限,始得请求以精神赔偿之。“《瑞士民法典》第28条规定:“任何人在其人格受到不法侵害时,可诉请排除侵害。诉请损害赔偿或给付一定数额的抚慰金,只有在本法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始得允许。“至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立法上均予以明示,一般包括盗用姓名、违反婚约、致人死亡或身体伤害、侵害自由权、生命权、名誉权、肖像权以及人身  相似文献   

5.
论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阳子龙 《前沿》2004,(9):96-98
合同的解除可能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 ,根据我国法律 ,除当事人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 ,合同解除后违约方仍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对于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不无疑问。本文从法条的文字解释、债的理论、损害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续时间、损害发生和合同解除的原因等方面分析认为 ,因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随合同关系的消灭而丧失 ,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违约  相似文献   

6.
精神损害既可因侵权导致,也可因违约导致。然而,我国现行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却只承认和支持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排斥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这种状况直接影响到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影响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本文在对他国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考察和分析对比的基础上,论述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提出了构建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思路。  相似文献   

7.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剧剑涛 《前沿》2005,(9):127-128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民事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却不允许受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这既不符合立法精神,又不符合保护人权的逻辑。因此,应当构建既符合刑事诉讼特点又与民法相协调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8.
违约场合下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核心在于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根源在于把握合同合意性本质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约束。在廓清上述认识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区别,明确违约场合下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9.
违约损害赔偿是国际商事交易中受害方主要采取的救济形式.世界各国间违约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差异悬殊,这形成了阻碍国际贸易增长的法律障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公约》提出了一套适合国际商事交易违约损害赔偿要求的法律制度.公约确立的评判原则和标准包括六个方面:预见主体、预见时间、预见认识的类别、预见的主客观标准、因果关系的限定、预见的内容.就因果关系与可预见性的关系而言,公约是将因果关系作为对可预见性损失范围的限定.在公约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上,应注意过失违约与故意违约的区分.  相似文献   

10.
宋元断例, 在法律性质上, 是刑事类法律; 在法律载体形式上, 主要是判例法, 但也有成文法; 在编撰体例上, 采用唐朝律典体例。 宋元法律概念中断例与判例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宋朝断例是在对成文刑事法律作出解释和补充时所产生的司法产物。 宋朝对断例进行了 200 多年的法典立法, 制定了至少 16 部法典。 元朝断例是当时通行的两种法律形式之一。 元朝断例是整个刑事法律的总称, 相当于隋唐时期的 “律”。 元朝法律形式中不管是条格还是断例, 都存在判例法, 仅是比例有所不同。 元朝只有 《大元通制》 和 《至正条格》 把断例作为独立法律种类进行立法。 宋元断例是中国古代判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 是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的鲜活体现。  相似文献   

11.
<正> 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逐渐重视了对公民精神利益的保护。本文拟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范围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作一探讨。一、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精神损害赔偿适用原则是确定加害人赔偿范围的准则,也是指导和制约国家司法机关处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准则。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所适用的原则有:全面赔  相似文献   

12.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与一般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相比,在侵权的主体、侵权行为违反的义务、侵权行为的对象和责任成立方面有自己的特点。《婚姻法》规定了有权请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但未能涵盖实践中严重侵犯婚姻关系中另一方权利的过错行为,立法上应采用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列举之后加一个概括性条款;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方面,明确“过错”的判断标准,同时赔偿请求权人应限定为夫妻一方,不能任意扩大,但在赔偿义务主体方面,应列第三者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义务主体;在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上,应结合现行立法和婚姻关系的特点来确定。  相似文献   

13.
闵卫国  李春景 《求索》2013,(4):203-205
我国《婚姻法》第46条所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为离异损害赔偿责任,而非离因损害赔偿责任,故其并非侵权责任。婚姻为一种身份契约,那么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就是这种身份契约因一方当事人存在法定的过错行为而解除(即离婚)时所产生的一种法律后果。离婚本身并非侵权行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为了救济因离婚所生的不利益之立法政策的考量而由法律创设的一种特殊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4.
董皞 《岭南学刊》2007,(2):78-82
当前我国法律的统一适用要求搁置是否应当建立、引入判例制度的争端,而将判例作为司法解释的主要形式,从而确认判例在司法审判中的拘束力,以有力促进法律的统一适用。这不仅技术上可行而且具有立法依据,同时亦有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可资借鉴。对案例或判例形成问题,可以从体系、冲突规范、形成程序、发布程序等具体问题提出讨论方案。  相似文献   

15.
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人民法院一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农村人口和城镇人口的死亡和残疾赔偿金上采取不同的标准,这意味着在同一起人身损害赔偿事件中受到伤害的人可能因身份的不同而得到的赔偿有较大差别.人身损害赔偿的同命不同价规定,显然与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精神相违背,应予纠正.  相似文献   

16.
翟红娥 《人民论坛》2013,(7):175-177
南京国民政府立法者在制订亲属法时,为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变革中有妥协,即形式上趋向于自由、平等,但在部分内容上仍然坚守传统法律精神,其意旨在立法既能吸收先进的法律原则,又能尊重我国的传统习惯,让二者做到统一与融合,使法律对现实的社会秩序起到应有的法律作用。  相似文献   

17.
民法中的损害分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当前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数额或幅度没有明确的规定 ,立法相对滞后。本文根据实践体会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自由裁量的必要性及作用略作阐述  相似文献   

18.
缺陷产品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 ,缺陷产品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害赔偿 ,一般均包括在各国际条约和各国产品责任法损害赔偿范围之内。但对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及纯粹经济上损失、惩罚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 ,有关国际条约或各国产品责任法的规定及其理解存在较大分歧。在产品自身的损害及纯粹经济上损失上主要有三种观点 ,即否定说、肯定说、折衷说 ,其中折衷说较为合理。在我国法律中应规定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 ,确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9.
违约损害赔偿是国际商事交易中受害方主要采取的救济形式。世界各国间违约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差异悬殊,这形成了阻碍国际贸易增长的法律障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公约》提出了一套适合国际商事交易违约损害赔偿要求的法律制度。在减轻损失规则方面,公约确定了减轻损失合理性的标准,对减轻损失的措施类型作了统一规定。公约提出的减损措施合理标准包括诚实信用原则标准、充分预防标准及适度标准。公约提出的减轻损失措施类型包括中止或是解除合同、替代交易、变更合同及实际履行。  相似文献   

20.
自从《德国法典》847明确提出“非财产损害”可以获得金钱赔偿以来,精神损害赔偿的理念已经为大多数国家立法所接受。我国《民法通则》突破了“人格权商品化”的禁锢,规定了精神损害行为在法律上承担的民事责任。目前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数量有所增加,其原因是:一方面《民法通则》实施之后,当事人诉讼有据,法院审理有法可依;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观念的深入,人们的法律意识、权利观念较过去有了质的飞跃。目前,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和司法救济仍处于探索之中,对支付“扶慰金”的标准尚无具体依据,故多用调解方式解决。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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