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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资产证券化的资产转让程序通过保障证券化资产的独立性实现风险隔离的功能,其由两个步骤组成,一是实现证券化资产的转让,二是对有效转让的证券化资产予以财产登记。这离不开完备的财产登记制度。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要求不动产登记安全、低成本和便捷,而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现存制度又存有较多缺陷,本文试探讨建立一个统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系统,增加物权公示公信力,方便资产流转、提高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2.
中国公证与不动产登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设立国家登记簿对不动产物权进行统一登记是近代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保护不动产安全流转的管理制度。针对不动产物、权分离的特质,登记制度一般都确立了两项基本保障原则:一、登记生效原则: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二、登记的善意保护原则:凡登  相似文献   

3.
房产登记的法理和登记机关的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的房产登记制度正由单纯管理型向财产型转变。作为不动产物权的房产权利登记具有国家公信力,是国家建立房产权利统一的法律基础。为此,必须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4.
伍治良 《法学》2006,(11):107-114
拟证券化信贷资产的信托移转,关乎资产证券化的成败。信托财产独立性以信托财产的公示为成立要件。拟证券化信贷资产信托移转程序承担保障信托财产独立性和风险隔离的双重功能,以特定目的信托的设立来实现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以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来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拟证券化信贷资产信托移转程序分两步走:依债权转让程序实现拟证券化信贷资产转让,对有效转让的拟证券化信贷资产予以信托登记。  相似文献   

5.
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形式,也是各国物权立法的重要内容。由于不动产登记制度影响交易安全和社会财产秩序甚大,现代各国莫不对之重视有加。目前我国出台的《物权法》虽然对于不动产登记制度作出了系统的规定,但是对于不动产登记机关的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制度规定的还不够详细,应对其予以完善,以期对不动产权利人更充分的保护,同时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6.
谭启平 《河北法学》2005,23(8):49-54
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着没有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立法、没有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权属证书不统一、登记种类不健全、登记法律效力不明确等问题;在不动产登记制度完善时,应建立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统一规则、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采纳登记要件主义的立法模式,确立登记的公信力,建立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7.
一、物权法与执行财产权属的确定物权是对世权,具有绝对的排他效力,其设立或变动应当以妥适的方法公示出来,以保障交易安全。判明某项财产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是执行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采取执行措施的前提性准备工作,物权的公示方法恰好为执行人员判明财产的权属提供了一个明晰的形式判断标准。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同时,该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薄  相似文献   

8.
如果用一句话概括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现状就是“证出多门,分散林立”.不论是不动产物权登记法律法规的制定,还是实践中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操作都能充分地反映出这一特点:首先,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规定呈分散状态,不动产物权登记因不动产类型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登记制度. 其次,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的分散性直接导致了实践中“证出多门”的结果.并使不动产常常由于部门利益原因而不能实现快捷而安全的交易。第三,由于立法的分散性和登记部门的多元化,使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程序、效力各不相同。不同的法律规范和部门对登记提供材料的要求、对登记事项的审查力度各不相同。有的登记甚至出现与法律规定不相吻合的现象。  相似文献   

9.
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民法中的一项古老的制度性存在,其功能在于向社会公示物权的真实状态和变动情况,以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而不动产登记的审查模式是采取实质审查主义还是形式审查主义则是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重要命题,也是确保物权登记公信力和真实性的重要工具。因此,探讨研究不动产登记制度特别是不动产登记的审查模式,对建立运作良好实效突出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0.
根因于我国历史传统和计划经济体制下对财产尤其是不动产的分类管理,我国现行关于物权登记的法律法规极不统一,并由此导致了物权登记机关的极不统一。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延伸与加快以及作为WTO的成员国,值物权法草案讨论和修订之际,把对财产的行政管理和物权登记职能严格分开,建立独立、统一、采实质审查主义和对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实行职业责任保险为支撑的过错赔偿责任为基础的物权登记机构,对物权保护、维护交易安全并进而促进交易迅捷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1.
物权法草案中存在的重大理论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变动立法中,形式主义模式优于意思主义模式,不动产物权变动应统一采行形式主义模式."草案"中可预告登记的请求权范围应当加以扩展,需建立在建建筑物登记制度,为期房预售中的预告登记提供附着点.动产抵押标的物范围应仅限于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不受抵押物转让的影响,抵押物转让也不需要抵押权人的同意.  相似文献   

12.
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飞速发展的阶段,商品交易方式也呈现出多样性,因此,法律在保护财产静态安全的同时,需要更加注重对动态财产交易的保护。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不仅是财产交易有序化的必要条件,也是整套物权法律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石。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专门对不动产登记的重要问题作出了规定,确立了中国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结构,为将来不动产登记法的制定,提供了整体架构和思路,标志着中国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正式确立。然而,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着诸如立法不完善、房地分离登记、城乡管理不统一等许多问题。并且国内对关不动产登记制度当中存在的各个问题尚有争议与分歧,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就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从立法体系、登记机关、登记规则等方面提出改进意见,使我国不动产管理真正作到制度健全,有法可依,从而保障不动产真正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国家法律的权威,这也正是法律的意义之所在!  相似文献   

13.
公证与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公证制度在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中的作用《物权法》确立了公示原则,登记既是不动产物权的表征方式,又是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基本要件。《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只有进入不动产登记簿的物权才能获得最充分的法律保障。根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依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都必须经过登记才发生物权的效力。  相似文献   

14.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登记制度中的一种重要而特殊的类型,它是通过立法技术使某些债权物权化的一个重要创造。所谓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这种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一种特殊类型。一般的不动产登记部是已经完成的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即现实物权的登记;而预告登记的标的,不是现实的不动产物权,  相似文献   

15.
于海涌 《法学》2006,(2):67-74
法国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制度设计充分维护了契约自由的民法精神,但对交易安全的维护有所不足。不过,通过不动产留置权、解除诉权、不动产特别优先权、强制公示制度、相对效力原则以及登记员责任制度等一系列配套措施,在总体上最终实现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并基本上维护了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在中国的物权立法中,我们不仅要考虑登记对抗主义具有便于统一登记效力、降低交易成本、加速财产流转等方面的优势,对其制度设计的缺点也不能忽视。在中国目前的法制环境下,优先权制度的缺位将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名义权利人和真正权利人的错位将为交易秩序埋下安全隐患,因此我国在物权立法中不宜采用登记对抗主义。  相似文献   

16.
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强调了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对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作出了规定。《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相似文献   

17.
不动产是公民个人和整个人类社会生存的基础,不动产物权是诸财产权中的极为重要的权利,是世界各国财产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相似文献   

18.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不仅是财产交易有序化的必要条件,也是整套物权法律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石。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专门对不动产登记作出了规定,这标志着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结构正式建立,并为将来的不动产登记条例提供了思路。然而,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着诸如立法不完善、房地分离登记、城乡管理不统一等许多问题。因此文章认为有必要就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从立法体系、登记机关、登记规则等方面提出改进意见,使我国不动产管理真正做到制度健全,有法可依,从而保障不动产真正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国家法律的权威。  相似文献   

19.
我国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所谓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关依申请代表国家对不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其它应当记载的事项在不动产登记薄上予以记载公示,依法确认不动产物权归属关系的行为。不动产登记行为是具体行  相似文献   

20.
杨建津 《中国律师》2006,(11):53-54
全国人大目前正在抓紧制定《物权法》,物权法草案第三稿表明,我国物权法立法将力求最大限度地保护包括国家财产在内的财产权,公民私人财产权也将通过多种物权制度获得法律上更加完善及有效的保护。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是物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全部物权法立法结构中居于枢纽地位。其中,对于不动产而言,物权法定主义的意义在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变动均应遵循洁定要件而为,即物权公示制度。依现代各国物权法方面的规定或相关制度,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是物权公示制度的核心,并作为其合法性、有效性和公信力的法定要件。因此,实现不动产物权法定主义之核心就是登记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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