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不久前的一天下午,我在放学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被撞成轻伤,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驾驶员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此后,我父母与袁某就赔偿事宜申请交警部门调解,经交警部门调解。袁某同意赔偿我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0元,双方都在调解书上签了字。调解书生效后不久,袁某又反悔,  相似文献   

2.
案情简介:小陈是福山区一家服装企业的员工,10月中旬在骑自行车上班的途中被一辆摩托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摩托车车主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小陈承担次要责任.小陈要求单位为她申请工伤认定,却遭到单位拒绝,理由是小陈当天上班迟到半个多小时,事发不是在上班途中.  相似文献   

3.
案情回放 马某系某石化公司职员.2010年3月24日16时30分许,因家中老人有急事,在本科室领导不在情况下,私自提前30分钟离岗.回家途中因注意力分散而被一工地运土卡车撞伤,致腰部骨椎压缩性骨折.交警部门认定运土卡车负主要责任.马某经医院诊治,共花费医疗费等21000余元,病情稳定后,被确诊鉴定为九级伤残.  相似文献   

4.
家永 《工会博览》2003,(11):15-15
编辑同志: 我丈夫陈某是一家公司管理人员,两个月前,他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身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调解,负有主要责任的司机周某向我支付了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4.3万元。以往,  相似文献   

5.
在校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责任是一种法定的监护义务。其监护的时间和内容是特定的和有限的。学校对被监护人所负监护义务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当在校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受到损害,只有在学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而未成年人的亲属监护人在大多数场合要负无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6.
杨建友 《工会博览》2005,(14):19-19
江西读者王益东在来信中询问:我虽然没有经过驾校的培训,但因几个朋友自己有小车,在他们的帮助下,我学会了驾驶技术。最近,我借了一辆小车来过把瘾,可在公路上行驶时被公安交警部门查获,交警以无机动车驾驶证为由,对我处以500元罚款,并给予拘留10天的处罚。  相似文献   

7.
《青少年与法》2007,(3):48-48
编辑同志: 我是位中学生。一个星期六上午,我带着只有8岁的表弟乘坐中巴车到公园观看动物表演。由于小表弟身高不足1米,我就只买了一张全价票,没有给他买票。汽车在行驶途中突然刹车,致使小表弟的头部撞到前排座位的后背上,受伤较重。得知消息的舅舅起来后把表弟送到医院治疗,一共花掉600元的医疗费。我舅舅要求车主赔偿,车主却说,小孩没有购票,他不负任何责任。请问,免票乘车时受伤,车主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吗?  相似文献   

8.
《南风窗》2014,(11)
<正>医患关系恶化的十余年,中国经历了两轮医改,对医院属性的再塑造、修正医患消费关系的努力却没有转化成为一张有效的药方。如今已经到了治标和治本必须双管齐下的关键时期。"我买的是一张单程票,来了就没打算回去,要死不妨把你们带上。"这是北京市医调委的调解员郑平林遇到的一次最严重的威胁。对她发出警告的是一名30多岁的外地男性。2011年9月,他67岁的父亲因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病在北京某三甲医院接受治疗,几次手术后死亡。他便认定医院应该负全部责任,索赔200万。  相似文献   

9.
既然今天要谈“我的企业我做主”,那么我觉得首先要知道“做主”指的是什么。现代汉语词典里,对“做主”的解释如下:对某项事情负完全责任而做出决定。由此,我们可以联系到自己的家庭,在家庭里,一个主人除了要张罗洗衣做饭、拖地刷碗等日常生活的琐碎事情,还要对买房、买车、旅游等大事进行决策。所以我认为,在一个企业里,职工只有参与到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的决策过程中,  相似文献   

10.
吴健 《法制博览》2024,(6):28-30
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无效问题一直是民事法律领域中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通过对民事行为效力与无效问题的研究,探讨了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无效原因、无效的种类、无效的效力后果等问题。民事行为的无效原因包括法律规定、当事人意愿、行为内容等多种因素。民事行为的无效种类包括相对无效和绝对无效两种类型。相对无效指的是民事行为在一定条件下被认定为无效,而绝对无效则是指民事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被认定为无效。当一项民事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时,会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需要返还已经履行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文章旨在全面分析和总结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无效问题,为民事法律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11.
孙旭昊 《法制博览》2023,(36):31-33
“某洋债”虚假陈述案是我国首个证券服务中介机构承担债券承销连带赔偿责任的判例,其中未受行政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因尽调不到位、未勤勉尽责存在过错,而在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引起广泛讨论。本文从律师在证券虚假陈述诉讼中责任认定范围与标准、过错认定标准、重大性判断标准方面出发,探讨律师责任认定这一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规避策略。进而使律师更好地承担起信息披露的责任,承担好证券市场“看门人”的职责,在证券发行环节做好主体诚信建设,最终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繁荣发展。  相似文献   

12.
曹林 《法制博览》2010,(14):54-54
给警察下达罚款指标,逼着警察违法乱罚款,导致无数违法乱象,“罚款指标”和“指标执法”早成众矢之的,不过湖南株洲交警部门似乎丝毫没有意识到这一制度的不正当性。面对舆论的质疑,该省交警总队官员表示,交警部门通过绩效考核手段,可以提高民警的管事率,从而减少交通乱源,确保良好的交通秩序。  相似文献   

13.
近几年来,随着民间金融的发展,民间借贷纠纷越来越多的诉诸法院,也给司法裁判带来了许多挑战,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越来越突出的难点问题。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础。《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采"共同生活标准",更符合婚姻本质;而《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则采"身份标准",更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二者在成立标准和效果方面的不一致尤其是简单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在司法实务中易造成两难。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法院严格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在具体适用时仍然存在一些困境或者不公平的地方。一是夫妻中非举债方未分享到举债带来的利益,却被要求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二是虚假诉讼增多。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都需要对司法实践中造成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困境的原因进行分析,从而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并在立法过程中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4.
苏千禄 《法制博览》2015,(6):125-127
侵权责任免责事由对侵权责任最终认定有重大意义。本文着重对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内涵,在理论体系中地位的研究,发现不足。我国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种类不够完善,相关概念界定不具体,应加以完善,增加一般性法律规定也是一种很好的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15.
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引发了对由自动驾驶汽车产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的热议.认定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一般采用实时监测法来具体认定驾驶员和自动驾驶汽车的责任,这种方法既不便于取证也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在将来可以考虑赋予自动驾驶汽车法律人格使之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独立承担侵权责任,减少交通事故处理成本,提高处...  相似文献   

16.
司法检验、鉴定结论一直作为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之一。参照公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相关规定以及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制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流程,确定痕迹鉴定在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所能起到的支撑,并通过实际交通事故案例进行分析、说明,从而为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或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无接触交通事故提供参考或思路。  相似文献   

17.
高晓强 《法制博览》2023,(28):31-33
协作式自动驾驶是未来自动驾驶实现的主流方式,其核心是利用赋能型网络提供的网络产品从而实现自动驾驶。本文主要分析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如何认定提供网络的网络运营商侵权责任,并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对受害者提供救助,提出认定由运营商提供的网络产品责任在解决此类问题方面更具优势和共识。  相似文献   

18.
林夕慧 《法制博览》2022,(14):102-104
刑事合规对企业犯罪治理的作用路径有三条:第一,扩大企业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范围;第二,增加刑罚种类和加大刑罚力度;第三,在扩大刑罚梯度的基础上,施行有效合规的企业可将合规作为责任的阻却或者减轻事由,取得无罪或者减免刑罚的效果.本文主要分析了通过这种"正、负双向激励(stick-carrot)"模式,激发企业自主选择合规的...  相似文献   

19.
作为法律拟制的抢劫罪,转化型抢劫及其加重情节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也应当以其严重的侵犯财产权利及人身权利这一法益侵害的后果为标准。对于转化型抢劫及其加重情节的认定应当在保障人权和罪刑相当之间保持均衡。因此,可以通过对转化型抢劫罪基本犯罪的认定,并对转化型抢劫中的暴力或暴力威胁的手段程度、使用目的以及关联性等进行考量,在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下进行利益保护平衡的双重性考量与禁止重复评价等规则的考量,对转化型抢劫加重情节进行司法认定。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在满足转化型抢劫的情形下,应在违法性阶层以转化型抢劫罪对其行为进行评价,进而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与他人共同犯罪情形下的教唆犯或帮助犯以转化型抢劫论处,以实现罪刑均衡。  相似文献   

20.
于静 《法制博览》2023,(31):130-132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在国家发展政策和路线方针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对于草原环境损害的事前预防和事后修复责任的构造与落实问题的研究意义不断凸显。《民法典》将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加以确立恰恰印证了这一点,也为草原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提供了实体法依据。草原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区别于传统民法中的恢复原状责任,不能直接适用恢复原状责任的相关规定。由于草原生态系统与其他生态系统相比有其独特性质,故对于草原生态环境损害的认定标准与修复责任的范围有其特殊性。实践中存在关于草原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适用条件不明晰、救济主体不明确以及责任承担方式僵化的问题。在所有问题中,草原生态环境损害的认定是解除草原生态修复责任面临困境的关键所在。故应当明确草原生态环境损害的认定标准,并以此作为损害人承担草原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事实要件以及责任范围的确立依据。此外,还应明确主张草原生态修复责任的适格主体以及适当调整修复责任的承担形式。通过完善当前草原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制度,促进我国草原环境的尽快恢复,进而产生长远的草原环境损害预防效果。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