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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后,依法要形成“审议意见”。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有些地方进行归纳整理后,由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以“审议意见”的形式印发相关部门。有人认为,人大常委会表决的过程就是做出决定的过程,经过表决的“审议意见”不应称为“审议意见”,应称之为“决议”或“决定”;有人则认为,表决通过后的“审议意见”当然还是“审议意见”。本刊现选择了不同观点的文章,供您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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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依法无须表决,也不宜表决通过;如果非得进行表决,"审议意见"还是"审议意见",不能与"决议"或"决定"混淆。"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主要意见的归纳整理,不宜表决通过。以全国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公开的审议意见为例,标题统一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前言统一明确有多少人次的审议发言,"现根据发言情况,将常委会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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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审议意见表决与否,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都不会发生质的变化,只是通过表决的形式,使审议意见更加规范。笔者认为,表决通过后的审议意见,不可等同于决议或决定。理由如下:从两者的法定含义看:审议意见是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工作机构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报告、专项调研报告时,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决议或决定是指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卫生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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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审议意见"不同于"决议"、"决定",人大常委会会议不宜对审议意见进行表决。监督法对审议意见的办理有明确规定,那就是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如果把审议意见交由常委会进行表决,那就等同于通过了一项决议决定了。如果形成了决议决定,就无异于要求"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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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后,都要形成审议意见。不少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下发的文件中,标题或内容都是人大常委会对某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有人认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表述不妥,按监督法的提法,应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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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意见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在工作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文书形式,主要是向"一府两院"转交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时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于法律、法规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各地的做法不尽一致,多数地方是由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汇总,交一府两院办理,也有一些地方"审议意见"还要经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审议讨论和表决通过后,再交一府两院办理,并要求一府两院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执行情况。对此,笔者认为,"审议意见"属于建议、批评和意见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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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振涛 《新疆人大(汉文)》2011,(8)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后,都要形成审议意见。在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印发的文件中,标题或内容都是人大常委会对某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有人认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表述不妥,应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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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载,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修改常委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其中新增一项规定——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要向社会公开。修改后的议事规则规定,人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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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笔者认为,表决通过后的审议意见还称为审议意见不妥,应称为决议或决定。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中针对某项议题进行的发言,是一种特殊的建议、批评或意见。监督法第十四条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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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如春 《新疆人大(汉文)》1995,(8)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就审议事项提出审议意见则是常委会会议成果的主要体现。认真贯彻落实人大常委会议的审议意见有利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动"一府两院"工作,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为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落到实处,地方人大常委会做了不少工作。有的建立了审议意见制度,将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综合整理后,以常委会正式文件形式函告"一府两院"及报告工作的单位;有的提出落实办理的时限与要求;有的加强会后跟踪督办,随时了解办理的进度;有的还将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公诸于众。在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总的落实情况是好的,但也有不易落实或不能落实的。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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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如何改进和加强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是人大工作必须着力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近几年来,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建立了审议意见交办制度,使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工作逐步制度化和规范化。它是健全地方人大监督机制、强化监督职能的一种新的尝试,有些问题需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进一步探讨。一、关于审议意见的概念有的同志认为,凡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都应视为"审议意见";有的把主任会议对"一府两院"工作提的意见和建议也作为"审议意见"。笔者认为,审议意见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即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情况汇报时,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提出的达成共识但又不适宜作决议或决定,而常委会认为应当交"一府两院"办理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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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后,都要形成并下发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不少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下发的审议意见,标题或内容都有类似“人大常委会对某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这种提法,笔者认为欠妥。正确的提法应多加上“组成人员”四个字,类似“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某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实际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也不完全是一回事,其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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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依法监督的一种重要载体。如何提高审议意见的质量,充分发挥审议意见的作用,切实增强监督实效,需要我们在实践中认真探索和总结。笔者认为,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质量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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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意见是未经法定程序表决的常委会多数与会人员的共识,其法律地位高于代表建议,低于决议、决定。当前审议意见工作存在整理不规范、办理不得力等问题。其危害是,会导致常委会工作出现形式主义倾向,挫伤组成人员的工作热情和议政积极性,损害人大常委会的形象。目前当务之急是将审议意见作为常委会意志的一种独立的法律形态确定下来,要求"一府两院"认真照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