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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举证责任的承担是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的重要问题,举证责任由控诉方负担是刑事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规则,但是随着刑事诉讼的发展,在特定的条件下,还存在刑事被告人负担举证责任的情况,对这个问题的探讨对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及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举证责任倒置进行理论分析,进而对完善我国被告人举证责任制度提出了建议和意见,并着重剖析了几类应使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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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的要求不同,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其特殊性,这体现在作为被告方的行政单位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而原告的举证责任只要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的法定要求即可,当然,行政诉讼法也容许原告就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提供证据,但是,这并没有排除被告对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明责任。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这一主体具有恒定性,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乃至行政诉讼中处于优势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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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就是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进行论证,并承担该事实不能证明时可能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有以下一些问题是需要注意的,例如法院的查证工作、举证充足的标准和举证的责任转移的时机把握,举证的时限及地域效力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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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为有罪。”本条规定了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即无罪推定原则。这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所没有规定的,该原则的制定,不仅弥补了旧刑事诉讼法在这方面的不足,而且还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刑事诉讼的制度,对切实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防止错案的发生,顺利地完成新刑事诉讼法所赋予的任务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无罪推定的原则 (一)无罪推定的定义 无罪推定,是指被告人在未经法院确定有罪以前,应推定为无罪的人。这项原则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具体表现,它的具体内容是: 1.适用的对象是被告人或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是指被控告犯有罪行并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的中心人物,没有被告人,其它诉讼活动就无法进行。所以,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他可能是被科刑的对象,也可能是无罪的人或者是被害人。因此,被告人实际上是一个被追究、待证明的对象,这就要求,在诉讼中必须对被告人既不能开始就把被告人、嫌疑人当作罪犯而剥夺他的诉讼权利,也不能放松对被告人的追究,而只能随着诉讼程序的进展而逐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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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非法证据证明责任制度的立法审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和洪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5):78-80
构建科学可行的非法证据证明责任制度是一国刑事诉讼法和证据制度实现日臻完善的重要措施。我国《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非法证据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证明标准、证明方式等规制,标志着我国刑事非法证据证明责任制度初步建立,也必将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和证据制度的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然而,该规定关于刑事非法证据证明责任的规定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完善的地方,有待进一步审视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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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解读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作为民事诉讼核心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在《民事诉讼法》修订之际,以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事实为基准,借鉴法律目的性限缩解释学,将当事人具体为原告人和被告人,将要证明的案件事实限缩为案件要件事实,要求诉讼请求提出者和抗辩者对案件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明确否认者无须举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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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礼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2(2):11-18,22
刑事审判的中心问题是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因此庭审证明的对象往往集中在“七何”上,却忽视了对警察侦查行为合法性的证明。而警察的侦查行为是否遵循法定程序有时对认定嫌疑人是否犯罪以及罪行严重与否存在重大关系。因此笔者主张将侦查行为的合法性纳入证明范畴并由警察以证人身份出庭通过交叉询问来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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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是诉讼中遇到的首要问题 ,解决证明责任的承担 ,要明确证明的主体。传统法学对证明责任主体的认识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因此 ,有必要提出一种更加合理的、有实践操作意义的证明责任主体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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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资料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鹏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9(5):35-38
随着近几年经济犯罪的增多,在刑事诉讼中,会计资料越来越多地作为证据被司法机关用来证明被告人的财务会计事实。会计资料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针对不同的案件事实,会计资料在刑事诉讼中所起的证明作用也不同。对刑事诉讼中以不同证据种类出现的会计资料的证明作用进行研究,可以为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利用这一种类证据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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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证明责任制度完善之学理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彭洪毅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8,(5):54-57
刑事证明责任制度的核心是证明责任的分配。诉讼构造、司法证明活动的盖然性、犯罪构成理论作为背景性制度因素对证明责任制度构建有重要影响。具体刑事诉讼证明责任中,存疑有利被告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更具操作意义,举证责任倒。置的推定则是证明责任分配的例外规定。我国证明责任制度之完善当注意与转型时期诉讼模式、客观真实诉讼理念、证明度要求等现实语境中相关制度吻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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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是刑事诉讼中的主体之一,其所占地位与所起的作用很特殊,在自诉刑事案件中处在控告人的地位.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通常通过自己行使诉讼权利而得到责任追究与权益恢复,一般被害人所受损害相应较小,不存在社会救助问题。而在公诉案件中,是由国家公诉机关来承担指控犯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义务与权利的。此时从指控犯罪、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角度看,被害人处在从属的地位。对被害人造成的精神、身体的伤害相应更大,使得被害人的生活由正常而为窘迫困顿,生活质量大大下降甚至难以为继。从司法实践来看,仅通过由刑事诉讼行为的完成达到权益救济与权利恢复尚不足以使得被害人的生存环境得到基本改善。故此当考虑设立“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以解决此类问题。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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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实质是免除本应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而就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转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尽管我国法律对举证责任倒置作了相关规定,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在举证责任倒置立法中应坚持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原则、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弱者原则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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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清华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9(2):74-77
刑事协商制度是指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为前提,刑事诉讼主体之间通过对话与合作,在充分考虑对方诉求的基础上相互妥协,就刑事案件的程序、实体等问题达成共识,注重对话、合作与互惠而非对抗的一种司法制度.建构刑事协商制度必须具备适合的条件,最根本的条件是刑事协商的价值理念是否得到普遍的认可.在法治化背景下如何充分保护被害人利益、犯罪人利益及公共利益并最大限度地实现它们之间的平衡是当前刑事法治观念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向,刑事协商制度的建构即顺应了这一思想潮流.在刑事协商制度的建构过程中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人们观念的转变,如不能顺利解决,将直接妨碍刑事协商制度建构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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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文彤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8(6):40-44
无罪推定原则即任何人在未经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宣告有罪以前被推定或认为其无罪,它有利于准确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制度走向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标志。我国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些合理内涵,如起诉方负证明责任、取消免予起诉制度、疑罪作出无罪判决等,但无罪推定原则的全面贯彻在立法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因而了解我国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现状,探讨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及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等,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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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笔者认为,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按照罗马法时期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和罗森贝克规范说确立的证明责任分配法则确立的一般分配原则,“谁主张、谁证明”;二是按照“危险领域说”确立了证明责任倒置的特殊分配原则;三是从证明责任分配的理念出发,借鉴利益衡量说的分配原则,按照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证明能力,综合确定证明责任的承担。与此同时,为了便于表述,笔者在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证明责任进行分析之前对证明责任的概念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