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新时代行政检察具有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案结事了政和的功能定位。但在化解行政争议的检察实践中,检察机关面临着化解方式类型错配、化解结果效力弱化、化解职能定位模糊等困难。通过对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的分类标准、化解结果效力、化解程序等因素进行剖析,衍化出对应症结的生成逻辑,进而提出构设分类机制、调动多元主体、加强法治供给等对策。  相似文献   

2.
龙婧婧 《人民检察》2022,(19):69-70
<正>2021年党中央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要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检察机关该如何做实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是必须系统思考和研究的重要课题。一、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地位生成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推动法治现代化、有效实施法律、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使命所在。  相似文献   

3.
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社会矛盾,是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检察机关在社会矛盾化解系统中是一个重要的子系统。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能、检察权的运行原则和追求目标,是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相一致的。然而我国当前社会矛盾出现新的变化,检察机关必须在依法、充分履行现有职能的基础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转变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机制,从而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4.
在社会管理创新大局下,检察机关存在的滞后方面必须改革,检察机关必须在用人机制方面大胆改革,以人为本;明确检察职能定位,尤其要强调检察中的监督权和服务职能。  相似文献   

5.
检察机关应针对网络虚拟社会的具体特点,进一步明确网络虚拟社会对传统社会管理提出的新挑战,坚定立足法律监督的宪法职能定位,积极参与、保障和促进网络虚拟社会管理创新,进一步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疏导社会情绪、保障社会稳定、促进  相似文献   

6.
刑事二审程序中检察机关的职能与地位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陈卫东  李玉华 《法学杂志》2007,28(1):105-108
检察机关在我国刑事二审中是行使公诉职能,还是审判监督职能或者是二者兼而有之,一直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从二审的功能和结构看,公诉职能是检察机关在刑事二审中的应有职能.正确的定位不仅不会削弱检察机关的作用,反而能够加强检察机关在刑事二审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陈萍  陶然  王娜 《法制与社会》2010,(32):163-164
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是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今后一个时期政法机关的三项重点工作,其中,社会矛盾化解是根本。本文从分析当前社会矛盾种类、特点及产生原因入手,立足检察机关职能,探索创新机制,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8.
通过梳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4件典型案例,可以发现当前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呈现出"地区差异明显""化解方式多元""能动性强""参与社会治理程度高"等特点。但实践中出现的关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界限、检察机关介入争议化解的程序和方式、如何化解"过期之诉"以及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判断标准等问题亟需理论予以回应。检察机关在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中须始终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同时注重以政策参与者的角色开展溯源治理,实现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9.
沙勇  赵洪博 《法制与社会》2010,(33):201-201
检察机关正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本文从正确认识当前的社会矛盾、社会矛盾化解与检察机关的关系和检察机关如何立足检察职能几个方面谈谈检察机关如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相似文献   

10.
检察机关以专项活动为引领全方位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工作,在破解诉讼“程序空转”、深化诉源治理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但实践中也发现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存在立法依据不足、公开听证使用率低、化解方式单一等问题。以A省检察机关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实践为分析样本,提出完善顶层设计、准确把握监督和化解方式、依托“府检联动”机制增强化解合力、强化队伍建设等优化措施。  相似文献   

11.
黄婧 《法制与社会》2012,(22):48-49
从检察联络室的概念及发展历程出发,探索检察联络室的设立基础、设立原则,并重新明确检察联络室的职能定位,认为检察机关在设立过程中应明确法律监督职能、服务窗口职能、犯罪预防职能、基层管理职能等,从而不断优化检察联络室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路径。  相似文献   

12.
<正>行政诉讼法将解决行政争议确立为立法目的之一。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参与社会治理。一、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目标(一)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乃至再审等诸多环节,  相似文献   

13.
怀倩倩 《法制与社会》2010,(24):188-188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促进社会和谐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党政机关和公检法司各部门、各社会组织都有责任。检察机关的专政性质、法定职能和公平正义的追求目标,都充分说明了检察机关发挥职能,是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是相一致的,在化解社会矛盾的系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因此,检察机关必须从实际出发,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并把它作为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服务改革开放大局的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14.
沙怡 《法制与社会》2010,(31):86-86
化解社会矛盾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点,是检察机关现阶段的重要工作之一。作为基层检察院,应该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基础上,与各级政府等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化解各类社会矛盾。通过闹访、缠访的一般规律,从现象看本质,找出闹访、缠访每一个特案中的特点、难点,以便积极妥善的加以解决,为维护社会的稳定作出检察机关应有的贡献。  相似文献   

15.
崔晓晖 《法制与社会》2013,(26):257-258
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是当前检察机关各项工作的出发点,也是落脚点,也是检察机关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杠杆。基层检察机关如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是摆在我们面前至关重要的一个问题。本文作者结合在基层检察工作中的实际和所遇到的问题,从当前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中面临的社会矛盾类型入手,分析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存在困难的原因,提出对基层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思考和建议,以加强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和价值,为区域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16.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强化了检察机关民行检察监督力度,助推民行检察制度的新发展。民诉法修改后检察机关民行检察工作仍面临着诸多新情况、新问题。恪守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在多元化的法律监督格局中积极发挥基础作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乃民诉法修改后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科学路径。  相似文献   

17.
检察机关是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重要主体之一,运用群众工作原理统筹检察环节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是人民检察践行党的宗旨、坚持党的根本路线的内在要求。本文通过对新时期检察环节社会矛盾纠纷特征的分析,探讨检察机关基本职能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关系,从而探索运用群众工作原理统筹新时期检察环节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机制,为检察机关有效化解新时期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提供一定的参考。  相似文献   

18.
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困难,人民群众的有些矛盾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影响了人民群众生活的幸福感、获得感。检察机关做实行政检察工作,参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可以依托检察机关既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手托两家"优势。重视控告申诉等窗口部门的前台作用,收集行政争议案件线索,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多方面了解争议方诉求,重视和发挥好调解这一"东方经验"的作用,采取协调化解等手段,寻求双方、多方都能接受的方案,践行为人民司法和行政检察"穿透式监督"理念,切实减轻当事人讼累,实现诉讼经济,实践新时代"枫桥经验",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  相似文献   

19.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进入检察环节.社会矛盾是全局问题的综合反映,社会矛盾的化解是庞大的综合性系统工程.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的过程,就是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因此,检察机关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主体之一,是矛盾化解系统工程中的一个重要子系统,应当在分析和研究涉检社会矛盾特点的基础上,把握矛盾化解工作机制的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20.
王磊 《人民检察》2022,(21):55-59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依法能动履职,不断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常态化开展,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是,该项工作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制度层面,一定程度影响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深入开展。对此,建议从形成法律制度框架,完善争议化解制度内容,明确构建路径(包括打好外部协作机制基础、争取地方立法支持、纳入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统筹安排)等方面,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入法”创造条件。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