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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预防洗钱的措施和洗钱犯罪的认定均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必然会对我国洗钱罪的修订产生重要影响。上游犯罪的范围是洗钱罪犯罪构成的重要方面。从履行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义务、借鉴其他国际条约和我国反洗钱法律的规定以及洗钱罪主观方面的认定等角度出发。我国刑法中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应扩大至一切能产生犯罪所得及收益的犯罪,并且应扩展至域外犯罪和本犯实施的犯罪,从而实际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指导性要求和实质精神相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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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构成要件与立法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肖乾利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8(1):53-58
我国现行《刑法》及《修正案》关于洗钱罪犯罪构成的设计还存在较多缺陷,与我国签署的相关国际公约还不协调,尤其未能把贪污贿赂犯罪纳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不利于惩治腐败犯罪,也不利于反洗钱的国际合作。因而,应尽快制定《反洗钱法》,惩治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完善相关的刑事措施与制度,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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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洗钱罪的刑事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刑法国际化潮流的影响下,我国的洗钱罪立法日益显露出诸多局限与不足.为适应反洗钱犯罪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对我国<刑法>中洗钱罪的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笔者建议,今后刑事立法的修改应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对洗钱罪客观行为方式进行重构,同时亦应将实施上游犯罪同时进行洗钱者纳入洗钱犯罪主体范围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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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犯罪助长上游犯罪的蔓延,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我国为了更有力地打击洗钱犯罪,在相关法律中规定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金融机构应承担反洗钱的法定义务,反洗钱对于金融机构本身的生存与发展意义重大,金融机构应完善各项反洗钱措施,并从制度层面激励金融机构全面履行反洗钱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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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看我国洗钱罪的立法趋势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洗钱罪的主观罪过与客观行为、上游犯罪的范围、上游犯罪的发生地都作了明确规定。我国刑法关于洗钱罪的规范,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差异较大。总体说来,我国洗钱罪与国际反洗钱刑法规范的发展趋同与非趋同的局面会继续并存。但由于公约是最低共同规则,所以对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要求缔约国必须规定而我国刑法尚未规定的的内容,应予以吸纳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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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我国日益重视对洗钱犯罪的惩治。洗钱罪的成立并不限于上游犯罪结束,但应在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产生后,上游犯罪实行行为组成部分的“提供资金帐户”等行为,系上游犯罪实行行为本身,不应再评价为洗钱罪。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系特别法与一般法关系,洗钱罪中“洗白”的含义逐步被淡化,洗钱罪已演变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等七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行为人取得特定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后自己投资房产、汽车、股票或者转移至境外的,应认定自洗钱,符合刑法规定的,成立洗钱罪;自洗钱行为人将特定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单纯的藏匿或者日常消费的,不宜认定为洗钱罪。我国未来应更加重视对重大洗钱案件的查处,确保本罪的精准有效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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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是由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行为滋生而形成的独立的犯罪。洗钱罪虽然是一种独立的犯罪,但它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派生物,因此,学者们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称为上游犯罪,洗钱罪称为下游犯罪。关于“上游犯罪”的范围的界定,各国立法及国际公约规定不一,我国学者的观点也不一致,鉴于此,笔者谈一点个人的认识。 一、各国立法及国际公约对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界定 ‘综观各国立法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对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界定主要有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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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9日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内容涉及多项犯罪规定,其中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规定也作出相应的修改,扩大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种类,将清洗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和收益纳入洗钱罪范畴。这一修改不仅有助于加大对洗钱犯罪的刑事打击和惩罚力度,而且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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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若干争议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日益猖獗的洗钱犯罪,我国刑法第191条和《刑法修正案》(三)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将其作为重点打击的锋芒所向。但是,关于“洗钱罪”的诸多问题,比如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犯罪对象、明知的内容和程度等等,在我国理论界均争议较大,可谓众说纷纭。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我国有关洗钱罪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有必要加以厘清。一、“上游犯罪”范围的界定准确把握洗钱罪,首先应把“上游犯罪”的范围界定清楚。综观各国关于洗钱罪的立法,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的界定,大致有四种做法:一是将“上游犯罪”的范围限制为毒品犯罪。如1994…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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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击洗钱犯罪,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了洗钱罪,2006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则进一步扩大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司法机关和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人民银行近年来也加大了对洗钱活动的防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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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犯罪行为人尚未定罪,如何认定洗钱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洗钱罪与上游犯罪的关系密不可分,可以说,没有上游犯罪,就没有洗钱罪等下游犯罪。那么,洗钱罪的成立是否必须以上游犯罪行为人被定罪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经法院定罪,是否就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洗钱罪?本案是刑法修正案(六)及反洗钱法施行后,全国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洗钱罪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指导意义。请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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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是对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进行漂白的行为,具有和上游犯罪完全不同的性质。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来公布的两批洗钱罪典型案例中,关于洗钱罪与上游犯罪关系的表述实质上都坚持以上游犯罪人实际控制犯罪所得为洗钱罪成立的前提,这为准确认定洗钱罪和上游犯罪之间的罪数形态奠定基础。对于上游犯罪人实际控制犯罪所得之前所实施的类似洗钱的行为,或者使用洗钱的方式接收犯罪所得的行为,应当作为上游犯罪的组成部分认定为上游犯罪。行为人实际控制犯罪所得之后实施的洗钱行为,应当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上游犯罪人对于犯罪所得的实际控制既可以由行为人直接进行,也可能通过其他人进行。对于受贿人委托行贿人代为保管受贿财物的情况要具体分析对财物实际控制的时间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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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日益严重的洗钱犯罪形势及国际反洗钱立法实践相比,我国反洗钱立法应扩大洗钱上游犯罪的范围,把反洗钱义务主体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扩展到所有可能发生洗钱犯罪活动领域,并应尽快建立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在此基础上,不断关注反洗钱国际信息交流与共享,加强国际反洗钱合作也很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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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对洗钱罪的概念、特征、刑罚做出了相关规定。但《刑法》的规定难以适应打击洗钱犯罪的现状,本文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的角度论述其不足,并提出完善上游犯罪范围的设想,以弥补立法上的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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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修正案(六)》与《反冼钱法》,扩大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旨在预防和打击日益猖獗的洗钱活动,也为中国深入参与国际反洗钱合作创造了条件,更为国际反腐提供了合作的基础。各个国家对洗钱犯罪特别是上游犯罪的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国际性反腐的力度和程度。本文通过对部分国家和国际组织打击洗钱的立法和措施,进行分析,并探讨国际反腐过程中的司法实践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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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洗钱犯罪作了规定,我国现行《刑法》对洗钱罪的规定与《公约》存在较大差异,从而使我国对洗钱罪及其上游犯罪的预防和打击的效果受到影响。我们有必要对洗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作深入的研究并根据《公约》的规定完善我国关于洗钱犯罪的立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