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受贿罪认定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吴育先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给受贿罪赋予了一个新的概念,这是对1988年1月21日《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关于受贿罪的认定...  相似文献   

2.
受贿罪与商业受贿罪辨析□周作学《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九条,是对我国刑法及《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关于受贿罪的一种补充式规定。也就是说,过去有受贿之实而无受贿之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相似文献   

3.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对受贿罪作了补充与完善。《补充规定》颁行后,对于受贿罪应否以“为他人谋利益”为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不同的见解,笔者想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以就教于法学同仁。 统观刑法学界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一般都认为“为他人谋利益”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但  相似文献   

4.
论单位受贿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单位受贿罪是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规定的新罪名,新刑法第387条在基本保留原规定的基础上作了一些修改,使单位受贿罪的规定更加完善。本文拟就新刑法关于单位受贿罪的规定作一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相似文献   

5.
完善受贿罪立法之探索曲伶俐目前,我国涉及受贿罪的立法有三个,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85条、1988年《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1995年《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公司法的...  相似文献   

6.
一、关于受贿罪的主体在刑法、《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以及两高《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都规定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对受贿罪的主体,除国家工作人员外,还有“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  相似文献   

7.
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28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最高人民法1完1995年12月25日作出的《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F简称《解释》川〕有关规定,商业受贿罪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以外的企业中的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构成商业受贿罪。依照我国仍N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1月ZI日通过日利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D.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  相似文献   

8.
违反公司法共同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探究●汪本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9、10、11条新规定了商业受贿罪、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相应的法定刑,这是对《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  相似文献   

9.
《人民司法》1998年第9期发表了王发强同志的文章《内外勾结的受贿罪共犯是否已被取消》(以下简称《王文》),作者根据修订后的刑法关于贪污罪的法条中保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关于内外勾结伙...  相似文献   

10.
“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4条规定中区分受贿罪与非罪的界线。对受贿罪在宏观上作总体研究的基础上,从微观上进行探讨,从不同的角度,采用不同的标准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行多视角、乡思维的分类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11.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9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该决定第1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本决定第9条之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计《补充规定》)的规定处罚。那么,《决定》中所规定的受贿罪与计D充规定仲所规定的受贿罪有什么区别?对《决定嘴9条和第12条应如何理解和运用?这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  相似文献   

12.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羽的决定》和《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于我国《刑法》第185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但由于受贿罪立法的单一化,仍适应不了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使得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错综复杂的受贿现象,不得不硬往过于简单的法律条文上去套。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一般意义上讲,仅指利用本人现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本人现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的行为属于一般受贿罪。可是,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利用本人现在职务的便利之外,还有利用他人职务便利的情况,…  相似文献   

13.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颁布《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它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是构成受贿罪的不可缺少的条件。本文  相似文献   

14.
1988年1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同时《补充规定》第七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财物的是行贿罪。”这是我国迄今为止,从立法角度给贿赂罪(含受贿罪、行贿罪)所确立的定义。该《补充规定咱颁布实施以来,对贿赂罪定罪量刑起…  相似文献   

15.
《决定》第9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决定》第1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本决定第9条之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规定处罚。那么,《决定》中所规定的受贿罪,与《补充规定》中所规定的受贿罪有什么区别?对《决定》第9条和第12条应如何理解和运用?这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仅就《决定》中受贿罪的问题谈些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6.
如何完善受贿罪的法律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中(包括刑法典、单行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受贿罪的规定前后不一。除司法解释外,仅以刑法和单行法规而言,就有多种不同规定,导致难以统一掌握使用。因此亟需对刑法体系中有关受贿罪之规定给予修改完善。一、应统一受贿罪的概念刑法第185条规定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1条第2项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的,比照刑法第155条贪污罪论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4条第1款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相似文献   

17.
建立受贿罪罪名体系的构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学》1991,(6)
我国刑法第185条关于受贿罪的立法规定,虽然经过《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修改和补充,仍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显然,在关于受贿罪的现行立法框架内进行修补是无济于事的。在本文中,我们提出建立受贿罪罪名体系的构想,以期引起立法机关的重视,并推进对受贿罪的理论研究。  相似文献   

18.
关于受贿罪主体的几个问题刘光显我国刑法学界对受贿罪的主体的许多问题都有争议。为了更好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准确地打击受贿犯罪的腐败分子,对这些问题进一步研究是必要的。关于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  相似文献   

19.
关于法人不应成为犯罪主体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法人应否成为刑法中的犯罪主体,在现代各国刑事立法和刑法学说中规定不一、见解纷纭,近年来我国刑法理论中也形成了肯定与否定两种对立的观点。我国1987年1月通过的《海关法》和1988年1月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里,包含了承认法人可以成为走私罪、受贿罪、行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非法倒卖外汇形式的投机倒把罪的犯罪主体,并可对犯罪法人判处罚金刑的内容。  相似文献   

20.
一、单位受贿罪的构成单位受贿罪是新刑法中规定的新罪名。1979年刑法及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对单位受贿罪均未涉及。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规定》),将受贿犯罪的主体作了扩展,从立法上确认了单位可成为受贿犯罪的主体。1997年3月,新刑法将《规定》中关于单位受贿犯罪的条文加以归纳吸收重新作了明确。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本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