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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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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典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完全按盗窃罪论处是不妥当的,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此行为可能按盗窃罪,或信用卡诈骗罪或诈骗罪处理,故建议删除该款规定。  相似文献   

2.
盗窃未遂一直是我国刑法理论和实务中的难题。盗窃着手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对财物产生紧迫性危险为标准,区分不同盗窃类型具体判断。盗窃未遂的处罚范围不应限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两种情形,而应该区分不同情形,区别处理。应当根据行为人意图盗窃的数额确定盗窃未遂的数额。盗窃未遂的处罚应根据总则规定,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相似文献   

3.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应当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实践中处理盗窃虚拟财产案件存在诸多疑难点,如电子证据的运用、虚拟财产价值的认定、多次盗窃的认定、虚拟财产盗窃犯罪形态认定及案件管辖地等。在综合国内外处理虚拟财产盗窃现状的基础上,应当在立法、司法层面上对我国盗窃虚拟财产罪之相关规定做出补充。  相似文献   

4.
关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在我国主要存在盗窃罪说和信用卡诈骗罪说两种观点。根据信用卡的自身特点,信用卡被盗窃,一般情况下并不存在信用卡内所记载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相应价值的财物受损的紧迫危险,盗窃信用卡行为自身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具有刑事可罚性,而信用卡被使用,就意味着信用卡内所记载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相应价值的财物直接受损,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才具有刑事可罚性,故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在整体上评价为信用卡诈骗罪。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以为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盗窃并使用,但客观上使用的是伪造、作废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应当如何处理;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应构成信用诈骗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其中的"使用"行为是指利用信用卡的功能,即通过信用卡进行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  相似文献   

5.
按我国传统的通说,盗窃与抢夺的区别在于是秘密窃取还是公然(或公开)夺取他人财物,这是由“盗窃”和“抢夺”的字面含义得出的当然结论,具有科学合理性。不从字面含义理解“盗窃”与“抢夺”的“新说”,认为盗窃与抢夺的区别在于对象是否属于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为是否构成对物暴力。这种主张不仅无法合理说明,为何不能采取通说却要采用这样的标准来区分盗窃与抢夺,而且增添了区分的难度,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掌握执行。  相似文献   

6.
累计处罚,这是处理盗窃和其它经济罪案的司法惯例。然而,王绪春同志在黑龙江省法学会和法学研究所主办的《法学与实践》1991年第1期上,发表的题为《盗窃案件盗窃数额累计之我见》的文章中(以下简称《王文》),认为处理盗窃案件:“只有对于行为人多次盗窃中的每一次达到数额较大的盗窃数  相似文献   

7.
单位盗窃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长期争论的问题。但97刑法的修改却没有涉及单位盗窃罪的规定,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不便。最高检于2002年颁布的司法解释规定单位盗窃按自然人盗窃处理。该司法解释的颁布,并没有解决原来争论的问题,而使争论更加激烈。因为,该司法解释的内容既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又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单位盗窃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只能通过立法程序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8.
关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在我国主要存在盗窃罪说和信用卡诈骗罪说两种观点。根据信用卡的自身特点。信用卡被盗窃.一般情况下并不存在信用卡内所记载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相应价值的财物受损的肾迫危险,盗窃信用卡行为自身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具有刑事可罚性.而信用卡被使用.就意味着信用卡内所记载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相应价值的财物直接受损.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才具有刑事可罚性.故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在整体上评价为信用卡诈骗罪。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以为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盗窃并使用,但客观上使用的是伪造、作废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应当如何处理;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应构成信用诈骗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其中的“使用”行为是指利用信用卡的功能,即通过信用卡进行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  相似文献   

9.
《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对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进行单独犯罪化处理。司法实践中,应结合具体情况,对多次盗窃进行司法认定。“多次盗窃”可界定为一年以内三次以上非较大数额的一般盗窃。应当将盗窃预备、中止、未遂行为纳入“多次盗窃”的认定范围,当且仅当纳入多次盗窃认定范围的各盗窃行为均系未完成形态时,多次盗窃构成的盗窃罪才可能存在未完成形态。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对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进行单独犯罪化处理。司法实践中,应结合具体情况,对多次盗窃进行司法认定。“多次盗窃”可界定为一年以内三次以上非较大数额的一般盗窃。应当将盗窃预备、中止、未遂行为纳入“多次盗窃”的认定范围,当且仅当纳入多次盗窃认定范围的各盗窃行为均系未完成形态时,多次盗窃构成的盗窃罪才可能存在未完成形态。  相似文献   

11.
在复杂的社会、学校、家庭因素的影响下,高校盗窃案件频发。现行法制对在校大学生盗窃犯罪的处理存在诸多问题,应建立在校大学生盗窃犯罪预防机制,通过适用条件的确定、缓诉权的赋予及起诉犹豫相关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使在校大学生盗窃犯罪起诉犹豫制度更具合理性及可操作性。让大学生健康成长与高校反盗窃犯罪达到平衡。  相似文献   

12.
盗窃罪属于常见高发性犯罪,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犯罪形态的变化,在司法认定和处理中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盗窃罪所涉及的对象,尤其是与盗窃对象相关的数额问题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点;对于"多次盗窃"应以盗窃财物数额之和达到"数额较大"为构成犯罪必要。盗窃转化犯中的疑难问题、单位盗窃等问题也有必要从新的视角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3.
本文通过案例分析 ,提出作者观点 :认为对入户盗窃向入户抢劫转化型犯罪的量刑配置 ,应以非法入户为前提进行把握 ,以抱不法动机非经居住人同意擅自入户者 ,或虽经同意入户但居住人要求其退出而拒不退出者 ,为非法入户 ,非法入户盗窃因法定事由转化为抢劫罪的 ,其量刑配置应按入户抢劫论处 ;合法入户而生窃念者 ,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 ,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 ,其量刑配置应以一般抢劫罪论处。  相似文献   

14.
网络盗窃是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侵入他人网络账号,排除他人对该账号的使用,窃取账号内的金币、装备等的行为。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网络盗窃罪,导致网络盗窃行为在实务中定性不一,司法实践中有将网络盗窃作为民事侵权处理的,也有以计算机犯罪、侵犯财产犯罪予以定罪的。从刑法谦抑性和精细化角度出发,宜将网络盗窃行为依不同行为人、行为对象、行为模式进行分类,进而更准确地在法律上对网络盗窃行为进行评价。  相似文献   

15.
以敲诈勒索为目的盗窃他人物品后索要钱款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且以该一罪定罪处罚.盗窃罪要求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利用意思是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内涵,排除意思已经淡化,失去其实质意义.行为人盗窃物品以图敲诈钱款,其主观上具有利用意思,同时兼具客观窃取行为和主观盗窃故意,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窃得物品后,后续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单独构成敲诈勒索罪,与前行为盗窃罪构成牵连关系,成立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即按盗窃罪一罪处理.  相似文献   

16.
论使用盗窃     
使用盗窃行为已经成为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部分使用盗窃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予以犯罪化。关于使用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理论界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我国刑法对于盗窃行为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使用盗窃行为却没有规定如何处理。在我国尚未规定使用盗窃罪的情形下,将使用盗窃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不存在障碍,符合立法者的意图;从维护刑法的稳定性来说,也应当将使用盗窃行为认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17.
诱惑侦查手段在盗窃犯罪案件侦查中应当有用武之地,但必须是针对严重盗窃犯罪并且满足可能性、必要性和合法性等条件,不能滥用。这种手段主要包括通过应邀"辅助"盗窃实施诱惑侦查、通过"提供"赃物处理渠道进行诱惑侦查及以通过设置盗窃目标和时空条件进行诱惑侦查等几种类型。不同形态的诱惑侦查,操作方法有差别,侦查主体应根据具体案情灵活运用。  相似文献   

18.
入室盗窃是盗窃犯罪的一种主要形式,对于入室盗窃的情况下行为人何时成立盗窃的着手,有不同的学说。由于行为人侵入住宅即已体现了盗窃的犯罪意思,并且对财产权构成了现实的威胁,因此以盗窃之目的侵入住宅时可视为盗窃的着手。但盗窃的着手只是成立盗窃未遂犯罪的一个条件,要成立盗窃的未遂犯罪,还必须以数额巨大的财产为盗窃目标或符合相应条件,为此,还应正确处理盗窃着手与之的关系。  相似文献   

19.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对于特殊盗窃虽取消了入罪数额规定,但特殊盗窃仍旧为结果犯,应以侵害财产权的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既未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两高"解释第十二条关于盗窃未遂处理的规定,应当坚持"规范优先、价值随后"的罪刑法定和刑法谦抑的原则,对于特殊盗窃未遂入罪问题,同时还应根据国家刑事政策和地区治安形势进行解决。  相似文献   

20.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作为犯罪构成之定量要素的“数额较大”,兼具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含义,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以数额较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客观方面是指目标物的实际价值数额较大。盗窃罪犯罪形态取决于行为人主观上所欲盗窃的价值与客观上目标物的实际价值的结合程序。行为人对目标财物的价值发生认识错误时,按事实认识错误的原则处理,这种事实认识错误的认定有其法哲学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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