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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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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大华  王飞 《政治与法律》2006,1(4):110-117
评价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两个标准分别为逻辑性和实用性。以往的论述在体系比较时往往聚焦在前者而疏忽于后者。从所评价的行为为出发点观察,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的逻辑结构并不比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逻辑结构更有利于定罪。结合实用性标准的内涵看,目前全盘移植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来指导司法实践的理由尚不充分。  相似文献   

2.
基于对中外犯罪构成理论的考究与分析,揭示并遵循犯罪构成理论的必要规则,正视中国大陆刑法的实然规定与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现实,应当建构我国双层模式的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成立必须具备本体构成符合与严重危害充足二个阶层要件;本体构成符合为第一层次,描述犯罪的基本轮廓,严重危害充足为第二层次,限定犯罪的实质底线。犯罪成立是本体构成与严重危害两者缩限评价的结论。  相似文献   

3.
中国文化模式属于机体宇宙论,与“天人合一”的自本体观和直觉体悟的认识论相关联;西方文化模式属于机械宇宙论,与“征服自然”的他本体观和逻辑分析的认识论相关联。中国的犯罪构成是机体的犯罪构成,体现的诉讼规则是综合规则;西方的犯罪构成是机器的犯罪构成,体现的诉讼规则是可废除规则。在提高司法效率与实现司法公正方面,机体的犯罪构成与机器的犯罪构成均能实现各自均衡。机体的犯罪构成更利于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和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但在控制犯罪和实现刑法的社会秩序维护机能方面相对弱化;机器的犯罪构成更利于控制犯罪和实现刑法的社会秩序维护机能,但在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和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方面相对弱化。  相似文献   

4.
兴起于21世纪初的犯罪构成体系研究开启了我国刑法学界难得一见的学术论争。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研究,从早期的“要件说”之争到晚近的“体系之争”,虽然体现了学界对犯罪构成理论研究的逐步深入,但不可否认和忽视的是:这一研究的过程却呈现出较大的随意性。这种随意性主要表现为“对话平台的缺失”,即在对基本问题缺乏统一认识基础上的自说自话。在没有彻底弄清犯罪构成的意义和功能、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之间的关系以及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功能关系的基础上而展开的论争和对话,所得出的结论必然缺乏足够的说服力。而这些基本问题,恰恰是犯罪构成体系研究中被学者们所忽略掉的。对这些基本问题的澄清,影响着我国未来犯罪构成体系建构的基本方向,决定着犯罪构成体系应然功能的发挥。  相似文献   

5.
杜宇 《环球法律评论》2012,34(1):90-106
犯罪构成的核心,乃定位于犯罪的实体评价机制。然而,如果仅仅将犯罪构成的意义局限于实体层面,就会陷入某种片面。事实上,犯罪构成是刑事诉讼过程中整体性的指导观念,在其体系构建的背后,存在着复杂的程序主义考量。文章以德日、英美法系为讨论背景,以犯罪构成与刑事诉讼证明的勾连为切入点,尝试对犯罪构成体系的程序价值予以初步拓展,同时为中国犯罪构成体系之改进,提供某种批判性的思路。在作者看来,犯罪构成可谓是指导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框架。这不仅是因为,犯罪构成的要件集合决定了"实体形成"的基本轮廓,从而限定了待证对象的大体范围;也不仅仅是因为,犯罪构成的位阶顺序,规定着举证责任的履行顺序,双方举证责任的转换与推进,正是在位阶体系的轨迹上前行;更为重要的是因为,犯罪构成的体系结构,决定了形式证明责任的分配界限,制约着证明标准的尺度高低。从某种意义上讲,刑事诉讼证明中的基本问题,都必须回到犯罪构成的层面,才能获得妥当而可靠的解决。  相似文献   

6.
犯罪构成的实践运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兴培 《中国法学》2003,(5):142-152
犯罪构成的实践运用首先是基于对犯罪构成这一规格模型的认识和理解。犯罪构成一旦成型即获得客观存在的属性 ,成为一种中性的规格模型 ,不得随意改变。犯罪构成只有与犯罪事实相结合才具有实践价值。犯罪事实只有经过人的评价和判断 ,才能与犯罪构成进行连接与匹配。通过对犯罪构成的认识和理解、通过对犯罪事实的认识和理解 ,将两者紧密的结合起来 ,完成对犯罪构成的实践运用 ,就是一个犯罪构成的规范评价过程  相似文献   

7.
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是从苏俄犯罪构成理论“翻版”而来,是一个典型的“舶来品”,从这个角度而言,我国从来就没有过一个真正属于自己的犯罪构成理论.在传统的四要件构成理论即将土崩瓦解,而德日犯罪构成理论一时难以被广大学者接受之时,我们应当立足于刑事法律的具体规定以及犯罪构成的基本特征和功能来建构属于我国自己的犯罪构成理论(即:犯罪客观方面——社会危害性——罪过).依此建构的犯罪构成是好是坏,检验的一个简便方法便是将其与精致的、备受不少学者推崇的德日三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比较,若两者功能吻合,则这样的犯罪构成或许是可以被接受的.  相似文献   

8.
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以规范论为基础,以评价性概念为基石,价值评价的对象是事实,价值评价的实证标准是罪状,实质标准是开放的,诸如新康德主义的超验理性、罗克辛的刑事政策以及雅各布斯的社会规范等。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以存在论为基础,以描述性概念为基石,评价对象与对象评价不分,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同一。存在论体系及其描述性概念严重限制了价值评价的功能,无法协调好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体系内评价与体系外评价、积极评价与消极评价的关系。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应该从存在论走向规范论。  相似文献   

9.
中国文化模式属于机体宇宙论,与"天人合一"的自本体观和直觉体悟的认识论相关联;西方文化模式属于机械宇宙论,与"征服自然"的他本体观和逻辑分析的认识论相关联。中国的犯罪构成是机体的犯罪构成,即个要件之间具有内在的、有机的、不可分割的联系,通过相互作用形成协调一致、不可分割、相互制约、"荣辱"与共的有机体。  相似文献   

10.
卢小龙 《政法学刊》2007,24(3):24-27
犯罪构成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适用于一切犯罪行为。共同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在犯罪构成上具有自己的特性,表现为修正的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理论只有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基础,以共同犯罪的修正的犯罪构成,来认识和理解共同犯罪,才能为共犯的定罪量刑提供科学根据。  相似文献   

11.
贷款诈骗罪定性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晨 《法律科学》2004,22(2):118-124
司法实践中 ,在对贷款诈骗罪的认定上 ,无论是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主观方面 ,还是犯罪数额及犯罪形态 ,都有许多特殊的问题需要加以明确 ,这对于正确处理贷款诈骗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2.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构成特征探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李永升 《现代法学》2005,27(2):131-138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新《刑法》增设的一类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其客观方面不仅包括举动犯、结果犯, 而且还应当包括危险犯这一新的犯罪形态。就因果关系而言,笔者不赞成对本类犯罪的认定采取有罪推定的方法,而赞成采取国外的“流行病学”的证明方法,即“根据流行病学的方法去认识某种物质所造成的某种危害的必然性,再加上动物实验数据,并备有其他必然性的补充资料,就可以充分断定因果关系了”。关于本类犯罪的主体,笔者认为国家也可以成为国际环境犯罪的主体。在主观罪过方面,笔者不主张在我国对于此类犯罪引进无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13.
犯罪构成模型运作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东飞 《法律科学》2004,22(3):36-43
犯罪构成是立法者依据一定的利益需求和价值观念而型构的,表现为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规范标准(模型)。但其本身并非封闭的体系,相反,犯罪构成是开放的体系,它需要不断从具体事案(原型)中吸取能量和信息,即,需要适应新情况,不断修正和调整其意域。犯罪构成的这一动态运作必须受限于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14.
单位犯罪的理论地位是刑法理论体系构建和单位犯罪理论研究的基本问题。学界对于单位犯罪的理论地位的认识有着不同的倾向,单位犯罪理论地位是独立的犯罪形态。单位犯罪形态地位的确立实现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在犯罪成立和刑事责任上的一体化,有利于单位犯罪理论研究的展开与司法实务的有效进行。  相似文献   

15.
论共同过失犯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共同过失犯罪问题,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聚讼颇多,特别是围绕共同过失犯罪能否成立共同犯罪的问题,国内外刑法理论界更是长期存在着肯定与否定之争,难以形成基本的共识。面对我国现代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立足于刑事司法实践,借鉴于前人的研究成果,应从正确贯彻刑事政策、完善刑法理论、正确理解共同过失的构造、正确追究刑事责任、兼顾诉讼便利等方面确认共同过失犯罪应当成立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16.
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完善探略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陈建清 《法律科学》2003,3(4):73-80
定罪乃判定某一危害行为构成犯罪与否的认识活动,应当合乎认识论的基本原理;在这一认识活动中,危害行为是认识的客体,犯罪构成是认识的中介。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将危害行为视为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之一,混淆了认识客体和认识中介之间的界限。期待可能性成为犯罪构成主观要件之一具有理论和实践的根据;犯罪目的是希望意志的核心,不是独立的主观要件;犯罪动机是独立于罪过心理而存在的选择性主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形成了犯罪构成系统的基本构架。  相似文献   

17.
犯罪加重构成基本问题研究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犯罪加重构成 (加重犯 )是一种复杂但在刑法中又比较常见的犯罪形态 ,它是一种在基本构成基础之上又具备了加重要件 (加重因素 )的相对独立的犯罪构成形态。犯罪加重构成与故意犯罪形态的关系是复杂的 ;从学理上说 ,加重构成存在未完成形态的可能性 ;犯罪加重构成的罪数形态也是十分复杂的 ,需要仔细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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