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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首的认定,究竟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和交代罪行两个要件,还是需要连同接受审查和裁判,分成三个要件呢?《法学杂志》一九八二年第六期一文中认为“自首,是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报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相似文献   

2.
一、自首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修订后的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这对自首的概念作了明确的界定,依据该规定的精神,自首包括下列构成要件:(一)自首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所谓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本人,直接向公安、检察或审判机关主动投案。对于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分子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教育后…  相似文献   

3.
一、自首的法律认定 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所谓自首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依据刑法规定,自首只需两个构成要件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一)自动投案。自动投案即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的行为。实践中应把握以下几点。  相似文献   

4.
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现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  相似文献   

5.
戴锐 《政法学刊》2005,22(5):16-19
自首制度的意义在于感召犯罪分子在悔罪的基础上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罪行,从而有效惩治犯罪,降低法治成本,并促进他们改过自新.自首行为应当具备悔罪自责心理和主动受罚心理两个心理要件,怀有压力情势下的被迫心理、逃避惩罚的自保心理和毫无悔意的绝望心理的投案者并不符合自首的本质规定,应当将此类投案与自首行为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6.
修订后的刑法在总结我国长期以来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分化瓦解、预防犯罪的角度出发,对1979年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作了较大的修改完善,扩大了对自首的从宽幅度,从而使这一刑罚制度更具激励和奖赏功能。修订后的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从这一法定的自首概念可以看出,成立自首的法定条件只有两个: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1984年“两高一部*的司法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发觉而犯罪分子未被发觉以前、或…  相似文献   

7.
略论自动投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动投案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归案的一种形式,也是自首成立的要件之一。笔者认为,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且愿置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待犯罪事实的行为。根据这一概念,成立自动投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相似文献   

8.
<正>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犯罪人被拘留、被逮捕之后,或正在服刑期间交待未被发现的罪行,这种行为能否视为自首,法学界尚有争议。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应视为余罪自首。一、自首的本质特征是犯罪人主动交待未被发现的罪行。一般而言,成立自首需要具备三个要件:犯罪人自动投案、主动交待未被发现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国家的审判。这三个要件根据其地位和作用不同,又可分为核心要件(或称实质要件)和衔接  相似文献   

9.
单位自首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单位自首的成立条件单位自首的成立也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其一是自动投案,即犯罪单位在实施犯罪之后至归案之前,出于其集体的意志主动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该单位实施了特定的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行为。其二是如实供述单位的罪行。参与实施单位犯罪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身投案或者经授权委托并能代表单位投案意志的其他人代为自动投案后,必须要由其中的自然人实事求是、客观、彻底地供述单位的全部罪行和…  相似文献   

10.
自首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也是惩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根据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己的罪行,是自首。”的规定,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的罪行是一般自首成立的两个要件。其中,自动投案自首成立的形式要件,也是犯罪嫌疑人归案的方式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归案之,自动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投案的行为。①“自动投案对自首成立来说是十分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不妨自动投案是一般自首的本质特征。”②为正确认定自,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8号《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具体应用法律…  相似文献   

11.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接受审查和裁判的行为;坦白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与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经被司法机关掌握,因此,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序不同,换言之,自首更能说明犯罪的人身危险性的减轻。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12.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职务犯罪的案件是由纪委查处以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对于这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罪行的能否认定为自首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也是有实际意义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自首的定义。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审查的行为。特殊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行为。对照自首的定义,纪委移交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能成立特殊自首。对于纪委移送的…  相似文献   

13.
, 《法律与生活》2012,(9):60-60
对于被告人在取保候审后逃匿又投案的是否构成自首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自首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后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交代罪行。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已被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之后逃匿,其犯罪事实已被公安机关发觉,已不存在自首的条件和可能性。虽以后又投案.也不能认定为自首。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相似文献   

14.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接受审查和裁判的行为;坦白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与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经被司法机关掌握,因此,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序不同,换言之,自首更能说明犯罪的人身危险性的减轻。基于同样的理由,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15.
行为人预备或实施犯罪行为以后,主动或经别人劝说自愿到公、检、法机关或自己所在单位交待自己所犯的罪行,愿意悔罪和接受法律制裁的行为,叫自首。其特征如下: (一)罪犯主观上愿意悔罪和接受法律制裁。罪犯自首往往有四种情况:一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已经犯罪,并已知将会受到法律的处罚,愿意接受法律制裁,于是自首;二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已经犯罪,害怕受到刑法的  相似文献   

16.
编辑同志: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也就是一般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一般自首也作了说明。但司法实践中,认定自首中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量”的程度难以掌握。如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中第(一)项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比如,有的地方规定,“情节恶劣”是指随意殴打他人3起以上的(指没有造成轻伤或重伤的,包括3起)。如果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只交代自己随意殴打他人2起,而对于有证据证明的殴打他…  相似文献   

17.
认定自首的几个疑难问题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自首是我国刑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刑罚制度 ,是我国惩办与宽大刑事政策在量刑方面的具体体现。  一、“双规”期间供述罪行的 ,能否成立自首  行为人主动向纪委投案或者因形迹可疑被纪委盘问教育后如实交代本人犯罪事实的 ,应当认定为自首 ,这一点实践中一般不存在疑议。但行为人被纪委“双规”后被迫如实交代案情的行为 ,是否应认定为自首 ,则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有的认为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还有的则认为纪委的“双规”措施相当于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 ,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更为严厉 ,因此 ,行为人在“双规”期间如实供述的罪…  相似文献   

18.
本文以一个具体案例为主线,从构成要件和立法意图两方面分别对案件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向读者阐述判定自首时要考虑的因素,得出了在案件发生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得知自己行为犯罪,其报案行为是否构成自首的结论。  相似文献   

19.
司法信箱     
自动投案后又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能否认定为自首?Q 编辑同志:犯罪嫌疑人在自动投案时只供述了一罪或部分犯罪事实。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经教育又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或异种犯罪事实的,是否一并认定为自首?法院在审理中对此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能一并认定为自首;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一并认定为自首,不能要求被告人实施了多种或多次犯  相似文献   

20.
悔罪和自首都是罪犯在犯罪后的表现。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可以互相结合,但并非不可分开。铭山同志发表了两篇文章《谈自首的成立要件》(北京法学杂志1982年第6期)和《试论对自首罪犯的从宽处理》(上海《法学》1983年第1期)两文都给了我很多启发。但是;他认为“自首的本质在于悔罪。”“悔罪贯穿于自首的全程。自首成立的每一个要件都是悔罪的表现。不悔罪就无所谓自首。”并认为早自首,悔罪就早就好;晚自首,悔罪就迟就差。我觉得这是把悔罪与自首混为一谈,与司法实践中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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