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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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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今  陈倩婷 《法学杂志》2012,33(2):71-76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大量的著作权默示许可行为,在著作权立法方面,也出现了对著作权默示许可的一些尝试。不过,无论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判例法国家在互联网新技术与数字图书馆方面的裹足不前还是我国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浅尝辄止,都不能满足现实中大量著作权默示许可行为的制度需求。著作权默示许可使用可以在不改变现有的著作权法结构的前提下,有效地调和互联网的共享性与著作权的私权性之间的矛盾,因此构建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不仅在当下十分必要,而且也将是著作权法发展的大势所趋。  相似文献   

2.
现代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保护,从限制或禁止侵权行为的防御性保护,发展到鼓励和促进著作权交易的积极性保护,源于知识经济与互联网时代"限禁"著作权侵权行为但难"止"的现实.现代著作权法励进著作权人最大限度地利用著作权实现权益.著作权保护期的限制、著作邻接权概念的创设、限制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与强制许可制度,及至著作权出资的投资形式,潜藏其中的是著作权人权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动态均衡.  相似文献   

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便于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行使权利和使用者使用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  相似文献   

4.
冯晓青 《法学杂志》2013,34(8):1-10
著作权行使是发挥著作权的作用、实现作品经济和社会价值的保障,也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新增的章节。著作权合同则是著作权行使的基本法律形式。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转让合同和质押合同是著作权合同的常见形式。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对这些合同制度均做出了规定,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5.
<正>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将其就某一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某项权能或某几项权能许可他人使用。这种许可通常是由著作权人与被许可人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来实现的。被许可人依此合同合法地取得了对著作权人作品的使用权。就使用者而言,由于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目的,在于使用作品并使之广为传播,因此许可人对其提供的作品是否拥有著作权,显得至关重要。于是许可人提供非侵权担保往往成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不可或缺的一项约定。该项约定的基本内容即;许可人保证对提供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使用者为因使用该作品而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等权益,许可人须负全部责任。  相似文献   

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便于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行使权利和使用者使用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 (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  相似文献   

7.
著作权许可使用行为是一项法律行为,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而发生法律效力,通过债的关系予以实现。许可使用区别于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有多种不同的分类法。《著作权法》对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内容作了规定。  相似文献   

8.
论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法地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著作权法的基本目标是促进社会文化发展,赋予作者著作权是一种制度工具,其条件是被激励创作的作品需有助于实现著作权法的基本目标。作品是著作权法的基石,其前提是由自然人作者创作,其特征包括多样性、价值性和稀缺性;它们与作品的可版权性密切相关,决定了著作权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无论是从著作权法基本目标出发,还是藉由作品的前提与特征考察,人工智能作品都不能满足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要求,从而难以成为著作权客体。对人工智能作品可通过网络登记加开放许可等措施予以管理,其对于著作权制度的挑战可以得到化解。  相似文献   

9.
知识经济背景下,版权贸易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它对我国版权贸易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要求.我国现行相关制度存在以下不足:著作权法对向外转让或许可版权缺少明确规定;它规定版权转让或许可合同的具体内容,在逻辑上存在不足;上位法有关版权贸易规定的缺失,使下位法规定不一,立法依据不足;版权贸易由多部门分散管理,不利于其发展.为促使版权贸易健康稳步发展,应在著作权法中对对外转让或许可著作权作出规定,对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作出原则性规定,而将其合同具体内容调整至合同法中;同时考虑到版权贸易的特殊性,应突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版权贸易中的主导地位.  相似文献   

10.
“著作权法”这一名称不能完全概括其规范的内容,把著作权和邻接权两种性质不同权利统一在“著作权法”名下,使得著作权法的内在逻辑体系混乱,而且容易导致误解,需要正名。著作权的立法宗旨只能反映基本原则的内容,不能代替基本原则,著作权的复杂性决定立法应当明文规定其特有的原则。著作权立法有必要增加和修改某些具体的法律制度。如著作权犯罪、著作权法定赔偿、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某些规定等等  相似文献   

11.
以著作权许可合同禁止反向工程的实施和兼容软件的使用,已成为软件产业通行的商业策略。作为一种私人主导的权利配置方式,软件著作权许可合同虽然导致使用者承担了超出著作权法范围的义务,并引起了意定权利与法定权利的冲突,却有助于降低软件利用的交易成本,弥补著作权法对功能性作品保护的不足,并激励权利人选择能够发挥软件最大效用的商业模式。因而在竞争性市场条件下,应允许权利人以著作权许可合同实现私人造法,但在软件构成垄断且合同条款具有阻止其他软件进入市场的效果时,需引入反垄断法进行干预。  相似文献   

12.
作为著作权权利限制方式之一的著作权强制许可使用制度,在限制权利滥用与促进文化传播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具有独特的行政强制性的著作权强制许可使用制度在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律体系中并未得到体现,然而,无论是从著作权国际立法的趋势与特点而言,还是我国社会自身的发展现状对该制度提出的需求——利用著作权强制许可使用制度来满足发展需要,弥补自身不足的角度而言,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时引入该制度,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律体系都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  相似文献   

13.
电影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自己行使或许可他人行使其著作权。在电影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著作权人与他人关于按比例分成收入和违约赔偿责任的约定,如不违反民法通则等法律或有关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相似文献   

14.
著作权合理使用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合理使用原则概述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是各国著作权制度中对著作权限制的一种主要的制度,其概念的提出是在美国Folsomv.Marsh一案中,后来在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中被法典化。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该制度典型地体现了著作权法保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利益与促进信息广泛传播的双重目的。一方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日渐增多,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后患,在合同谈判的过程中就应对其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但对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的解释各国规定不一。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结合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及中国目前的版权司法,对此加以论述。  相似文献   

16.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的移植与创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梁志文 《法学》2012,(8):122-131
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规定的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引发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极大反弹。为了解决作品大量授权的问题,北欧各国创设了著作权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将其作为强制许可和法定许可等非自愿许可的制度替代品,这与北欧社会的特定环境密切相关。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广泛的法定许可且集体管理组织不够完善的背景下,应放弃宽泛的延伸性集体许可规则,仅规定特定领域使用作品可适用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因此,立法者应该鼓励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交换,以达成适用范围上的共识;同时,须明确著作权延伸性集体许可的权利限制属性,具体制度的构建应符合国际条约的基本精神。  相似文献   

17.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出质需办理登记。论述著作权出质的含义、出质登记程序和出质登记的法律意义。著作权出质登记是质权生效的要件,著作权出质登记后,著作权人原则上不得转让该著作权或许可他人使用该作品,并且质权人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18.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使用,损害著作权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行为。由于我国《著作权法》未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作出明确的规定,因而对这一概念有不同的理解。但一般认为,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使用他人作品无法律上的根据。即行为人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既没有著作权人的授权,又不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范围。(2)使用人使用的作品,必须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如果使用人使用的是《著作权法》…  相似文献   

19.
王迁 《法学》2009,(10)
在我国著作权法不承认在计算机内存中对作品的临时复制受复制权规制的情况下,运行QQ软件由于只涉及在内存中的临时复制,不可能构成对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同时,由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使用仅指受专有权利规制的行为,用户转让自己的QQ号码不可能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许可他人使用软件的行为。QQ号码也并非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技术措施,转让QQ号码不能被认定为是破坏、避开技术措施或提供破解工具的行为。  相似文献   

20.
熊琦 《法学评论》2023,(1):130-141
我国音乐产业的“全面数字化”进程,迄今为止经历了“盗版且免费”(2001-2010)、“正版且免费”(2011-2016)和“正版且付费”(2017-2021)三个阶段,背后集中反映出的其实是著作权法施行三十年(1991-2021)来对音乐产业的持续影响。开局阶段著作权法设定的权利体系无法对接网络传播,导致音乐产业以“盗版”的方式被动完成了数字化转型,而后随着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介入,著作权市场秩序才得以实现重塑,并由此形成不同于域外发达国家的产业模式,制度适用和设计皆因此面临新的挑战。从现阶段本土数字音乐产业的困境出发,著作权法三修完成后在适用和完善上的重要课题,需集中于回应音乐著作权许可方面的争议。一方面将包括专有许可在内的授权许可代替集中许可视为产业主体以私人创制的规则代替法定安排,不再把限制专有许可视作恢复市场竞争状态的必要措施;另一方面调整以往增助集体管理组织市场支配力的不当制度安排,转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开放集中许可的多元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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