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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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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检察公开听证是提升检察办案质效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精准监督、争议化解的有力方式,但在实践中仍存在制度机制供给不足的问题。《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作为一般规定,缺乏对于应当听证情形、听证参加人、评议意见公开发表、合并听证、简易听证等重要问题的细化规定,实践中对具体条文的适用亦存在不同观点。须结合办案听证实际,对系列关键性问题进行细化研究,提出制度机制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2.
新时代行政检察具有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案结事了政和的功能定位。但在化解行政争议的检察实践中,检察机关面临着化解方式类型错配、化解结果效力弱化、化解职能定位模糊等困难。通过对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的分类标准、化解结果效力、化解程序等因素进行剖析,衍化出对应症结的生成逻辑,进而提出构设分类机制、调动多元主体、加强法治供给等对策。  相似文献   

3.
检察机关以专项活动为引领全方位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工作,在破解诉讼“程序空转”、深化诉源治理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但实践中也发现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存在立法依据不足、公开听证使用率低、化解方式单一等问题。以A省检察机关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实践为分析样本,提出完善顶层设计、准确把握监督和化解方式、依托“府检联动”机制增强化解合力、强化队伍建设等优化措施。  相似文献   

4.
人民检察院在开展行政诉讼监督中发现存在虚假登记市场主体问题,可以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要积极运用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从个案办理中发现类案监督线索,通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建立跨部门高效协同数字化应用场景助推社会治理。在办案中还要坚持系统思维,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优势,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相似文献   

5.
检察公开听证较之于传统的案件审查方式,不仅具有提升办案质效,促进公平公正的重要司法价值,更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在化解社会矛盾,推动普法宣传,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实践中,检察公开听证存在着开展不广泛不平衡、公开听证工作机制不健全、缺乏统一有效规范指引、公开听证工作宣传力度不够和影响力不足等问题亟待解决。针对这些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建立健全推动公开听证全覆盖、加强公开听证规范化、加大公开听证宣传力度的相关配套机制予以改善解决,促进检察公开听证工作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6.
诉源治理将检察职能向源头和前端延伸,向引导和疏导端发力,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的重要着力点。行政检察参与诉源治理能够弥补行政争议前端化解不足及终端解决的滞后性,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做实行政检察工作的更高要求。当前,行政检察部门应找准抓手,进一步完善行政争议诉源治理促进机制,全面推动争议的源头预防、源头化解和源头治理,最大限度实现行政检察在诉源治理层面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7.
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以来,取得明显成效。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面临法治化的重要任务,从政策实施和纠纷解决的混合型模式下的合法性需求、法律解释学下的合法性论证以及行政检察实践下的合法性验证这三个层面,可以推导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已具备较为充分的立法基础。有关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立法方式可采用集中式立法和单项式调整的融合方式,具体思路为: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行政诉讼法,联合有关部门会签规范性文件,引导和促进地方立法,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主动融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立法。  相似文献   

8.
龙婧婧 《人民检察》2022,(19):69-70
<正>2021年党中央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要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检察机关该如何做实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是必须系统思考和研究的重要课题。一、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地位生成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推动法治现代化、有效实施法律、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使命所在。  相似文献   

9.
王磊 《人民检察》2022,(21):55-59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依法能动履职,不断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常态化开展,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是,该项工作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制度层面,一定程度影响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深入开展。对此,建议从形成法律制度框架,完善争议化解制度内容,明确构建路径(包括打好外部协作机制基础、争取地方立法支持、纳入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统筹安排)等方面,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入法”创造条件。  相似文献   

10.
<正>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弘扬检察理念的重要方式,是创新能动履职、深化诉源治理的重要实践,是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提升监督办案能力的重要途径。本文以某基层检察院听证案件为样本,深刻剖析了实践中检察听证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和对策,以期助力提升检察听证实证化水平。  相似文献   

11.
李城洲 《法制与社会》2012,(29):297-298
涉检信访工作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本文指出建立健全风险评估预警、说理答复、公开听证、检调对接等四项机制能构建涉检信访立体办案新模式,推进检察环节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相似文献   

12.
通过刑事检察促进社会治理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社会治理贯穿于刑事检察的全领域和全过程,当前对刑事检察工作推动社会治理还存在理念上的偏差,推进社会治理实践中也存在缺乏统筹、不善于推进协同治理、专业性不足等问题。建议通过创新办案机制、类案专项推动等机制构建,探索出完善刑事检察领域社会治理工作的新路径。  相似文献   

13.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于违法行政行为严重侵犯公民人格尊严,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赔礼道歉的,应当予以支持。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纠正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遗漏赔礼道歉诉讼请求问题,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赔礼道歉义务,有利于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实现良性有序的社会治理。对于在办案中发现作为社会治理重要基础的执法信息数据存在管理漏洞问题,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行政机关完善执法信息数据采集使用管理工作,从源头和机制上消除社会治理安全隐患。  相似文献   

14.
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困难,人民群众的有些矛盾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影响了人民群众生活的幸福感、获得感。检察机关做实行政检察工作,参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可以依托检察机关既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手托两家"优势。重视控告申诉等窗口部门的前台作用,收集行政争议案件线索,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多方面了解争议方诉求,重视和发挥好调解这一"东方经验"的作用,采取协调化解等手段,寻求双方、多方都能接受的方案,践行为人民司法和行政检察"穿透式监督"理念,切实减轻当事人讼累,实现诉讼经济,实践新时代"枫桥经验",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  相似文献   

15.
最高检提出的做强民事检察、不断强化精准监督的理念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而是要更多地承担释法说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司法职能。民事检察和解,正是检察机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以柔性手段努力将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的生动体现。现阶段,民事检察和解制度面临法律规则不完善、效力与救济不足等困境。在明确民事检察和解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及具体程序的基础上,持续优化这一制度,确保民事检察和解效果,让人民群众有更多司法获得感。  相似文献   

16.
企业合规治理在我国法治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然而,检察机关以行政检察切入企业合规建设工作机制尚未得以构建,企业合规制度在行政监管领域的正向作用亦未充分展现。契约行政理论、行政处罚“目的论”、现代国家与现代企业治理理论为企业行政合规提供了理论依据,检察机关“合规成果行刑互认机制”“首违不罚”的行政检察监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为该项工作提供了可行性参照。针对目前检察机关参与企业行政合规工作的机制缺失,应从明确检察机关在企业行政合规中的监督角色定位,推动行政、刑事领域企业合规的一体贯通以及以检察建议助力社会治理三方面积极探索构建有效的检察机关参与企业行政合规的工作体系,进而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与刑事一体化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17.
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指向同类案件和同类问题两个维度。在民法典实施背景下,类案监督的功能应当定位于纠错、预防和诉源治理,并通过明确类案监督的判断规则,制定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指引,构建类案精准监督模型和“质效导向、类案为主、数据赋能”检察大数据平台,完善类案监督考评机制,不断提升民事检察类案监督质效。  相似文献   

18.
侯银萍 《人民检察》2022,(12):57-60
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以行政检察类案监督为主题发布指导性案例,旨在通过总结类案监督经验,践行行政检察为民司法的法治理念,检察指导性案例第149号就鲜明地彰显了这一特色。该案例以行政诉讼监督保障行政相对人诉权,以检察建议推动法律文书邮件专递业务的规范化运行,充分体现了行政检察类案监督在促进社会治理效能提升中的积极作用。作为一种创新型监督模式,行政检察类案监督的全面推广与价值发挥亟待制度化、系统化,以此摸索出类型化、标准化的工作模式、工作标准和组织机制。  相似文献   

19.
通过梳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4件典型案例,可以发现当前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呈现出"地区差异明显""化解方式多元""能动性强""参与社会治理程度高"等特点。但实践中出现的关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界限、检察机关介入争议化解的程序和方式、如何化解"过期之诉"以及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判断标准等问题亟需理论予以回应。检察机关在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中须始终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同时注重以政策参与者的角色开展溯源治理,实现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20.
民营企业行政合规仍处于空白状态,探索民营企业行政合规内容于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全面发展,提升国民福祉皆大有裨益。检察机关有必要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充分运用行政检察中的“两法衔接”、争议化解、非诉执行、行政公益诉讼、社会治理等手段,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社会治理监督畅通行政检察参与民营企业行政合规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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