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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听证主持人是提供检察办案信息、引导听证参与人有序参加听证活动,保障听证员独立发表客观、中立的第三方意见,控制听证进程的人员。分析检察官能否担任检察听证主持人的观点及规范性文件,考量检察主持人选的范围、功能,结合听证案件类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程度、检察长参加等因素,检察听证主持人选以承办检察官、主办检察官为原则,并根据涉及多个检察机关、案件社会影响等情形确定,以促进检察听证工作有效开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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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检察具有涉及领域新颖、对象广泛、办案流程完备等特点,使得公益诉讼检察听证比其他检察业务听证更具适用价值和发展潜力。但因起步较晚、案件环节较多,实践中对公益诉讼听证范围、组织构造、程序衔接等存在诸多困惑,亟需从制度层面把听证作为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的基础性程序,以司法化专业化系统化为导向,完善听证构造、规范听证程序,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听证实现更优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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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以来,江苏省滨海县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听证制度优势,打造"规范化操作、实效化开展、优质化运转"听证模式,让听证真正成为提升办案质效、促进司法公正的有力抓手.
抓机制促规范.制定《案件公开审查听证工作实施办法》,对听证案件范围、听证程序、听证重点等作出规定,探索听证事项主动告知,提升当事人主动申请听证的积极性.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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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等规定,对检察机关开展听证工作进行规范。实践中,公开听证程序在促进司法民主、提升办案质效、协助释法说理、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可听证案件的种类、发挥听证员作用、听证结论监督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公开听证作用的发挥,亟待研究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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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听证是民众参与司法程序的一种重要形式,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民众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可以通过听证合议发表自己的观点,从而对案件审查结果发挥作用。检察机关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听证,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办案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当事人的实体、程序权利,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关切和期待,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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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开听证较之于传统的案件审查方式,不仅具有提升办案质效,促进公平公正的重要司法价值,更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在化解社会矛盾,推动普法宣传,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实践中,检察公开听证存在着开展不广泛不平衡、公开听证工作机制不健全、缺乏统一有效规范指引、公开听证工作宣传力度不够和影响力不足等问题亟待解决。针对这些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建立健全推动公开听证全覆盖、加强公开听证规范化、加大公开听证宣传力度的相关配套机制予以改善解决,促进检察公开听证工作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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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开展以来,检察机关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与检察听证制度相结合,形成了“合规+听证”的多种实践模式。目前,此类实践模式的优势未能充分发挥,其致因主要包括与合规材料审查相适应的专门规则缺失、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能否成为听证员的规定模糊、听证员组成标准难适应合规案件办理需要、有利害关系的人参与听证机制不明等。对此,着眼于涉案企业合规立法化趋向,应当转变检察听证体系设计理念,完善合规案件听证员制度,建立合规材料审查听证规则,保护利害关系人合法权利,针对性地健全合规案件适用检察听证制度的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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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司法公开、推升检察公信力,2020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人民检察院审查听证工作规定》。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发布《关于做好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开展听证工作的通知》,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全面推行听证制度。通过梳理检察听证制度的由来,剖析听证制度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的独特功能和价值;梳理分析101份公益诉讼检察听证案例,总结听证适用的前提和六种具体适用情形。同时,对听证制度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存在的公开程度不高、规范性有待加强等问题提出完善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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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听证作为阳光透明的一种检察办案方式,与传统案件办理方式相比,具有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也有定分止争、化解社会矛盾的实践价值;更有提高检察公信、促进社会治理的社会价值。《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的颁布,迈出了检察听证制度化建设里程碑式的一步,但实践中仍存在着人员认识不到位、为了听证而听证、避重就轻、舍本逐末,制度规定过于笼统宽泛、尺度难以把握且仍游离于法律位阶之外等问题亟须解决。这就需要在之后的工作中有的放矢、推进重点领域听证全覆盖,加大公开力度、明确相关规定标准、推动检察听证的法律化建设,以更加完善的制度设计,推动检察听证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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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听证制度的独特价值2020年10月20日,最高检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对检察听证进行了制度化、规范化的明确。202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的28号文,明确提出要引入听证方式审查办理疑难案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2021年12月,高检六厅印发《工作指引》,应听证尽听证已成为检察办案的共识。通过诉讼化模式听证,检察机关有效行使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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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弘扬检察理念的重要方式,是创新能动履职、深化诉源治理的重要实践,是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提升监督办案能力的重要途径。本文以某基层检察院听证案件为样本,深刻剖析了实践中检察听证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和对策,以期助力提升检察听证实证化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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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检察听证的广泛适用,刑事审前程序的诉讼化改造目标似乎触手可及。然而,结合具体案例却不难发现,审前听证机制的运作尚不具备充分的司法化特质。一方面,作为民意代表的听证员难以亲身接触第一手证据材料,参与案件评议流于表面;另一方面,辩论主义原则并未取得优于司法公开及程序参与等理念的主导地位,导致实质化属性的缺失。由此,听证程序事实上仍依附于书面审的固有习惯,无法承担司法决策的核心场域功能。究其原因,除了制度创设初衷层面的另有所图,传统的诉讼结构影响以及办案主体行为惯性的制约均不容忽视。但不可否认的是,检察听证的客观存在确实提供了一条通往刑事审前程序诉讼化的捷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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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不起诉案件听证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检察体制改革目前正逐步进入关键阶段,建立不起诉案件听证制度是高检院明确的办案制度改革目标之一。笔者认为,不起诉听证制度符合刑事诉讼规律和检察工作的现实要求,它将使不起诉权的行使及监督制度更加规范,是建立高效、完备的起诉工作机制的正确选择。 不起诉案件听证,是审查起诉部门对有影响、有争议的疑难复杂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前,根据案情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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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也考验着检察办案智慧。当前的检察听证存在着形式和内容、接受监督和开展监督、手段和目的、统一性和多样性、主动性和自觉性尚未有效统一的矛盾,解决这些问题要做到在认识上去“形式化”,内容上注重合理性,实践上强化可操作性,以促进检察听证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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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是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的最重要途径,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由于检察机关传统的案件管理模式存在的管理职权分散、监督缺位、信息反馈滞后等弊端,严重影响了检察职能的发挥。在探索建立符合发达地区检察工作实际的新型办案模式的过程中,案件管理中心应运而生。这种新型的案件管理机制在提高办案效率与质量、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充分满足群众司法需求、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方面,发挥出越来越明显的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