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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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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涉案企业合规反向行刑衔接有助于克服涉案企业单纯刑事合规的局限性、激发检察机关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热情以及保障检察机关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正当履职,因而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当前,涉案企业合规反向行刑衔接中面临行政机关参与合规整改的相关规范不完善、涉案企业进合规整改程序的标准不一、合规评估标准主观性强以及后续监管缺位的挑战,需要在统一合规评估标准、优化合规成果评价与后续持续考察等方面予以改革完善。  相似文献   

2.
涉案企业合规行刑衔接主要包括“行政违法向刑事犯罪递进”的行刑衔接和“刑事犯罪向行政违法回转”的刑行衔接,实践中均面临一些运行困境。应当完善企业违法调查中的行刑衔接,明确司法机关可以提前参与行政机关对企业违法行为的调查程序,落实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企业犯罪案件的立案衔接。应当拓展公安侦查程序中的企业合规治理,并加强执法司法合作。完善企业合规案件在审查起诉程序中的刑行衔接,联合开展企业合规考察评估等工作,合规整改并不免除涉案企业在法律上应受之行政处罚,提高行刑处罚结果互信互认及行业合规治理效果。  相似文献   

3.
陶朗逍 《法学》2023,(2):135-147
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传统行刑衔接程序以检察监督职能为纽带,在合规互认、合规监管接力等方面陷入困境。企业犯罪的双重违法性和行刑机关的权属分立使企业竞合责任的处理程序成为固有难题,“先刑后行”和“先行后刑”都会降低办案效率,无法合理落实“一事不二罚”原则推动形成的“一体化处罚观”。域外国家在面临相似问题时改先后执法模式为平行执法模式,鼓励行刑机关配合执法,以“捆绑式和解”处理企业犯罪案件。我国应将企业犯罪的主要办案顺序由“行刑衔接”改为“行刑平行”,结合第三方机制的本土经验,由行刑机关联合成立委员会,指导办案人员在保障执法和司法独立性的前提下,在调查取证、协商和解、合规激励等方面形成配合。  相似文献   

4.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轻罪治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改革,实践中存在行刑反向衔接及双重激励的问题。涉案企业在刑事程序中进行合规整改后,检察机关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在移送行政机关审查是否作出行政处罚时,如何开展行刑反向衔接,行政机关能否再给予涉案企业从宽处罚的激励,存在诸多争议。在遵循行政法比例原则的基础上,行政机关可以综合考虑违法情形、危害程度及合规结果,在确保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统一的条件下对涉案企业予以从宽处罚。  相似文献   

5.
我国检察机关在合规改革中确立了专项合规整改的基本思路。相对于全面合规计划而言,专项合规计划是针对犯罪所暴露出的特定合规风险,以预防相同或类似犯罪再次发生为目标,涉案企业所建立的专门性合规管理体系。确立专项合规计划的合规建设思路,有助于涉案企业实现有效合规整改的目标,实现合规资源的合理配置,贯彻相称性原则,发挥专项合规管理的比较优势。从制度构成上看,任何一种专项合规计划,都同时包含着基础性合规管理要素和专门性合规管理要素两个部分。专项合规计划的有效实施,有赖于上述两种合规要素的有机衔接和相互融合。在督促企业成功实施某一专项合规计划的基础上,检察机关通过激活行刑衔接机制,引入合规激励要素,推动企业增设其他必要的专项合规计划,逐步实现对合规风险的全面防控。  相似文献   

6.
在持续深化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当下,由检察机关从实质性角度对涉案企业开展全方面评估,决定是否启动合规程序。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重视与行政监管部门之间的衔接,明确通过检察机关参与企业行政违法调查程序的正向行刑衔接机制及检察机关监督行业治理的反向行刑衔接机制。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及行政监管部门共同推动涉案企业合规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可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等方式将涉案企业合规提前至侦查环节适用。在审判环节适用合规制度建议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对涉重大犯罪案件企业及责任人可分案处理。  相似文献   

7.
检察机关在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过程中,探索形成了“简式合规”与“范式合规”两种合规模式。合规检察建议具有节约成本、灵活简便等优势,是开展“简式合规”的主要手段。但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建议还存在质量不高、落实不严、刚性不足等问题。对此,应当通过深入企业调研、引入专家“外脑”、加强对下指导等方式切实提高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建议质量,通过把握检察建议制发时机、加强跟踪监督、强化行刑衔接等方式增强建议整改落实效果,并进一步完善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建议配套运行机制,以充分发挥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建议的价值。  相似文献   

8.
企业合规治理在我国法治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然而,行政法上的企业合规制度体系尚未建构起来,企业合规在行政监管领域的积极作用亦未充分展现。为此,应加快构建行政法上的企业合规治理制度体系。在企业合规理念充分导入的基础上,遵循公益优先、激励性制裁、专项整改和合理配责原则,从应用场域、基本原则、具体制度设计和行刑衔接机制等方面着手,运用系统化思维,统筹考虑企业日常合规建设、行政监管、违法企业的合规治理、行政与刑事合规中的监管验收等问题,建构中国特色行政法合规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9.
李伟 《人民检察》2023,(3):31-36
典型案例展示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鲜活实践,反映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检察思维。第四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对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效果的描述更为细致和全面,基本按照案件办理的流程完整介绍了企业合规整改的酝酿、启动、开展和验收等环节,通过实例诠释了相关规范,对推进改革有较强的指引作用。从这些典型案例可以发现,当下的企业合规程序具有检察主导、专业适配、程序透明、行刑协同、延伸治理等特征。未来选取合规典型案例应向大型企业拓展,向侦查阶段延伸,并注重厘清合规整改与刑事责任的关系,明确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的定位。  相似文献   

10.
企业合规治理在我国法治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然而,检察机关以行政检察切入企业合规建设工作机制尚未得以构建,企业合规制度在行政监管领域的正向作用亦未充分展现。契约行政理论、行政处罚“目的论”、现代国家与现代企业治理理论为企业行政合规提供了理论依据,检察机关“合规成果行刑互认机制”“首违不罚”的行政检察监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为该项工作提供了可行性参照。针对目前检察机关参与企业行政合规工作的机制缺失,应从明确检察机关在企业行政合规中的监督角色定位,推动行政、刑事领域企业合规的一体贯通以及以检察建议助力社会治理三方面积极探索构建有效的检察机关参与企业行政合规的工作体系,进而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与刑事一体化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11.
涉案企业合规刑行衔接的初步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奋飞 《政法论坛》2022,(1):104-116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推行和深化,离不开行政监管部门的全面配合.检察机关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探索过程中,也较为注重发挥行政监管部门的作用,并尝试利用现有的制度空间解决好与行政监管部门的衔接配合问题.但由于行政监管部门并没有配合刑事执法机关参与办理企业合规案件的法定义务,加上衔接配合的规则和程序粗陋缺失,刑行衔接程序出现不畅问...  相似文献   

12.
高景峰 《政法论坛》2023,(1):117-131
推进立法完善与增强合规质效,是新阶段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纵深发展的基本维度。立法完善要综合考量刑事实体与刑事程序,渐次推进。单位犯罪归责要在法教义学下保持本质内容与外在形式辩证统一,保持主客观相统一,实现归责机制“合规调适”。刑事诉讼法中,应设立单位合规特别诉讼程序,建立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明确案件适用范围、行刑衔接、合规考察期设定等;法律的修改既需要理论支撑,更需要实践的证成,这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成效直接正相关。综合有效合规计划、检察主导作用发挥等重点环节的改革创新,数字化是监督评估质效的关键变量。通过探索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数据模型,推进第三方机制数字化监督评估平台、规则与机制建设,建构涉案企业合规监督评估算法治理范式,是提升单位犯罪治理效能,检验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成效的有效手段。  相似文献   

13.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有利于落实平等保护,应积极稳慎探索在重大复杂案件和涉各类企业案件中的适用,推进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而检察机关针对重罪案件无权作出不起诉决定,需向法院提起公诉。现行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方案中缺乏法检程序衔接的内容,因而有必要分析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合规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可借鉴英美暂缓起诉制度的经验,结合企业合规试点情况,将企业合规上升为法定的量刑情节,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法院运用合规结果,进一步构建涉案企业合规法检衔接程序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14.
孙静松 《人民检察》2022,(23):21-25
当前,重罪案件涉案企业更具合规的必要性,尤其是中大型涉案企业。但现有法律框架内的重罪案件企业合规激励在合法性、有效性和协同性上均存在一定问题,如单一乏力的激励机制弱化企业合规内在动力,诉后合规激励缺乏有效的司法协同、刑行衔接等等。对此,可以建立企业与企业家责任分离的归责路径,企业以合规无效作为归责基础,直接责任人则以行为过错作为追责依据;构建合规效力体系,实现对企业合规的多层次激励,立法上明确企业事前合规的阻却犯罪效力,事后合规对企业、直接责任人法定减免刑罚的效力;依托联动机制,确立法院诉后合规量刑裁量的主导地位,注重“后刑事阶段”的行政激励,统一合规激励行刑间的效力。  相似文献   

15.
为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发挥社会综合治理职能,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启动了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改革探索,将企业合规激励机制引入公诉制度之中,使之成为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加以宽大刑事处理的主要依据.要继续发挥这一改革产生积极的效果,确保企业实施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需要解决这一制度与相关诉讼制度的配套和衔接问题,调整这一制度的适...  相似文献   

16.
无论是涉案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还是检察机关对企业的合规整改作出考察和评估,都要以有效预防同类犯罪再次发生为目标,引入相称性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企业的合规整改工作应与所要达到的合规目标相契合,并与企业的规模、涉罪性质、行业特点、业务范围、合规风险等相适应,避免使企业承受过度的和不必要的合规负担。这既可以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实现有效合规整改的目标,也有助于确保合规资源合理配置,维护司法正义原则。目前,英国、法国和美国在合规整改制度中已经确立相称性原则,甚至还将这一原则奉为有效合规的制度保障和核心理念。我国检察机关在合规改革试点中已经初步引入了相称性原则,并据此确立了有效合规建设、考察、评估的基本标准,甚至根据企业规模初步创设了“范式合规”与“简式合规”这两种合规整改模式。通过总结我国合规改革试点的有益经验,我们可以从完善合规整改模式和改进合规体系建设的角度,提出全面确立相称性原则的基本思路。  相似文献   

17.
数据的广泛使用在促进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数据的收集、使用、存储、管理和流转风险,并滋生有关刑事法律风险。为维护数字安全,实现数据价值,应构建以预防数据安全风险为核心的数据安全治理新范式,企业刑事合规正是其中的关键治理手段。大数据背景下,我国企业刑事合规存在理念认识不够到位、专业监管能力不足、技术合规适用空白等问题。对此,可在维护数据安全为导向的新形势下,拓展和完善企业刑事合规,以开展企业数据合规为要,探索实现法律与技术合规二元共治,持续优化涉案企业数据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并落实企业数据合规刑行衔接。  相似文献   

18.
李本灿 《现代法学》2023,(2):139-157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已经形成了诸多经验:在程序选择上,可以充分挖掘现有的程序资源。尤其要强调的是,在相对不起诉程序中,轻罪一律不诉的观点不宜接受;在程序衔接上,侦查阶段启动合规监管应当谨慎,行政机关的参与亦应有边界;在效果延伸问题上,应当着力实现个案合规到行业治理的延伸。试点中的突出问题是:犯罪主体与合规考察对象错位;专项合规与全面合规纠缠不清;重罪案件轻缓化处理规则不清。在合规考察对象问题上,单位犯罪条款缺失类型的个人犯罪案件有实施合规考察的空间,单位意志缺失类型的个人犯罪案件不宜实施合规考察;在合规方案的选择上,专项合规概念应予以抛弃;在重罪案件轻缓化处理问题上,宜尽快构建明确、规范的轻缓化规则。  相似文献   

19.
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具有正当性与必要性。在消极参与的被动模式下,法院可以对检察机关主导的涉案企业刑事合规进行审查与确认。对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不能简单定位于酌定量刑情节,而否定其出罪的可能,宜将之与认罪认罚制度结合起来视为法定情节,发挥对定罪量刑的影响。撤回起诉是当下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可以利用的制度资源。在积极参与的主动模式下,法院可以主导审判阶段合规计划有效性的审查与评估,灵活运用延期审理制度,妥当解决适用刑事合规的刑行衔接问题。立足于促进法院参与刑事合规的应然视角,应完善单位犯罪的刑事制裁体系,构建单位缓刑制度与单位累犯制度。  相似文献   

20.
开展监察合规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激活单位职务犯罪合规程序、实现宽宥处理行贿企业的规范化、确保涉企合规案件中检察官等公职人员的清正廉洁均有裨益,但需对其与“零容忍”“行贿受贿一起查”等政策之间的张力,以及单位能否被立案调查、企业合规监检衔接等问题作出回应。监察合规的路径可从内、外两个视角展开:外部视角主要表现为纪检监察机关对企业的事前廉洁合规教育和腐败预防,对事后合规激励理念的贯彻,以及对相关公职人员是否廉洁依法履职进行监督;内部视角主要指在党统一领导的分工负责制下,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的合规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应明确的是,监察机关自身无须进行合规管理,但需要恪守权力行使的边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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