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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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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了“投机型上诉”“留所服刑型上诉”等现象。为抑制被告人滥用量刑上诉,检察机关以抗诉加以应对,引发学界及实务部门的广泛争议。检察机关认为量刑上诉违反诉讼契约,损害诉讼效率,可以推出其非自愿认罪认罚从而导致一审裁判错误,进而提出抗诉。然而,以量刑上诉推出非自愿认罪认罚不符合认罪认罚的阶段性特征,不能推论一审裁判为“确有错误”。抗诉既不符合抗诉对象回溯性的特点,也不符合抗诉理由法定性的要求,容易诱发报复性抗诉从而不符合抗诉目的正当性的要求,抗诉理由与上诉理由混同不符合抗诉理由独立性的要求。尤其是,以抗诉应对量刑上诉系不合理限制上诉,有违二审终审制以及上诉不加刑制度,不利于改善现有机制控辩协商不足的缺点,可能会掩盖认罪认罚从宽中的问题。我国应当在保障上诉权的基础上采取措施简化二审程序,以化解滥用上诉权所带来的诉讼资源浪费问题,比如建立上诉说理制度、实行有限审查原则、缩短二审审理期限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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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沛权 《政法论坛》2021,(2):138-145
认罪认罚案件上诉权的设置存在多元价值冲突的情形,基于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平衡需要,应当明确赋予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权.在上诉权的设置上,应当对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进行限制,要求速裁案件被告人上诉必须有正当理由,而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其他程序审理的则无需附加理由.速裁案件被告人上诉的正当理由主要包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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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与被告方进行沟通协商达成的“合意”,具有司法公信力和法律效力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是原则,不采纳是例外不通知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无正当理由不采纳量刑建议,是对刑事诉讼法的违背,检察机关应依法提出抗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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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平  胡胜 《人民司法》2020,(2):41-43
<正>【裁判要旨】上诉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被告人仍享有上诉权,但认罪认罚的态度应及于二审程序。被告人针对认罪认罚的内容提出上诉的,检察院可依法抗诉,但法院不应简单根据上诉理由认定被告人拒绝认罪认罚,而应在进行实质性审查后依情况作出裁判。对于被告人在二审过程中撤回上诉的,应视为继续认罪认罚。  相似文献   

8.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在一审法院根据量刑建议作出判决后又以量刑错误为由提出二审抗诉,这种量刑类二审抗诉具有显著的发生概率小但负面后果大的“肥尾风险”特征。化解该类风险的关键在于确认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对量刑类二审抗诉具有约束力,同时明确例外情形。首先,认罪认罚从宽具有契约性,契约应当遵守原则要求量刑建议对量刑类二审抗诉具有约束力;其次,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类二审抗诉具有救济功能,这种制度功能决定量刑类二审抗诉应受量刑建议的约束;最后,量刑建议的约束力问题内含众多冲突利益,利益平衡的合理性价值要求赋予量刑建议对量刑类二审抗诉约束力。但是,根据任何人不能从不当行为获利的基本原则,在被追诉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量刑建议、不履行认罪认罚契约义务时,量刑建议对量刑类二审抗诉不具有约束力。  相似文献   

9.
赵菁 《法学论坛》2020,(1):152-160
我国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未对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鉴于认罪认罚案件可能包含被告人对权利的放弃等原因,应对其是否设置上诉权、上诉权的范围、上诉审查及二审如何处理进行法律完善。参考域外认罪协商类制度上诉权的范围以及被告人权利保障、司法风险、效率等价值之间的平衡,我国应限缩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权。应基于被告人上诉的真实动因进行分类,设置有条件的上诉权。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的审查方式为基于被告人认罪自愿性的审查,宜引入无效辩护概念;二审处理中应增加违背意愿认罪情形等的规定。  相似文献   

10.
允许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后任意反悔,是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当然内涵和重要保障,也是当前立法对待被追诉人反悔问题的基本态度.而真诚悔罪的要求也决定了,认罪认罚后反悔是被追诉人不容剥夺、不容禁止、没有时限的"自然权利".作为"反悔权"的支撑机制,权利型上诉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确保认罪认罚真实性、自愿性的有效措施...  相似文献   

11.
2018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中该制度与上诉不加刑之间存在两大冲突: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上诉后引发的抗诉间接限制了其上诉权;认罪认罚与上诉不加刑的结合成为部分被告人规避刑罚的工具。United States v.Erwin案中,被告人签订认罪协议后提出上诉,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并允许控方寻求更重的刑罚,成为近年来美国辩诉交易案件中应对此类问题的典型案例,对我们解决上述冲突具有借鉴意义。其中,立法应当在保留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权的同时进行一定的限制。检察机关应当有条件地行使抗诉权。  相似文献   

12.
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抗诉除了担负审判监督和公诉救济功能外,还应被赋予“合作成效”保障功能。相应地,认罪认罚案件抗诉标准应当融入合作式的司法正义观。立法的滞后导致了当前认罪认罚案件抗诉标准把握的诸多困境。在完善法律之前,检察机关仍应以裁判“确有错误”作为提起抗诉的前提条件,尽管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特性可能改变“错误”的形式和来源。检察机关既不能在裁判没有错误或者缺乏抗诉必要性时恣意抗诉,也不能仅仅因为担心“报复性抗诉”的质疑而不敢抗诉,而应以“实质错误”作为是否提起抗诉的核心尺度,重点考虑错误的性质、错误的程度、纠错的可能性和纠错的效益等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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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绿叶 《法学研究》2020,(2):108-127
世界主要国家和国际公约为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确立了权利型上诉和裁量型上诉两种上诉制度。上诉权的本质是要求国家保障被告人获得上一级法院审查的机会,两种上诉制度都体现了保障审查机会的核心要求。上诉理由审核制是裁量型上诉的重要特征,它体现了被告人申请权和法院决定权的分离,既能确保被告人有机会获得上诉救济,也有助于防止滥行上诉、控制案件数量并维护第一审程序的中心地位。目前,在我国部分认罪认罚案件中,确立裁量型上诉和上诉理由审核制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未来,我国应综合考虑案件类型、刑罚轻重、认罪与否、一审程序等因素以及二审程序的价值取向和功能预期,探索构建二元或多元上诉结构,在上诉阶段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和司法资源优化配置。  相似文献   

15.
汪海燕 《法学研究》2020,(5):175-193
认罪认罚从宽具结内含协商与合意的因素,但其权利品性不应被忽视。允许被追诉人撤回认罪认罚是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内在要求,符合无罪推定之精神,契合诉讼运行规律,也是有效防范相关制度风险的需要。撤回认罪认罚的对象,可以分为撤回认事、认罪、认罪名和认罚等不同层次;撤回理由包括有因撤回和无因撤回。被追诉人行使认罪认罚撤回权之后,具结书的认罪内容不应再作为被追诉人有罪供述的证据使用,也不能因撤回认罪认罚而作出对被追诉人不利的推定;撤回的效果是"恢复原状",但撤回认罪认罚对强制措施的适用、不起诉决定、审理程序和量刑等均可能产生影响。当前语境下,不应剥夺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也不应以各种方式限制"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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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顶层设计和制度推进的关键在于让一线办案人员有现实选择的标准和可供切实操作的程序指引。不能将认罪认罚概括为一个原则或制度名称,将其简单地糅合到既有的程序当中去。相较于已有的规定和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应着重强调其特质性内容并一以贯之地进行技术规则的补充完善,一方面应按照认罪与不认罪进行程序区分,另一方面在整体设计上应体现程序的逐渐简化内容,从而使繁简分离于具体程序的选择和运行中。中国式认罪认罚的构建要注意制度背景差异和实践运行效果要求,同时要避免可能产生的程序疏漏,在律师实质辩护的制度保障下,真正实现其繁简分流的价值取向与立法任务。  相似文献   

18.
认罪认罚从宽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在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有效打击犯罪等方面成效显著.然而,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启动权归属问题逐渐显现出来,理论上对该问题未有清晰界定,导致实践中各方诉讼参与主体对该制度的启动权利和义务归属产生争议.对此,本文采用规范分析的方法,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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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二审也不例外.当前二审认罪认罚案件处理存在从宽理由不一、从宽幅度把握随意的问题.引发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方面立法规定模糊导致司法裁量权的不当扩张,另一方面实践中凸显的效率主义倾向对二审案件从宽处理带来不利影响.相较而言,人身危险性降低理论更契合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在要...  相似文献   

20.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国推广以来,在有效惩治犯罪、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主义法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仍然存在速裁程序期限规定不合理、与自首、坦白的界限不明等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带来的适用困惑,也存在值班律师制度运行难等实务问题。建议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规定纳入刑法,取消速裁程序10日期限的规定,对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范围进行限制,并通过提高值班律师"出勤率"、提高值班律师的履职回报等方式解决律师资源不足和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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