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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梳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4件典型案例,可以发现当前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呈现出"地区差异明显""化解方式多元""能动性强""参与社会治理程度高"等特点。但实践中出现的关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界限、检察机关介入争议化解的程序和方式、如何化解"过期之诉"以及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判断标准等问题亟需理论予以回应。检察机关在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中须始终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同时注重以政策参与者的角色开展溯源治理,实现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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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以来,取得明显成效。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面临法治化的重要任务,从政策实施和纠纷解决的混合型模式下的合法性需求、法律解释学下的合法性论证以及行政检察实践下的合法性验证这三个层面,可以推导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已具备较为充分的立法基础。有关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立法方式可采用集中式立法和单项式调整的融合方式,具体思路为: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行政诉讼法,联合有关部门会签规范性文件,引导和促进地方立法,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主动融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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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职能定位不明、具体规范不完善等原因,检察机关在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中无法充分发挥其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应当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在争议化解中的职能定位,明确争议化解中的受案范围、办理流程等,更好地体现检察机关服务社会、参与社会治理的职能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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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治理在我国法治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然而,检察机关以行政检察切入企业合规建设工作机制尚未得以构建,企业合规制度在行政监管领域的正向作用亦未充分展现。契约行政理论、行政处罚“目的论”、现代国家与现代企业治理理论为企业行政合规提供了理论依据,检察机关“合规成果行刑互认机制”“首违不罚”的行政检察监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为该项工作提供了可行性参照。针对目前检察机关参与企业行政合规工作的机制缺失,应从明确检察机关在企业行政合规中的监督角色定位,推动行政、刑事领域企业合规的一体贯通以及以检察建议助力社会治理三方面积极探索构建有效的检察机关参与企业行政合规的工作体系,进而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与刑事一体化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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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行政行为确有违法,但因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超过起诉期限,无法获得司法实质审查。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有错必纠的原则与实质正义的追求,此类案件中行政机关具有自我纠错义务、审判机关保持适度被动性、检察机关能动促进争议化解,三者协同,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有限度的有错必纠等原则的基础上,构建超过起诉期限案件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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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困难,人民群众的有些矛盾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影响了人民群众生活的幸福感、获得感。检察机关做实行政检察工作,参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可以依托检察机关既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手托两家"优势。重视控告申诉等窗口部门的前台作用,收集行政争议案件线索,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多方面了解争议方诉求,重视和发挥好调解这一"东方经验"的作用,采取协调化解等手段,寻求双方、多方都能接受的方案,践行为人民司法和行政检察"穿透式监督"理念,切实减轻当事人讼累,实现诉讼经济,实践新时代"枫桥经验",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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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之诉”主要指尚在行政复议阶段的行政争议,如果得不到化解,就可能发展为行政诉讼。基层检察院通过矛盾多元调解协作机制,提前介入诉前行政复议阶段,运用调查核实手段,查清相关事实,发挥司法审查作用,定分止争,促成和解,同时确保和解的自愿性与合法性。虽然针对化解“潜在之诉”,实践中已经进行了大量探索,但是理论层面特别是行政复议本身的机制运行特点上,仍需要加强探究,才能为检察机关开展“潜在之诉”的争议化解提供更充足的依据。通过分析行政复议制度本身的机制运行特点,思考在复议阶段开展争议化解工作时,需要注意的共性问题和难点,以期为检察机关开展此项工作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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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定了“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新目标。最高人民法院《2020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要点》提出,要“推进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平台建设,推动建立党委统筹、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多元化解行政争议新格局”。对于行政审判工作来说,应当认识到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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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项职能的履行与法治营商环境建设紧密相关。对行政协议纠纷中行政机关不当行使行政优益权、履职过程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社会治理漏洞等影响区域法治营商环境建设的问题,行政检察应发挥“一手托两家”作用,充分履职。通过加强行政诉讼和行政执法监督、推动化解行政争议和诉源治理等方式,助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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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不仅要公正,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刑事申诉公开听证能够让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充分表达诉求,听证各方也能够陈述并发表听证意见,这种公开审查的方式就实现了“看得见”的运行过程,有利于实质性化解争议,具有息诉罢访的作用。但是,在刑事申诉案件的组织、实施中,也仍然存在诸如判断“争议较大”困难、听证组织不充分等情况,此时组织听证的检察机关要基于刑事申诉公开听证的目的,选择听证案件、加强有效沟通、全面研究案情等,才能实现做优刑事申诉公开听证,达到息诉罢访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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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行政公诉权"之再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检察机关有否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相关的起诉范围、方式和地位等,是一个颇具争议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创设检察机关“行政公诉权”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但应将检察机关“行政公诉权”定位为直接的“行政诉讼起诉权”,并就相关问题在以后立法时予以增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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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行政合规仍处于空白状态,探索民营企业行政合规内容于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全面发展,提升国民福祉皆大有裨益。检察机关有必要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充分运用行政检察中的“两法衔接”、争议化解、非诉执行、行政公益诉讼、社会治理等手段,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社会治理监督畅通行政检察参与民营企业行政合规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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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太原市行政复议工作以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根本目标,以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案结事了为价值取向,以转变复议理念、大胆改革创新为工作抓手,牢同树立“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指导思想,紧紧同绕“能调则调,调决结合,案结事了”的工作原则,在全市行政复议机构推行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化解了大量“官民”矛盾,达到了息诉止纷、稳定社会的良好效果,促进了全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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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源治理将检察职能向源头和前端延伸,向引导和疏导端发力,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的重要着力点。行政检察参与诉源治理能够弥补行政争议前端化解不足及终端解决的滞后性,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做实行政检察工作的更高要求。当前,行政检察部门应找准抓手,进一步完善行政争议诉源治理促进机制,全面推动争议的源头预防、源头化解和源头治理,最大限度实现行政检察在诉源治理层面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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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征地补偿分配纠纷是中国乡村治理难题之一,检察机关支持“外嫁女”起诉,既是维护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促进纠纷化解的重要方式,也是参与并推动社会治理的实践探索。检察机关在办理“外嫁女”征地补偿纠纷支持起诉案件时,应围绕“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核心问题,展开调查核实和分析论证,在尊重“外嫁女”处分权的基础上,以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参与调解和解等方式对“外嫁女”征地补偿分配权的诉求予以支持。下一步,检察机关应在继续完善民事支持起诉制度,与行政机关协同配合加强村民自治规范监督等方面发力,切实维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检察保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