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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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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云 《政治与法律》2003,(1):99-103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体应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包含直接故意;客体是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犯罪对象“伪劣产品”中的“产品”概念应同《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概念一致,同时应在立法中进一步明确电力、煤气、血液等商品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另外还应对不属于本罪犯罪对象的建筑工程做出专门的规定;本罪的认定应将销售金额修改为经营金额。  相似文献   

2.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形态辨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形态,学界对此分歧颇大,实务部门做法不一。本文认为,该罪存在犯罪未遂。首先,应当明确对此问题的分歧在很大程度上与作为该罪客观要件之一的“销售金额”的理解有关。销售金额应当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其次,从该罪的法条罪状模式、罪名结构、罚金刑适用、犯罪预防、证据调查等角度考察,本罪也应当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相似文献   

3.
涉网络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件往往存在犯罪时间跨度长、受害群众数量多以及证据难收集、犯罪数额难确定等特点及办案难点。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充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综合运用引导侦查、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等方式,完善证据体系,准确认定翻供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利用大数据分析思路,通过对查获的销售账本记录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部分购买者的付款凭证进行数据化分析比对,确定账本记录的真实性和证据证明力,精准认定各被告人的犯罪数额。  相似文献   

4.
销售金额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罪量刑具有重大意义.在"犯罪既遂的标准"下,严格的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并且坚持对"销售金额"进行严格解释,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全部违法收入,对已生产但尚未售出就被查获的伪劣产品的行为,按货值数额追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的法律责任."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以及"货值金额",尽管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但是相对来说,"货值金额"则较为明确的体现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宜作为界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数额类型.  相似文献   

5.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犯罪,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等方面的原因,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识却存在诸多分歧。本文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体、对象以及对销售金额的确定等问题展开阐述与探讨,以期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统一认识,增强适用的准确性。  相似文献   

6.
王凌菲 《法制与社会》2012,(35):262-263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直备受关注,该罪的金额问题是司法实务关注的焦点,也是理论界争议的热点。如何理解销售金额,如何计算货值金额一直存在争议。根据现行刑法典的规定,以及最高司法机关颁布的司法解释和说明,将销售金额作为该罪的法定构成要素,并规定了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但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适用的困难与问题。本文基于司法实践中犯罪金额的计算方法,总结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方案。  相似文献   

7.
8.
林华  王巍 《法制与社会》2010,(36):84-85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未遂形态的存在,长期以来一直存有争议。但经研究分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从罪名结构、立法、社会危害性、司法实践等角度,可论证其未遂形态的正当性。该罪名中,销售金额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掌握。本文指出为准确把握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打击伪劣产品领域经济犯罪,对于销售金额的认定,应依托司法实践,在立法领域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9.
10.
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罪不仅严重破坏了国家的经济秩序,而且还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财产权利以致身体健康及生命权利;不仅使被假冒产品的企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还严重损害了产品信誉;对于逐渐呈上升势头的销往海外的假冒伪劣产品,还严重损害了国家的贸易信誉。为此,《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纳入刑罚惩罚的范畴,以维护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相似文献   

11.
通过对近些年来海淀检察院所受理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的整体分析发现,当前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难点,既有实体问题,也有程序问题。在实体方面,主要存在着竞合关系如何处理;在程序方面,主要存在着取证和鉴定方面的难题。因此,在实体方面,应当完善和细化相关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竞合处理规则;在程序方面,应当着力规范和提高证据的取得和运用水平,规范司法鉴定工作;在机制建设方面,应立足于建立健全相关打击和预防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长效机制。  相似文献   

12.
蔡道通 《北方法学》2024,(2):91-108
对于注水猪肉或注水牛肉,只要符合前置法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就不应当被认定为刑法中“掺杂、掺假”或“以次充好”的伪劣产品,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司法实践中却存在大量引发争议的有罪判决。主要问题在于刑事司法忽视了刑法条文体系解释的运用。条文体系解释是避免司法合法与个案正义相冲突的第一道防线,其合理性与正当性的基础与指向为同类解释规则与法益保护目的。同类解释规则的基本内容是同等情形同等对待,参照的是刑法列明的最严重行为或后果,功能在于作为出罪或刑轻的理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益内核为消费者权益,其次才是市场秩序。按照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前置法或前置规范中属于合格产品的,不应被解释为刑法中的伪劣产品。合格产品是构成本罪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解释的限度条件。  相似文献   

13.
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几个争议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伪劣产品应以交换为目的 ,建设工程、军工产品、限制流通物都可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 ,对明知的认定应综合考虑 ;本罪销售金额的认定应以经营金额计算  相似文献   

14.
“三农”关系民生根本,假劣农资危害国家粮食安全,影响农民收入和农村稳定。检察机关在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中,应注重从严打击,及时提前介入确定侦查取证重点,准确界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法经营罪的适用条件,审慎认定犯罪数额,推动行政处罚、从业禁止和危废品处置,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  相似文献   

15.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销售金额”,理论研究及实务操作中多有分歧,我们于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4月联合作出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相关规定,谈一下对伪劣商品金额相关问题的理解。一、关于销售金额、货值金额的计算《解释》第二条规定:销售金额是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依据此解释,销售金额不仅包括已得收入,还包括应得收入。所谓应得收入是指可期待收入,亦即伪劣产品售出后可得到的对价。一般情况下,买卖双…  相似文献   

16.
[案情]2009年5月,A乳业公司经理苏某与B乳业公司经理赵某商议.将私藏在A公司的被客户退回的23.425吨奶粉运至B公司.换上B公司的包装、打上伪造的生产日期和批号,销售金额为28.11万元。经检测该批奶粉三聚氰胺含量超标。2009年11月,赵某经无业人员郭晓利介绍从个体户田满处收购三聚氰胺含量超标的无标识奶粉8吨,将其中2吨奶粉做回化处理.苏某在明知该批奶粉不合格的情况下,将剩余奶粉重新更换包装.  相似文献   

17.
石萌 《法制与社会》2010,(12):82-83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本文即对生活中所发现的涉及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提出解决之设想。  相似文献   

18.
潘泽 《中国检察官》2023,(12):16-18
化肥是粮食的“粮食”,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具有提高土壤肥力、促进粮食生长,提高粮食产量和改善粮食品质的作用。化肥是粮食安全的“压舱石”,用好化肥是农业生产的基本需求。检察机关在办理张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化肥,假冒注册商标案中,注重完善证据链条,准确认定伪劣化肥使用与农民生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在被告人的行为同时构成数罪情况下,择一重罪处罚准确适用罪名;全链条严惩制售伪劣化肥犯罪,全面保障粮食安全;加强部门联动配合,合力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在办理类似案件时,检察机关应准确适用法律,科学认定伪劣化肥及生产损失的因果关系,加强部门联动,净化化肥市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相似文献   

19.
三鹿事件已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但围绕三鹿事件,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而进行的争论却并未停止。据不完全统计,现存假冒伪劣商品占国内市场份额约5%,假冒伪劣产品的市场估值在1600亿元至2000亿元之间,每年流失国家税收超过300亿元。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相似文献   

20.
姚健 《政法学刊》2004,21(5):35-36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涉及品种多、范围广、犯罪主体复杂、社会危害大,已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经济利益。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已成为了刑法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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