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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18,(2):89-102
《刑法》第277条第5款所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属于妨害公务罪法定的从重量刑情节,而不是犯罪构成要件。该款的暴力行为无论是在体系地位上还是在具体内容上都应当与第1款的暴力行为同等看待,该款的暴力行为应当属于广义的暴力。构成依法执行职务,必须是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在其抽象的职务权限内,而且具有具体的职务权限,并且符合作为执行职务必须的重要程序、方式。判断是否属于重要程序和方式应当从该程序、方式对于相对人权利的影响进行实质判断。正在执行,应当理解为从开始执行特定的职务,一直到执行结束这一事件范围内的所有职务行为,而且该行为应当属于具有连续性或者一体性的执行职务的情况。妨害公务罪应当属于抽象危险犯的范畴,成立本罪的既遂形态并不需要造成人民警察人身伤亡的后果。在造成人民警察轻伤以上或者死亡后果的场合,构成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同时,该款规定还可以适用于第4款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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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暴力袭警应当是指不法对人民警察行使有形力或物理力,不要求直接对人民警察的身体行使,即使是对物行使有形力,但因此对执行防疫任务的人民警察身体予以强烈的物理影响时,也构成暴力。此处的人民警察应该包括在现场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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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我国袭警犯罪刑事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近年来,暴力袭击和威胁执法民警的犯罪现象屡有发生,而非暴力侵害执法民警的违法行为,如拒绝、阻碍依法执行职务,侮辱、诽谤民警以及举报失实等更是层出不穷。立法滞后已经成为滋长社会不法势力和不法分子嚣张气馅的重要根源。由此我们发现,完善我国袭警犯罪刑事立法已时不我待。一、完善我国袭警犯罪刑事立法的必要性与当今界各主要国家的刑事立法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立法的严重滞后是滋长不法分子嚣张气馅,使不法分子产生抗拒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心理,实施侵犯民警正当执法权益行为的主要原因。在我国,与袭警犯罪相对应的刑法罪名主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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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是袭警罪的犯罪对象,辅警是否属于人民警察关系到特定情境下袭警罪成立与否。司法实践中关于辅警是否可以认定为人民警察有不同观点,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现象。前置法(规范性文件)已经对人民警察有明确定义,文义解释结果是辅警并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且职务论也无法提供充足的论证理由。根据法益解释,袭警罪保护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和人身安全,属于复合法益,也排斥将辅警认定为袭警罪的犯罪对象。根据体系解释,辅警不是袭警罪犯罪对象可以实现法秩序统一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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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执法权益保障机制是指以法律形式赋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权力,充分运用警察技术与警察战术改善执法环境,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证人民警察生命安全、减少伤亡的执法措施。通过保障机制,可以为处置“暴力袭警”和阻碍人民警察执法事件赢得时间和空间,使用有效的警察技术与警察战术,平息暴力危机现场的紧张与对峙状态。当前实际部门在处置此类突发性危机事件时采取的处置方法存在较多的问题。保障机制是法律化的具体体现,保障机制的灵活性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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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尤其是严重暴力性犯罪日趋突出,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遭到歹徒袭击杀害案件不断发生的情况下,开展并加强警察防卫问题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我国没有重视把警察防卫同一般公民的正当防卫区别开来,致使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实施防卫措施时,常常陷于界限不清、顾虑重重、束手束脚和进退两难的窘境。客观上造成:一方面,警察放弃使用武器警械的权力,不履行警察防卫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警察因实行防卫义务而受到不应有追究,甚至身陷囹圄的现象也有所闻。这不仅严重削弱了警察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能力和积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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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遭遇暴力袭击的事件频发,不仅严重阻碍了正当执法工作的进行,而且对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构成了极大威胁,本文试从当前警察执法权威缺失的角度对暴力袭警的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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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的“暴力袭击”是积极、主动针对警察以及与警察人身紧密相连的物实施的有形力,具有主动性和积极性,不要求具备“突然性”。消极性、被动性挣脱等行为以及情节显著轻微的暴力,不构成袭警罪。袭警罪的情节加重犯需同时具备法定的手段和法定的具体危险。袭警罪的保护法益是警察的人身安全和职务行为,是具体危险犯。袭警罪是故意犯罪,需明知是警察,明知是辅警在现场协助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形成“执法共同体”的,可成立袭警罪。生理性醉酒不影响袭警故意的认定。行为人对警察职务行为合法性认识错误,不能阻却袭警罪故意的成立。袭警罪犯罪动机具有多样性,酒后滋事暴力袭警的应认定为袭警罪,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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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警察在日常执勤及执法过程中频频遭遇暴力袭击,不仅严重威胁着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危,更对警察执法乃至法律的权威性提出了极大的挑战。因此,主张将暴力袭警单立为一种独立之罪的声音不时见诸报端。而本文以为,目前的暴力袭警绝大多数仍应归属警民冲突的范畴。这就要求我们的政法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对待暴力袭警案时,不能简单地从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角度对此类案件加以处置,而应从社会管理创新的高度认识和探究化解袭警案件的有效之途,即从严治警,依法用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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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除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炎、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不需要“暴力、威胁方法”外,暴力、威胁方法是其他妨害公务行为构成犯罪必备的行为方法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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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设袭警罪,加大了对袭警行为的惩治力度。如何依法规范适用袭警罪,是司法实践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一、对袭警罪中“暴力袭击”行为方式的理解刑法第277条中关于妨害公务罪和袭警罪的法律规定均提到“暴力”的行为方式,对于这两款规定中的“暴力”能否作相同理解,实践中存在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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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行为的区别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正当防卫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行为的区别陆中俊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行为,是人民警察根据担任的职务,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如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管理交通、消防、户政、出入境事务,管理枪枝弹药、危险物品以及警卫特定对象和重要设施等。公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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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5):102-114
网络暴力治理作为一个“复杂性系统”,会呈现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诸多责任实现方式错综交织的复杂结构,这在实体法层面涉及“刑民界分的两极化”“行刑衔接的融合化”与“归责主体的协同化”三个维度。“刑民界分的两极化”意味着“民法要积极、刑法要消极”,在规制网络暴力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备的情况下,网络暴力民事责任可以扩大解释或类推适用,刑事责任的确立则需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不能任意进行扩大解释或类推适用。“刑行衔接的融合化”立足于“先行政规制,后刑法规制”的谦抑理念,强调从制度层面对个罪设置行政前置性要件,并增设禁止实施网络暴力的禁令。而“归责主体的协同化”强调网络暴力中的肇事者、转发者与网络平台,均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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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9,(2):121-137
《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在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加强对人民警察监督、建设高素质的人民警察队伍等方面取得重大进步。这是我国实行"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取得重大进展的体现。在比例原则被纳入条文的背景下,只有认为警察职务防卫行为全面受比例原则约束,才符合这一趋势。但从刑法角度看,对正当防卫限度的理解应以"必需"为限。在逻辑关系上,比例原则的逻辑内涵包容了防卫限度,特殊防卫并未使这种逻辑关系失效。针对警察职务防卫的规范选择,存在倾向于刑法及警察法的方案,前者又可分为"严格刑法方案"与"修正刑法方案"。三种一元论的解释都无法独立解释警察职务防卫。警察职务防卫具有二元性,同时体现了防卫与职务行为关系,前者受刑法(正当防卫规范)调整,可适用较宽限度标准;后者至少受警察法调整,必须受比例原则约束。职务行为关系仍然存在刑事责任问题,但基于这种关系的职务犯罪行为在理论上仍有被"二次"正当化的可能,只有经过谨慎的分析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在此基础上,由于对滥用职权罪所要求的"重大损失"存在不同理解,可分别导致该行为不构成犯罪或构成犯罪未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