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否及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分歧较大。此类诉讼救济的客体一般为生态环境损害,囿于填补性赔偿的局限、环境行政执法的缺陷,有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但是,鉴于惩罚性赔偿作为私法救济却又蕴含惩罚、威慑的“私人执法”特性,应严格审慎适用。为防止泛化甚或滥用,需对适用条件、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因素等进行规制。与环境侵权私益诉讼的损害赔偿不同,惩罚性赔偿须具备行为违法性、损害后果严重性和主观故意性要件。惩罚性赔偿更多应在填补性损害赔偿、行政罚款、刑事罚金适用后仍无法弥补生态环境损失时方得适用,若此三项法律责任已起到相应法律效果,惩罚性赔偿就不应再“越俎代庖”。与环境污染侵权采举证责任倒置不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上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由请求权人对其适用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2.
针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和突出问题,应当明确侵权“故意”的概念范围,丰富“情节严重”类型化表现形式的内涵。基数的计算应秉持精细化计算与裁量性计算相结合的思维。应明确裁量性计算与法定赔偿间的区别,结合优势盖然性证明规则及举证妨碍规则对其适用。在倍数确定方面,采公式化的方式恐难以做到周延,亦可能限缩法官自由裁量空间。在适用法定赔偿时需排除惩罚性因素,可依据诉讼标的理论适用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并行的“双轨制”赔偿。可根据案件中的举证及诉讼标的情况选择适用全案裁量性计算或“双轨制”赔偿。同时,需进一步明确对行政罚款或刑事罚金“执行完毕”的把握。在惩罚性赔偿的约定适用中,需把握约定作为债的本质属性,允许法院在约定明显不合理时予以调整。  相似文献   

3.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的困境之一在于赔偿数额计算基数难确定,约定赔偿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基数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约定赔偿的法律定位是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基数的基础。约定赔偿的性质是对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侵权获利的变通确定方式,范围不包含维权的合理开支,内容是对侵权损害赔偿的“一揽子约定”。约定赔偿协议原则上具有证据效力,事前约定赔偿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客观要件。约定赔偿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基数,对当事人达成约定赔偿的意愿影响不大且可控。在约定赔偿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基数的司法适用上,建议坚持以直接适用为原则,惩罚倍数调整为辅,并积极建立事先约定赔偿引导机制,为约定赔偿的司法适用提供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5条以一般规则的形式宣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全面确立。抓紧落实惩罚性赔偿是知识产权司法面临的重大课题,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是其中的主要问题。基数难以确定,倍数的确定缺乏统一标准,法定赔偿滥用,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酌定赔偿适用混乱,地方性裁判指南规定的数额标准不一致导致"类案不同判"等,都是当前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中的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建议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准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侵权获利或者许可使用费倍数作为对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推定;明确实际损失的构成,在损失计算方法上适当借鉴域外经验;统一侵权获利的确定标准,同时考虑技术分摊问题;明确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明确许可使用费确定时的考量因素;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不应包括权利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酌定赔偿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满足一定条件情况下的法定赔偿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综合考虑刑事罚金、行政罚款、惩罚性赔偿的关系。出台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规范地方法院裁判惩罚性赔偿案件数额标准不一致的情形。  相似文献   

5.
侵权责任法施行对医疗纠纷民事诉讼影响的预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过错推定、隐私权保护、不得过度检查等规定,可预期其施行后对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产生有利于患方的影响,对医疗纠纷诉讼公平正义的实现有推进作用,但其在诉讼以外的其他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中所起的作用不容乐观。  相似文献   

6.
兰家丽 《海峡法学》2012,14(2):35-39,46
现行法律在解决渤海溢油环境污染侵权中存在着对康菲石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低、对因溢油事故遭受损害而提起赔偿诉讼的主体资格有着严格的限制等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通过加重环境不法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制裁和遏制了环境侵权中不法行为人本人及他人类似行为的发生;其具有的私人诉讼机制,不仅有利于环境法治的社会化,还有利于环境行政执法效率的提高。  相似文献   

7.
环境侵权作为一种有异于传统民事侵权行为的特殊侵权,其具有极大的特殊性,在环境侵权领域仍独尊传统民法同质赔偿原则,势必带来对受害人权益保护的不足及对加害人侵权行为的放纵,惩罚性赔偿原则引入环境侵权已破不容缓,本文对传统环境侵权赔偿原则的局限性加以分析,提出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8.
叶红  陈莉 《中国检察官》2023,(18):57-61
我国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面临法律依据不足,赔偿数额计算基数不清,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关系模糊,使用归属不明等困境。分析其内在机理,惩罚性赔偿具有公益性、惩罚性和预防性,决定了其相较补偿性赔偿而言有特殊的程序构造。应明确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依据,可通过创设形式请求权的方式赋予检察机关或消费者协会代替消费者诉请惩罚性赔偿的权利;综合考虑不法商品的销售金额、数量以及盈利情况,确定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惩罚性赔偿金本质为民事责任,归属于消费者,不应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相互折抵;后续管理中,可设立消费公益诉讼基金账户,由消费者协会负责管理、分配和日常运营。  相似文献   

9.
黄忠顺 《中国法学》2020,(1):260-282
通过个别诉讼行使惩罚性赔偿请求权,难以对经营者形成足够的威慑力,消费者协会、检察机关提起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客观存在。即使将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公益性职责"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勉强解释为立法者赋予消费者协会、检察机关以形式性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以该请求权为基础的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也只是受害消费者享有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集中行使方式。除非立法机关为消费者协会、检察机关另行创设实质性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注定与特定受害消费者存在密切联系,无法从根本上破解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及其发放难题。因而,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对行政处罚与刑事罚金仅构成补充,在完善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同时,应当强化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与其他消费者权益保护手段之间的协作机制。  相似文献   

10.
《北方法学》2022,(5):91-107
个人信息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补强个人信息侵权民事责任的有效手段,有助于调整受害人群体与加害人群体利益失衡、预防人格权益受损、抑制大规模侵害个人信息时受害人“搭便车”。个人信息侵权可区分为以个人信息为侵权对象与以个人信息为侵权手段两种行为态样,这一区分对个人信息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之成立及内容之发生影响重大。个人信息侵权惩罚性赔偿应坚持“故意”要件,自然人侵权时还必须符合“情节严重”的要求。单纯侵害个人信息未引发现实损害时,虽无须补偿性赔偿,但可直接规定单人单案的最低赔偿数额,以实现惩罚性赔偿的效果。发生现实损害时,要求该损害构成“严重损害”或“严重后果”,以与惩罚性赔偿的价值评价相统一。确定惩罚性赔偿金倍数时,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损害后果等要素及其严重程度。  相似文献   

11.
彭峰 《政治与法律》2022,(11):150-160
自《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生效以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一直是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议的焦点。一般认为,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私益侵权诉讼领域,公益诉讼不宜适用。在我国,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应定位为公法上的客观诉讼,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遵循私法上损害扩张的逻辑,定位为私法上的准客观诉讼与纯客观诉讼混合的特殊诉讼类型。是否能够适用惩罚性赔偿,需要对诉讼利益的类型进行甄别,在个案中进行判断。在刑事附带民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应禁止适用;在民事案件中,“纯生态损害”部分,因其发生了私益与公益的混同,属于复合型利益,不能适用;对于仅判处“主观的、集体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生态环境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部分,因其已具有惩罚功能,与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呈现同质化,不能适用;对于修复服务功能丧失的损失赔偿,需判断是仅为填补功能还是填补与惩罚功能并存,在已包含惩罚功能的情况下,不能适用。因此,惩罚性赔偿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适用的空间非常有限。  相似文献   

12.
论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引进及实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罗莉 《法学》2014,(4):22-32
由于知识产权调整对象的无体性,赔偿是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合理地确定赔偿的原则和计算方式对于赔偿功能的实现具有决定性意义。现行填平性赔偿无法充分补偿权利人和威慑侵权人。惩罚性赔偿的引入是必需的也是可行的。惩罚性赔偿与填平性赔偿的目的和功能不同。填平性赔偿的主要目的是补偿权利人的损失,剥夺侵权人的非法获利;惩罚性赔偿则旨在惩戒、威慑侵权人并预防侵权行为。在引入惩罚性赔偿后,立法应对现行知识产权法中填平性赔偿具有惩罚性色彩的计算方式予以删除或者修订。  相似文献   

13.
张广良 《法学》2020,(5):119-132
由于适用条件的严苛性以及损害赔偿基础数额确定的复杂性,惩罚性赔偿在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中的适用效果并不理想。人民法院探索性地适用法定赔偿、参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赔偿及约定赔偿等准惩罚性赔偿方式,实现惩罚故意侵权人的目的。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多出自法官的自觉,具有随意性及不确定性。我国应按照同样的逻辑,构建惩罚性赔偿与准惩罚性赔偿相结合,以故意侵权为适用要件,以案件情节为惩罚尺度,并依据过罚相当原则、比例原则对惩罚予以限制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惩罚体系,以发挥二者遏制侵权行为、充分赔偿权利人损失的功能,实现侵权人的侵权代价与其主观恶性和行为危害性相适应,依法合理平衡权利人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4.
我国消费者保护惩罚性赔偿的新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立新 《法学家》2014,(2):78-90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了惩罚性赔尝制度,分别规定了违约惩罚性赔偿和侵权惩罚性赔偿。就违约惩罚性赔偿而言,将"退一赔一"修改为"退一赔三",同时增加规定了小额损害惩罚性赔偿的最低限额;就侵权惩罚性赔偿,明确了故意要件,并将计算差数确定为受害人所受损失,将倍数确定为"二倍"以下。这一规则增加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操作性,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5.
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惩罚性赔偿已经成为消费公益诉讼实践中最重要的诉讼请求.但由于其制度功能与权利来源的模糊,导致在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归属以及能否与刑事罚金折抵等方面认识不一、做法各异.私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于激励消费者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这也是消费者获得超额赔偿的正当性所在,而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在于惩罚与威慑.在功能分化之下,如果认为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是对私人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集合行使,将面临诸多技术难题与逻辑悖论.而在私人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之外另行设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并不会发生重复赔偿的问题,且有利于制度功能的实现.  相似文献   

16.
汪君君 《法制与社会》2014,(22):257-258
环境侵权是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一般的侵权行为的惩罚型赔偿是加害人向被害人支付的超过一般财产损失范围的金钱赔偿。环境侵权存在特殊性,但是一般赔偿方式仍是遵循传统民法的赔偿性原则,有很多不公平性。本文通过对环境侵权的现状分析来探讨对这种侵权行为进行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指出环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的局限性,提出相应的对策及解决方案,促进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17.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但该制度存在缺陷。鉴于食品价格低廉,而食品造成人体损害的后果有可能很严重,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对食品消费活动的参与各方都无关痛痒,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赔偿、惩戒、威吓、激励等功能无法实现。该制度还存在对食品生产者打击面过宽的现象,对大规模食品侵权案件中的适用问题也没有规定。为了准确惩戒和遏制食品侵权行为,食品侵权立法应当在惩罚性赔偿金计算基数与标准、“高度可苛责性”的标准及大规模食醢侵权案件的适用限制等方面予以修正和完善。  相似文献   

18.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本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但《民法典》已明确将其作为特殊的侵权责任加以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的民事权益损害与生态环境损害可以分别称为生态环境私益损害与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是以特定的被侵权人为归属主体的私益损害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其实质是实质化了的形式性实体请求权,特定被侵权人原则上应当通过个别诉讼的形式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为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补偿性赔偿请求权难以完全行使问题及遏制恶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立法机关应当为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另行创设形式性公益损害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并实行私益损害惩罚性赔偿与公益损害惩罚性赔偿双轨制。  相似文献   

19.
本文通过对惩罚性赔偿和食品侵权的概念进行梳理,放眼国内外各类惩罚性赔偿的立法例,结合我国食品侵权的现实情况,就食品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以期对食品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制度构建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0.
在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伴随着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公民的环保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十九大报告也强调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运用的补偿性赔偿并不能完全发挥出对加害人的惩罚以及对生态环境侵权行为的防范作用。鉴于此,文章通过分析在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比国外的实践经验,提出在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增加惩罚性赔偿的具体建议,包括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条件、金额、权利主体以及设置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账户,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