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1907年修订法律馆上奏《大清刑律草案》后,中央各部院堂官、地方各省督抚、将军都统陆续上奏对《大清刑律草案》的签注意见,对《草案》所奉行的“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的立法宗旨提出了质疑和批评。《草案》第27章关于堕胎之罪的规定、第30章关于略诱及和诱之罪的规定、第306、307条关于决斗罪的规定有“食洋不化”的倾向,表明《草案》的起草者没能做到“会通中西”;总则第11条、第49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分则第3章关于国交之罪的规定属于世界首创,对当时的中国社会确是“拔苗助长”。貌似先进的理性主义立法宗旨因为不能适应中国当时的国情和实际状况而出现了历史错位。  相似文献   

2.
段晓彦 《法学研究》2013,(5):142-161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是民初一种主要而又特殊的民事法源,源自《大清现行刑律》,但在立法层面,《大清现行刑律》从“刑律”到“民法”转变的任务并未完成,即未形成统一法律文本样态的“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司法机关适用该法源时面临着三大难题:无统一明确的内容该如何适用?相关律(例)文未去刑罚化如何用于民事审判?旧的律(例)文如何适应新的社会情势和法律制度?大理院以判例和解释例,确认并明确了“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内容范围,从原刑律条款转化出民事效果,并通过法律解释、类推适用和假借等方式,保证了其在民初司法实践中的正常适用;经由法律概念的对接、民法理论的融合和权利观念的渗透,实现了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创新,使其成为中国民法近代化历程中新旧之法融合的一个节点和枢纽,构成近代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一环。  相似文献   

3.
本文试图考察日本近代的过渡刑律<新律纲领>与<改定律例>在继受中国传统律例之余,面对西方法律思潮,如何发展演变的问题.通过对"断罪无正条"与"不应为"的梳理分析,可以发现,<新律纲领>此两条基本沿袭清律,<改定律例>的"断罪无正条"条例则试图将原来两条融合为一,以"无正条"之名,取原"不应为"之立法特质,通过轻刑化限制比附推理所依据情理的不确定之弊,并赋予司法量刑上的一定弹性,以减少比附的适用.但由于<新律纲领>与<改定律例>并存适用,故律无正条时,重罪案件仍保留了由中央议决之旧律特色,在特定案件的处理中.显示出明治政府在维新的同时,专权残酷的另一面.  相似文献   

4.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减刑”应该包括狭义的减刑和死缓犯的减刑;没有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议权、决定权和监督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可成立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可以帮助伪造证据罪论处;收受贿赂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应数罪并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可以滥用职权罪论处。  相似文献   

5.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至宣统三年(1911年),清政府在推行“新政”和仿行“立宪”的招牌下,进行了一次修订法律的活动。由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主持,制订出诸如《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法院编制法》等一系列中国法律史上所没有的新法律。  相似文献   

6.
作为对外部挑战与内部情势的司法回应,晚清修律和司法改革运动首先意味着司法理念与司法原则的历史性转变,进而标志着一种区别于传统司法文明价值系统的近代型司法文明价值系统的应运而生,展示了从传统走向现代的司法文明进步成长的历史图景。这场司法变革运动的启动性举措,乃是删除最重之法,推行恤刑庶狱,彰显了司法人道主义的价值取向,从而为编订《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奠定了重要基础,在近代中国法律与司法发展进程中产生了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7.
北洋政府成立后,继续援用清末的法律,这是事实。但是,该政府依据那个决议或命令援用清末的法律,在法学界著论颇多,而且都有出入,本文拟就我们掌握的材料,略陈一管之见,以便共同讨论。北洋政府授用清末法律依据问题,在中国法制史教材和教学中,一般都认为是一九一二年三月十一日(注:应是三月十日),袁世凯一上台,就借口“民国法律未经议定颁布”,下令前清的法律及新刑律,“除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应失效力外”,余均暂准援用。四月三日,参议院讨论临时大总统咨文时一致认为,国体既更,民国法律未能仓促颁行,“暂酌用旧有法律,自属可行”,并议决:“所有前清时规定之《法院编制法》、《商律》、《违警律》及宣统三年颁布之《新刑律》、  相似文献   

8.
研究故意杀人罪的情节,对于正确适用刑罚,准确地打击这种犯罪活动,更好地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是十分必要的。旧中国和一些外国刑法都把故意杀人罪细分为多种犯罪,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我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如唐律等,将故意杀人罪区分为谋杀、故杀、斗杀、殴杀、戏杀、误杀等,并根据犯罪者和被害人的尊卑贵贱身份以及杀人的方法不同,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国民党政府的刑法,则把故意杀人罪分为普通杀人罪、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义愤杀人罪、母杀甫生子女罪、加功自杀罪等等。一  相似文献   

9.
《法学》2010,(1)
2009年11月中旬,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送来一篇《〈大清新刑律〉颁布暨罪刑法定主义引入中国百年祭》的文章。文章指出,《大清新刑律》*颁布即将一百周年,也是罪刑法定原则引入中国一百周年。《大清新刑律》虽然未及实施,清王朝即告覆灭。但其是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明证之一就是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因此,《大清新刑律》的颁布是中国近代刑法的肇始之标志,也是中国近代刑法学的发端之先河。  相似文献   

10.
姜瀛 《行政与法》2016,(4):110-116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服刑人员通过"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获得减刑的激励制度。该制度有利于服刑人员重拾自我,为其出狱后重新融入社会提供了保障。但在司法实践中,以发明创造来获得减刑的利益驱动却催生出了"专利减刑产业链"。治理发明创造减刑之乱象,应推动发明创造减刑程序的公开化与审查的实质化,发挥刑罚机制的威慑作用,对"专利减刑产业链"上的相关人员应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和"徇私舞弊减刑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1.
本文通过《资政院会议速记录》、《汪荣宝日记》等史料的互相印证,指出了章宗祥《新刑律颁布之经过》中认为“旧派阻挠大清新刑律议决”这一符合一般想象的叙述,实际上有失史实和公允.事实是在资政院议决中当新派在“无夫奸”问题上投票败北后,故意拖延议决,并通过特殊手腕省略三读通过新刑律的总则.虽然“无夫奸”问题的议决结果是入罪并且写入法典正文,但因为支持新派的军机大臣势大和皇权首肯,钦定本仅仅将其放入《暂行章程》中,资政院的覆议权被跳过,清季的宪法秩序受到破坏.虽然辛亥革命解决了新刑律在法统延续上的潜在争议,但有悖程序正义的新法存在先天的不足,其“法教”的启蒙效果也不免大打折扣.  相似文献   

12.
按照《刑法》的规定,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多数学者认为,这里所说的司法工作人员具体是指具有报请或者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具有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议权或者决定权的司法工作人员一般不能单独构成本罪。然而,在实践中,却经常出现没有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议权和决定权的司法工作人员为罪犯伪造立功材料的现象,对此应当如何定性呢?一种观点认为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帮助伪造证据罪。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以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论处。在笔者看来,对于这里的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扩张理解,这符合从重打击职务犯罪的刑事政策,因此后一种观点应当是比较公允的。我们知道《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帮助伪造证据罪是指发生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犯罪行为,所帮助的当事人是诉讼终结前的当事人,伪造的证据是指与案件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等有关的证据,不包括诉讼终结后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的证据。  相似文献   

13.
(正)《大清监狱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是中国第一部监狱法典草案,也是中国近代改良监狱的第一张蓝图。它拟就于1910年(清末宣统二年),出自修订法律馆狱务顾问、日本监狱学家小河滋次郎之手。《草案》分“总则”、“收监”、“拘  相似文献   

14.
《大明律》采纳六部体系编纂模式的直接动因是明初刑律的普及需求。其三级结构中的篇、门从统、分两个视角勾勒出“主体针对性”,实现了官民之分、官官之分,从而使不同篇、门能够有针对地指向不同潜在犯罪群体。三级结构中第二级的二十九门体现出分的特征,突出了第三级具体法条与主体特征的关联性,第一级六篇则体现出统的需求。《大明律》普法目的源于朱元璋“明刑弼教”的立法思想,使传播刑律成为法典编纂的需求,也使其所面向的传播群体由司法官转向守法群体。普法需求与刑律编纂的正当性诉求共同塑造了新的法典编纂模式。  相似文献   

15.
新事评点     
《江淮法治》2010,(17):5-5
刑法修正案草案拟取消13个死刑罪名 日前,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草案拟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草案还对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的减刑作出严格限制,将死缓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20年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16.
《大清民律草案》作为中国第一次对外来法制和固有法制进行整合的尝试,其亲属制度是在对传统法的继承和变革中实现的,这集中体现在其与传统服制的关系上。草案中亲属分类、亲属范围和亲等计算方式的选择都受到传统服制的影响。但作为一部新式法典,草案也做出了一些变革,现代亲属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制度得到确立,如重视血缘、不论尊卑、相互主义等,奠定了近现代亲属法的基础。  相似文献   

17.
蔡晓荣 《清华法学》2013,7(1):100-118
对近代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生成谱系进行一个溯源性的梳理和总结,可以为今天侵权行为法学的知识积累和传承提供若干基础性助益.近代中国侵权行为法之生成,主要有以下三个维度:其一,从文本层面看,从《大清民律草案》到“中华民国民法”,其间之侵权行为条文历经嬗替,最终得以定格.这个法律文本的构建,是近代中国侵权行为法生成的最重要的基础;其二,从司法判解层面看,民初大理院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最高法院”及“司法院”通过司法实践所制定之侵权行为判解要旨,确立了近代中国另一形式的侵权行为规则网络;其三,从学说层面看,近代民法学者对侵权行为法的学理阐释及对构筑本土特色的侵权法制度的智力参与,也是近代中国侵权行为法生成的一种重要助力.  相似文献   

18.
清末10年修律,首当其冲的就是刑事法律的改革。1907年10月,沈家本主持的修订法律馆上奏中国近代第一个刑法草案——大清刑律草案,在中国刑法史上第一次将罚金确定为五大主刑之一。从1908年到1910年,中央各部院堂官、地方各省督抚、将军都统陆续上奏对大清刑律草案的签注意见,其中涉及罚金的主要问题有:罚金定为主刑问题、罚金单位和等级问题、罚金易刑问题、罚金适用的过轻与过重问题、罚金与赔偿金的关系问题。回顾和分析罚金刑在中国近代刑法中的确立过程,将使我们在微观层次上对“会通中西”的法律变革原则有新的体悟,并有利于对近代“礼法之争”的再认识。  相似文献   

19.
中国古代盗窃罪概念的演进及形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盗窃是最古老的罪名之一,几乎伴随着私有制的出现而产生。李悝造《法经》六篇,“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开篇以《盗法》为首。继《法经》后,秦汉以降,《盗》法在刑律中的位次虽有变化,但严惩盗罪始终为历代刑法之要。本文试图通过考察中国古代盗窃罪的概念形成过程及其犯罪形态,反映出我国古代刑法较高的立法技术和律学水平,以期对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起到参考和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20.
蔡晓荣 《法学》2023,(7):30-44
“异姓不养”是传统中国调整收养关系的核心原则,但收养异姓甚至以异姓为嗣的现象在民间收养实践中并不鲜见。清末民初,在因袭立嗣旧制的前提下,立法和司法层面均表现出弛缓异姓收养之禁和扩张异姓养子权利的迹象。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华民国民法》摒弃宗祧继承,将异姓收养纳入合法收养的范畴。为弥合新法律与旧的收养秩序之紧张关系,最高司法机关亦借助系列判例和解释令对立嗣旧制予以适度包容,同时参酌民间异姓乞养习惯对养子之权利加以限制,实际上是将欧陆各国收养法例与传统中国的立嗣制度和异姓乞养习俗冶为一炉,从而成为中国近代亲属法转型过程中的一个成功范例。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