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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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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竞争行为的不正当性评判标准应当是“经济性”标准.只有当鼓励某一竞争行为的存在,将损害经济效率时,该行为才应被认定为损害了竞争秩序,进而被认定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经济性”标准可以良好地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私法向经济法的演进历史;也可以良好地解释和解决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在适用中的利益平衡问题.  相似文献   

2.
郑友德  范长军 《法商研究》2005,22(5):124-134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系规范性法律概念。它一方面具有灵活性,另一方面也具有不确定性的特征。克服其不确定性有赖于法官在司法中对一般条款中的“诚实信用”和“善良风俗”等抽象概念具体化为判决规范。与德国、瑞士两国的立法、司法相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缺乏定义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保护法益有悖于立法旨意、“诚实信用”原则错位等缺陷,致使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对一般条款解释空泛,适用不当。因此,我们应参照瑞士法关于一般条款的结构,并借鉴德国法关于一般条款的司法经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并使之具体化。  相似文献   

3.
陈耿华 《法学》2023,(1):164-180
长期以来,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存在扩张适用的现象。其直接原因是大量新型市场竞争行为不断涌现,类型化条款难以直接适用下的实用主义选择,根本原因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功能定位及法律属性的误解。一般条款的扩张适用容易导致过度干预市场行为,由此引发的“假阳性错误”很大程度上背离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初衷。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观的重构、自由竞争价值的倡导、确保适度干预原则的贯彻及其作为行为规制法的功能回归,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色定位应回到市场机制的辅助工具上,在审慎论证的基础上启动一般条款。一般条款适用的优化需进一步明确其适用条件,借助法律论证分析框架弱化商业道德标准的不确定性,关切经济分析标准并援引实质性替代等方法分析之,对超出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作品原则上不再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保护。  相似文献   

4.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在如何理解此款法定定义时,亦即在如何把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时,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还存在着不同看法。本文在分析法定主义说和有限的一般条款说之不足的基础上,论证一般条款说的合理性,指出一般条款说已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实际适用,而且形成了一些比较典型的案例类型。最后提出完善现行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要准确把握其基本定位和基本观念,注重实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代化,妥善处理一般规则与特殊规则的关系,贯彻自由竞争和市场效率的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既要考虑定义性规范的严谨性,吸收现代元素,又要考虑其一般条款的适用属性,突出其行为特征.既要明确规定一般条款的司法适用,又要在规定中体现限制适用的立法态度.对于现行法律已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重在增强其可操作性,充分总结吸收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增设"互联网条款"应当慎重,已有的类型化情形未必适宜.行政强制和民事救济需要进一步完善,尤其是需要重点强化民事救济.  相似文献   

6.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反不正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对该款的规定,即《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没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设立具有兜底作用的“一般条款”,理论界有不同看法,具体而言主要有三种观点: 1 、法定主义的观点。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一般条款”,该法第2条所称“违反本法规定”特指违反本法第2章的规定,也就是说第2章所列举的11项不正当竞争行为才是该法所承认的不正当竟争行为。除此以外,不允许执法部门认定其他的不正…  相似文献   

7.
一般条款是成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灵魂.一般条款在上游连接起立法目的,在下游连接起法律责任,从而支撑起整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范适用体系.因此,一般条款的调整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改革的关键.德国2015年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表面上对一般条款进行了精简,实际上却通过其拆分,树立了消费者保护和竞争者保护的内部二元体系.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对一般条款的修改止于不正当竞争定义的补充,一般条款系统化功能不足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还有待于下一步的彻底改革.  相似文献   

8.
尽管学界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一般条款地位尚存争议,司法机关业已开始运用该条款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呈现出的新形态进行裁判.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一般条款,有必要对其进行重构,将《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予以合并表述.合并后的一般条款在对竞争行为正当性进行评判时应考虑行为损害的法益和造成的后果,兼顾价值判断的重要性,在具体案件中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阐释.  相似文献   

9.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界定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中的重要内容.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界定,法律应当制定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对“商业标识”进行科学、开放式的定义,对“混淆行为”进行定义并增加有关混淆行为的种类列举;扩充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制定例外条款.立法中,还需谨慎处理增加行为种类与防止知识产权过度保护的关系.  相似文献   

10.
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中,如何合理适用一般条款有效解决个案以捍卫竞争伦理底限,为经济活动提供司法指南,但同时不过分干预市场自由竞争,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通过系统梳理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中一般条款的具体适用逻辑,并结合国内外关于一般条款的适用理论进行分析,法院在适用一般条款时不仅应考量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更应该评估涉案竞争行为对竞争所造成的客观损害。  相似文献   

11.
张怀印 《人民司法》2023,(16):26-33
近年来企业数据竞争纠纷案件频出,虽然学界和实务界对数据权益保护有赋权模式、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和竞争法模式之争,但是司法实践中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为主。法院审理数据竞争纠纷通常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秘密条款、互联网专条和一般条款来解决,但适用这些条款时存在商业秘密范围有限、互联网专条解释难以及一般条款论证不充分的问题,导致企业数据竞争行为缺乏明确的规则指引。企业数据具有财产性和企业对其数据的事实控制情况,有法律保护的必要。企业数据的法律定位并非财产权利,而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一种财产性利益,我国应当在司法上明确一般条款的具体适用规则,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设规制企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条款。  相似文献   

12.
马辉 《政治与法律》2022,(10):96-111
经济法规范的杂糅性质导致其独立性备受质疑,不过经济法学者在法律条款解释适用过程中已经尝试为其注入经济法解释论逻辑。“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问题的学术论争揭示出不同部门法解释论及其背后的方法论立场差异。民法学者的否定态度坚持了个体利益、意思自治、自己责任的个人主义方法论立场,经济法学者的支持态度体现了从整体出发、为整体利益服务、落实整体责任的整体主义方法论逻辑。整体主义方法论的自觉应用不仅促成了“知假买假”问题上的最低学术共识,而且有助于为经济法体系中体现不同部门法特性的实体规范之适用提供独特的解释论内涵,使私人实施和公共实施之经济法解释范式创新获得解释论层面的支撑,经济法的独立性危机可望纾解。  相似文献   

13.
《北方法学》2019,(3):29-40
体育赛事实况转播侵权问题日益凸显,该问题的实质在于对"信号"的盗窃。相关侵权案件倾向于著作权法保护模式,但该模式仅能解决"重播画面"侵权问题,而无法处理实况转播侵权问题,因为"信号"既非作品,也并非广播组织权的客体。体育赛事转播权属于具有绝对权属性的民事权益,属于我国一般侵权行为的保护范围。盗窃信号的行为因致使权利人利益受损,而可作为一般侵权行为来规制。然而,囿于"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原则,当盗窃信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则排除一般侵权行为条款的适用,而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相似文献   

14.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出现。我国于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列举不能够涵盖现实中的新情况。由于立法中缺乏得到普遍认同的真正意义上的一般条款的规定,导致《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狭小,加重了该法的滞后性。本文在分析设置一般条款必要性的基础上,对如何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置完整的一般条款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15.
本文从现实生活中的"返还"促销行为出发,通过对其性质的分析,认为该行为应当受到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调整和规制,同时论证了一般条款适用的合理性及限制。  相似文献   

16.
宋亚辉 《中外法学》2023,(4):963-982
理解竞争的本质是识别不正当竞争的前提。竞争的本质是争夺交易机会,因交易机会此消彼长所导致的竞争利益损害不可避免。此谓“竞争利益的相对性与损害的相互性”。这意味着,竞争是否正当的关键不在损害,“权益—损害范式”存在误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目标是保护优胜劣汰的竞争不被扭曲,识别不正当竞争应采用行为中心主义范式。行为背后的竞争利益对行为定性并无决定性意义,损害亦然。损害概念在反法上旨在解决责任承担问题,与行为评价分属不同的系统。首先,行为评价由“行为构成”和“违法性”二要件展开,前者旨在评价涉案行为客观上是否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行为样态,后者旨在评价符合行为样态者是否扭曲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竞争之目标。其次,归责评价聚焦于行为违法后的责任承担议题,具体由过错、损害、因果关系等归责事由进行“有责性”判断。经由三阶层要件塑造的统一分析框架,使《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解释适用更加规范化、体系化。  相似文献   

17.
面对新型互联网领域的反不正当纠纷,法院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时,时常会分析一般条款的内涵,创立有普遍适用性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司法裁判规则,以实现抽象一般条款的具体化.这些司法裁判规则虽然有助于明晰裁判标准,但往往在内涵或外延上对一般条款有突破,存在逻辑断裂.《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抽象性和不确定性是由其功能决定的,其具体化确实需要形成次级规则.但这种次级规则的建立,关键在于法官在个案中进行充分说理,形成“个案规范”.在此基础上,通过类型化方法,可以逐渐探索和形成不同类型反不正当竞争纠纷的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18.
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涉及多部法律的适用,但不同法设定的违法标准和法律责任存在差异。只有协调好不同法间的适用关系,才能实现法律规制的体系化。可以根据法益损害的性质和类别,来确定法律适用的选择标准,做到法益保护既不遗漏也不重复。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损害私益与公益,具有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二元属性,这两种属性是并存关系,需要侵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救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保护同一性质、同一类别的法益,两法适用是“互斥”关系:某种行为构成垄断的,就不宜再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看作是反垄断法的“兜底法”,凡损害竞争秩序但又达不到垄断程度的,可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电子商务法》第35条也间接涉及竞争问题,但其本质上不是竞争法规范,而是用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平台内经营者利益,所以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反垄断法》的特别法,与后者可以同时适用。  相似文献   

19.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宏伟 《法治研究》2016,(4):135-141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商业领域内道德法制化的规范约束体系,不仅通过规范设计将有悖商业伦理的市场行为纳入其规制范畴,更通过对价值目标的追求增强成文法的文本规范适用之张力和弹性。1993年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竞争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因经济社会的变迁而亟待更新其规制范畴,2016年送审稿对此作出了相应的回应。通过对送审稿中典型条款的考量,确立合理的不正当竞争规制思维、完善一般条款以及优化法律适用技术,是优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范畴的重要路径。  相似文献   

20.
吴汉东 《现代法学》2013,35(1):37-43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权利具有本原权利与救济权利之分,但两部法律在功能目标与保护对象方面有相通之处。我国的竞争立法,应采取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与规制限制竞争及垄断行为的分别模式,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主体范围,注意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相关民事立法的衔接和协调。在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可考虑增加侵权行为认定的概括式条款,同时着力解决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法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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