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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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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厚明  王小玲 《人民检察》2023,(19):36-37
<正>民营企业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实现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须有良好的营商环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检察机关应为营造黄河流域法治化营商环境、办好民营企业涉罪案件贡献力量。一、黄河流域民营企业涉罪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一)注重“治罪”,忽视“治理”有的检察机关在办理民营企业涉罪案件时,没有树立通过案件办理服务保障经济大局的意识,就案办案思想严重,仅重视惩治犯罪,对企业经营状况漠不关心;有的检察人员在行使裁量权时,多倾向选择严而不是当宽则宽。  相似文献   

2.
检察机关肩负着维护执法司法公正、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重要职责。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须在司法办案中充分考虑民营经济的特点,坚持法治思维和历史眼光,努力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审查办案重在阅卷,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阅卷可围绕“慎、联、平、治”四个方面进行。  相似文献   

3.
民营经济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有效提高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已成为检察机关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文章从基层检察工作实际出发,以"刑事检察+民营经济"为切入点,通过问卷调查等研究方法,找准依法打击危害市场经济犯罪与保障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结合点和着力点,探索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维护合法权益的渠道,浅析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路径。  相似文献   

4.
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的办理,是营造优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点内容,关系到非公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和非公经济健康发展。针对办理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过程中所面临的线索发现难、案件定性难、相关配套机制不完善等现实问题,检察机关应当转变办案理念,通过建立公检法信息共享机制等措施拓宽涉非公经济主体控告申诉线索渠道,提升自身能力素质、邀请专家学者案件研讨等解决案件定性难问题,完善专题会商、联合培训以及案件质量评查等相关配套机制,为非公经济良好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5.
《法人》2006,(10):38-38
从改革中破茧而出的民营企业,在享受高速发展喜悦的同时,仍在不断接受市场风雨的考验和洗礼中面临着各种认识误区、法律障碍和体制束缚,亟待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因此,成都武侯区成立调研课题组,开展了针对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专项调查研究。在为期4个多月调研活动中,先后走访民营企业30余家、与区经贸局和区工商联联合发放“民营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及法律问题”问卷调查表120余份、召集民营企业家和办案法官举行座谈交流会5次、调取并研讨典型案例70余件,获得了大量第一手材料,初步掌握了民营企业涉诉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相似文献   

6.
王文君  孙逊 《方圆》2020,(5):75-75
今年以来,湖北省黄梅县检察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不断完善工作举措,积极创新服务方式,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助推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服务机制。该院成立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领导小组,落实检察长挂点帮扶民营企业制度,及时对接民营企业,解决企业合法诉求、维护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7.
王巍巍 《江淮法治》2012,(13):38-38
本刊讯 界首市是全国首批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和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园区,为推动全市涉铅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就全市涉铅企业生产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提出4条建议:示范园区和各涉铅企业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在扩充产能、延伸产业链、提升市场话语权上下功夫;充分发挥铅蓄电池行业协会的作用,规范行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产业发展;  相似文献   

8.
余江 《中国司法》2023,(8):51-57
<正>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2023年7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对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出了新的重大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相似文献   

9.
民营经济蓬勃发展,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极为重要的力量。近年来我国民营经济在税收、国内生产总值、技术创新成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贡献比重均已占到国内总体的50%以上。但民营企业在其创建、发展以及进行商事活动的过程中又往往缺乏合规意识,而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和完善,民营企业在规范层面的缺陷就与不断细化的监管体系产生冲突,导致企业发展无法适应趋严的规范体系。民营企业家作为企业负责人,又同时往往是法律意识不足的自然人,容易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面临法律风险,尤其是受到刑事追诉的风险。  相似文献   

10.
在重庆域乡统筹推进及城镇化进程加快的过程中,大量新型“涉农”案件涌现,同时“涉农”案件的特殊性造成“涉农”当事人的利益难以通过申诉途径获得及时有效的保护。为解决此矛盾,检察机关应当从积极应对农村法治需求,为城乡统筹保驾护航的角度出发,以及时性、便民性、司法和谐性为特征,从适用范围、办理机构(涉农专案组)、人员(涉农联络员)、案内案外处理机制等方面构建较为系统的“涉农”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检察机制,开辟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绿色通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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